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之“宝洁”域名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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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之“宝洁”域名纠纷案⼀、案情
原告(美国)宝洁公司。

被告北京国⽹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宝洁公司诉称:我公司是始建于⼀九零五年的跨国公司,是“WHISPER”注册商标的所有⼈。

我公司在全世界⼀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百七⼗
个“WHISPER”和“WHISPER图形”商标。

⼀九九五年,我公司获准在中国注册“WHISPER”商标,核定使⽤商品为卫⽣⼱、卫⽣⽑⼱⽌⾎塞等卫⽣⽤品,同年,我公司在中国⼜注册了“WHISPER”的对应中⽂商标“护舒宝”,核定使⽤商品为卫⽣⼱、⽉经垫、⽉经棉塞等卫⽣⽤品。

我公司在中国投资组建的⼴州宝洁纸制品有限公司独家享有在中国⼤陆使⽤“WHISPER”及其图形商标和“护舒宝”中⽂商标的权利。

当我公司准备在中国互联⽹上以“WHISPER”为标志注册域名时,却发现被告国⽹公司已抢先注册
了“”域名,该域名⼀直闲置未开通使⽤。

⽽以我公司的注册商标“WHISPER”为标识的妇⼥卫⽣⼱是世界最⼤的妇⼥卫⽣⼱品牌之⼀,“WHISPER/护舒宝”卫⽣⼱在中国同类产品中的市场占有率、销售量均位前
列,“WHISPER/护舒宝”卫⽣⼱在中国各地电视及报刊上所作的⼤量⼴告早已为中国公众熟知,中国⼯商⾏政管理局商标局已将“WHISPER/护舒宝”商标作为全国重点商标进⾏保护。

“WHISPER/护舒宝”商标已经在中国及国际市场上享有较⾼知名度和较⾼信誉,成为驰名商标。

被告国⽹公司注册的“”域名与我公司的驰名商标从读⾳、字母组合均完全相同,该域名是对我公司的驰名商标的抄袭与模仿,被告国⽹公司的此种⾏为旨在搭乘和利⽤我公司的驰名商标所附属的商誉⽽⾏销⾃⼰,使我公司⽆法在⽹络媒体上利⽤⾃⼰的驰名商标创造商机,降低了该驰名商标的⼴告价值,且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淡化了该驰名商标在⽹络上表现与区别商品的能⼒,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被告国⽹公司的⾏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并侵害了我公司的商标权,故请求法院依据《中国互联⽹络域名注册暂⾏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保护⼯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国⽹公司:1、⽴即停⽌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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