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被告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滥用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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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建设 农家科技 79 论我国被告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滥用的规制
孔俊俊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上海 200000)
摘 要:管辖权异议在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维护公平正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对诉讼当事人来讲是其在诉讼程序方面的首要救济措施。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某些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不仅损害了相对方的合法权利,同时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不利于维护公平正义。

本文从规制被告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角度出发,针对我国被告滥用民事管辖权异议产生的原因,论述对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完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诉权滥用、规制。

引言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明确规定,承认诉讼的当事人享有管辖权异议权。

民诉法的精神之一就是平等,在诉讼权利上,原告拥有了选择起诉法院的权利,这无形中剥夺了被告的诉讼权利,因此辅之于被告管辖权异议权,就使这种“不公平”得到了平衡,从而达到了程序公正。

即使原告对管辖法院的理解出现了错误,此时赋予被告管辖异议权也可以对此错误予以更正,在实体上给原、被告公正的机会。

1.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滥用 民事诉讼是当事人双方通过诉讼程序对民事纠纷的处置进行对抗的过程,正确合理的管辖通常会使当事人顺利接受后续的诉讼程序,而一个存在争议的管辖往往会使当事人对整个诉讼的进行抱有怀疑的态度。

管辖权异议制度提供给当事人一项消除管辖疑惑的权利,即管辖权异议。

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是为了保障民事案件的被告方的诉讼权利,可是在审判实践中却被大量的被告滥用。

所谓被告滥用管辖权异议是指被告基于拖延诉讼时间的目的,无正当理由向受理案件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又利用诉讼法有关程序提起上诉。

滥用管辖权异议其造成的后果则是诉讼时间被迫延长,案件审理的效率低下,极大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给审判程序带来了诸多的不便。

同时,部分的原告由于案件诉讼时间长而感到身心俱疲,因此撤销诉讼放弃自己的权利保障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而滥用权利的被告却可以利用此项权利来延长诉讼时间,推后债务的履行,此种做法严重侵害了原告方的实体利益。

2.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滥用的原因 2.1.滥用管辖异议的机会成本极低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时方收取50-100元人民币,驳回后上诉不收取任何费用。

①对被告而言,异议的成本仅限于精力和时间的付出,即便异议没有成功,这些投入也因拖延了诉讼时间而获得了收益。

且一般而言,原告是的救济方,迟延诉讼对原告而言极为有利。

2.2管辖权异议的适用条件要求低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当事人启动管辖异议的唯一限制条件就是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

至于异议的理由、异议的费用、异议的形式、异议的证明材料等重要条件均未作规定。

司法实务中,狡猾的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往往既不提交证据,也无正当理由,笼统地以一句“本案争议标的大、案情复杂,应由中院审理”作为异议理由。

2.3缺少相应的管辖权异议权滥用的惩处
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实质上是拖延诉讼,
拒绝裁判,规避法律的行为。

②虽说被告提出的管
辖权异议是否成立只有经过法院实体审查后才能得
知,但是对于被告明显的恶意迟延诉讼的行为,我
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滥用
管辖权异议规定制裁措施,制度的缺失为权利滥用
提供了温床。

2.4管辖权异议审查模式行政化
法院在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时,到底
是进行实体审查还是进行形式审查,还是二者结合
的审查方式,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


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将此视为程序问题而采取书
面审查。

只是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书面
审查,而不是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举证质证,
当事人缺乏出庭辩论的机会。

当事人可以通过伪造
证据和基础事实的手段,使申请的内容看上去合乎
情理,从而影响裁判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3.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权滥用的规制
3.1明确严格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我国在管辖权异议的程序启动的条件的模糊应
当在下一步立法中应予以修正。

设置程序启动条件
时可以采取列举式和概括式结合的模式,并且要求
其再申请书中充分阐述提起异议的理由及依据,并
可以适当要求必须具有必要的证据来佐证己方主张
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改变目前实践中,寥寥数语便
提起一次异议的不正之风。

这样可以从源头上减少
通过提起管辖权异议来拖延诉讼的可能性,对这一
不正当的行为能实现有效的遏制,保护当事人的利
益,节约司法资源。

3.2建立滥用管辖权异议惩罚制度
法国民事诉讼中 “为防止当事人滥用管辖异议
权,导致诉讼迟延,法国采取了交纳诉讼费、罚款
和损失赔偿等多重约束措施。

”我国完全可以借鉴法
国《新民事诉讼法典》分别规定有“异议收费”(第
82条)及“败诉处罚”(第88条)的成功的实践经
验,设置符合我国国情的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惩罚制
度。

如:收取诉讼费、缴纳保证金以及对于滥用权
利,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
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罚款。

但是,罚款的使用
应当坚持少用慎用原则,必须同时具备明显恶意、
多次滥用及造成了对方较为严重的后果。

3.3法院对异议审理程序的科学化
与我国不同,美、德、法等国对于异议的审查
则采取附带诉讼审理模式。

例如,《美国民事诉讼法》
规定:被告反对原告选定的法院,既可以在诉讼文
书中进行直接攻击(也称特别出庭)也可以间接攻击(在第一个诉讼中被缺席判决的被告可以在第二个诉讼中反击管辖权),无论哪种情形,均需开庭审理。

所谓附带诉讼审理模式是指将当事人提起的管辖权异议或管辖权抗辩所引起的诉讼程序视为一种与本诉相连的附带诉讼,由法院依据相对简易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的处理模式。

简言之,我国可以将异议审理程序视为一种与本诉相连的附带诉讼,由法院依据相对简易的诉讼程序进行处理的审理模式。

4.结语 孟德斯鸠认为:“防止滥用权力的办法,就是用权力约束权力”管辖权异议是是对被告诉讼权利的救济,同时也是对法院的制约和监督。

我认为强调对被告管辖权异议保护的同时也应当对其加以限制,也希望我国可以尽早完善我国的诉讼管辖异议制度,以求可以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提高诉讼的效率,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

注释: ①《诉讼费缴纳办法》第13条第6款和第8条第3款。

②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克服[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l992:89—90. 参考文献 [1]王福华.解决民事管辖权争议的两种模式[J].烟台大学学报,2002(1). [2]胡军辉.李蓉.试析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中的几个程序问题[J].求索,2010(2). [3]沈鑫钰,曹艳芳.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多面向透视[N].人民法院报,2009-11-15. [4]张卫平.管辖权异议:回归原点与制度修正[J].法学研究,2006(4). [5]周成泓.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完善研究_以滥用管辖异议权的规制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5(10). [6]徐黎明.关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思考[J].青海民族大学学报,2010(1). [7]张弘.于洋.从防止诉权滥用角度来完善管辖权异议制度[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2013(01). [8]高博.关于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思考[J].广西大学学报,2008(04). [9]游清莉.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规制[J].知识经济,2014(24). [10]周超.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司法规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2). 作者简介:孔俊俊(1992—),女,汉族,上海海事大学16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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