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红黑牌积分制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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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积分动态管理
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积分动态管理暂行办法》有效督促各生产经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三条本积分动态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辖区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含新建、改建和扩建)。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外,依据本办法实行记分制,积分累计考核周期为3个月(一个周期12分),企业非法违法违规行为累积达到相应分值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行分级分类重点监管并进行处理。

第四条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所有企业(含新建、改建和扩建)进行积分动态管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属地为主、分级分类负责,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凡是在记分管理过程中有徇私枉法、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第五条本办法以记分管理为依据,对积分累计达到相应分值的,授予企业黑黄蓝牌作为企业运行风险预警标识,悬挂企业单位醒目位置,时间从下达检查文书之日起,并达到相应分值,悬挂周期为一个月,期间按照要求及时整改达到安全生产状况或者解除相应风险预警标识的,不影响黑黄蓝牌的悬挂周期。

第二章记分办法
第六条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含新建、改建和扩建)存在安全隐患,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记分管理:
(一)存在一般安全隐患,每次给予记分值为1分;
(二)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每次给予记分值为2分;
(三)存在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每次给予记分值为3分;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含新建、改建和扩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给予记分值为6分:
(一)发生事故后存在拖报、瞒报、不报的;
(二)不按规定期限整改安全生产隐患的;
(三)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含新建、改建和扩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给予记分值为12分:
(一)被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生产的;
(二)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含新建、改建和扩建)存在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任意一项被新城通报,每次给予叠加计分值为1分;被新区通报,每次给予叠加计分值为2分;被省市通报,每次给予叠加计分值为3分。

第三章积分管理
第十条安委办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含新建、改建和扩建)企业1次记分或1个周期内累计记分达下列分值,应分别进行处理并授予企业黑黄蓝牌风险预警标识。

(一)记分累积达1-3分的,由应急管理科责令立即整改,整改期间保证过程安全,并做好防护措施;授予蓝牌。

(二)记分累积达4-7分的,由应急管理科责令限期整改,并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授予黄牌。

(三)记分累积达8-11分的,除责令限期整改,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外,并提请颁证机关依法暂扣相关证照。

情节严重的,由安委会商讨提请上报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挂牌督办;授予黑牌。

(四)1次记分达12分或1个周期内记分累积达12分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新区新城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积分管理程序。

(一)登记:应急管理科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含新建、改建和扩建)企业,在生产经营性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的行为,应当在检查之后3个工作日内记分登记;属于其他行业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醒单、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隐患交办单、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隐患督办单随即送达),其他行业部门在接到移送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对隐患督促整改情况进行书面回复;
(二)备案:安委办每月进行一次记分统计、存档、事实通报,并及时抄送应急管理科进行备案;
(三)处理:安委办每季度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含新建、改建和扩建)记分情况进行汇总公布,适时可以根据情节选择(互联网+信息公布、曝光),按照规定提出或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积分管理情况,将生产经营单位(含新建、改建和扩建)企业确定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企业,分级分类实施监管。

(一)一个记分周期内接受监督检查且积分为0分的生
产经营单位(含新建、改建和扩建)为一类企业,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检查行为。

(二)一个记分周期内积分为3分(含3分)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含新建、改建和扩建)为二类企业,实施自主性可控监管,应急管理科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三)一个记分周期内积分为4分(含4分)至7分(含7分)的生产经营单位(含新建、改建和扩建)为三类企业,实施一般性计划监管,安委办每季度检查不少于3次,应急管理科每周检查不少于1次。

(四)一个记分周期内积分为8分(含8分)至11分(含11分)的生产经营单位(含新建、改建和扩建)为四类企业,实施高频次重点监管,应急管理科周检查不少于2次。

(五)一次记分达12分或一个记分周期内积分为12分的生产经营单位(含新建、改建和扩建)为五类企业,按第(四)规定监管外,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名单。

(六)依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标准、程序对达到一类标准的“优秀企业”兑现相关激励政策。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的黑黄蓝公示牌按照应急管理科提
供的样式尺寸制作,黑黄蓝风险分级管控牌由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委员会监制,应急管理科负责执行。

第十四条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最终解释,应急管理科负责本办法的执行。

办法在试行过程中,吸收各方宝贵意见,但不影响办法各项条款的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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