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轻度、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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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轻度、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9.30
•【字号】六盘水府办发〔2021〕11号
•【施行日期】2021.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轻度、中度污染
天气应急管控方案的通知
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六盘水市轻度、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盘水市轻度、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为进一步加大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力度,完善轻度、中度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切实降低污染等级、减少污染天数,提升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提前介入、提早布置、部门联动”的原则,实施“科学指导、源头严防、过程严管”的污染天气全过程防治措施,减轻污染程度,缩短污染持续时间,降低轻度、中度污染天气发生频率,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
二、适用范围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六盘水市行政区域内环境空气轻度、中度污染应急管控工作。
(二)管控实施对象。
管控对象分为重点区域、中心城区和全市。
重点区域指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周边1公里范围内区域;中心城区指水城区、钟山区和六盘水高新区;全市包括中心城区、六枝特区和盘州市。
三、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分类
根据贵州省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平台每日预报结果,结合实时空气质量数据和气象条件,对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进行分类分级。
当首要污染物为PM2.5或PM10时,将管控等级分为Ⅲ级、Ⅱ级和Ⅰ级;当首要污染物为O3时,将管控等级分为Ⅱ级和Ⅰ级。
(一)当首要污染物为PM2.5或PM10,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启动Ⅲ级管控。
1.PM
2.5或PM10实时监测数据连续8小时平均值对应AQI超过80或连续4小时AQI超过100,且预测未来气象条件不利于空气质量改善、存在污染风险时。
2.未来72小时内空气质量指数范围上限值高于100时。
3.根据《贵州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适时通报双预警规定》,结合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污染预警提示且预判我市空气质量存在一定污染风险时。
4.贵州省周边城市处于轻度污染及以上或六盘水市周边城市处于轻度污染状态,且预判我市将受到传输影响、空气质量存在一定污染风险时。
(二)当首要污染物为PM2.5或PM10,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启动Ⅱ级管控。
1.PM
2.5或PM10实时监测数据连续8小时平均值对应AQI超过100或连续4小时AQI超过110,且预测未来气象条件不利于空气质量改善、存在污染风险时。
2.未来48小时内空气质量指数范围上限值高于110时。
3.根据《贵州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适时通报双预警规定》,结合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污染预警提示且预判我市空气质量存在一定污染风险时。
4.贵州省周边城市处于轻度污染及以上或六盘水市周边城市处于轻度污染状态,且预判我市将受到传输影响、空气质量存在中污染风险时。
(三)当首要污染物为PM2.5或PM10,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启动Ⅰ级管控。
1.PM
2.5或PM10实时监测数据连续10小时平均值对应AQI超过110,且预测未来气象条件不利于空气质量改善、存在污染风险时。
2.未来48小时内空气质量指数范围上限值高于115时。
3.根据《贵州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适时通报双预警规定》,结合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污染预警提示且预判我市空气质量存在一定污染风险时。
4.贵州省周边城市处于轻度污染及以上或六盘水市周边城市处于轻度污染状态,且预判我市将受到传输影响、空气质量存在高污染风险时。
(四)当首要污染物为O3,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启动II级管控。
1.未来48小时内空气质量指数范围上限值高于100时。
2.每日自6时起臭氧小时浓度持续上升,至11时达到130微克/立方米,且气象条件利于臭氧生成、空气质量存在污染风险时。
3.根据《贵州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适时通报双预警规定》,结合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污染预警提示且预判我市空气质量存在一定污染风险时。
(五)当首要污染物为O3,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启动I级管控。
1.未来48小时内空气质量指数范围上限值高于110时。
2.每日自6时起臭氧小时浓度持续上升,至11时达到140微克/立方米,且气象条件利于臭氧生成、空气质量存在污染风险时。
3.根据《贵州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适时通报双预警规定》,结合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污染预警提示且预判我市空气质量存在一定污染风险时。
四、污染天气管控发布及终止
(一)管控通知发送。
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综合研判,对照本方案确定的响应等级,通过贵州省电子政务网或短信等方式,将六盘水市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启动通知发送到各相关单位,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二)管控措施落实。
各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根据管控等级和首要污染物,立即启动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的管控方案,并组织督导管控措施落实。
在落实管控措施时,不得违反各有关部门关于空气自动站管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并做到全程留痕,过程可追溯、效果可评估。
(三)管控措施终止。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实时空气质量数据,结合实际情况,发送解除六盘水市轻度、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通知,同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各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即终止实施管控措施。
五、污染天气管控措施
按照六盘水市轻度、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启动通知载明的首要污染物因子,分类实施管控。
当首要污染物为PM2.5或PM10时,按照颗粒物污染管控措施清单实施颗粒物污染管控措施;当首要污染物为O3时,按照臭氧污染管控措施清单实施臭氧污染管控措施。
(颗粒物污染管控措施清单、臭氧污染管控措施清单由市生态环境局另文印发)
春节、中元节等重点时段空气污染管控,按照有关管控要求执行。
当污染状况达到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启动条件时,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处置。
建立建筑施工工地、主干道路、露天堆场、砂石土矿山、来料加工企业、工业企业、餐饮单位等重点管控清单,并实施动态更新。
市有关部门、各市(特区、区)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要根据空气污染形势、应急管控需求等情况,制定实施行业内、辖区内错峰生产计划,在启动应急管控期间实施错峰生产。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为不断提升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加大污染天气管控力度,成立六盘水市环境空气质量管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张定超(市人民政府市长)
常务副组长:方裕谦(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谷立新(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金剑(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员:吴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王宜治(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肖建军(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龚申雄(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局长)
曾晓芳(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黄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林(市水务局局长)
李明(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蒋宇(市商务局局长)
张普宇(市气象局局长)
叶圣(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
XXX(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区长)
肖明(盘州市人民政府市长)
赵庆强(水城区人民政府区长)
易基恒(钟山区人民政府区长)
陈再仁(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生态环境局,董理(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负责贯彻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综合协调调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组织审核备案各成员单位的实施方案;建立完善六盘水市污染天气管控体系;发布启动和解除轻度、中度污染天气管控指令;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轻度、中度污染天气管控情况等有关动态信息。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接任人员自然接替。
(二)制度保障。
市有关部门、各市(特区、区)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依据本方案并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轻度、中度污染天气管控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各市(特区、区)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要组织辖区内相关企业制定污染管控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污染管控措施、操作程序,建立可追溯的管理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
市有关部门、各市(特区、区)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及相关企业的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通讯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现有信息发布系统作用,及时发布调度信息。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环境空气污染管控调度和响应联络机制,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各市(特区、区)、六盘水高新区要建立本级环境空气污染管控调度和响应联络机制。
(四)宣传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要及时组织专家对空气质量信息、应急措施效果等进行解读,引
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公开环境污染管控响应期间各项管控措施实施情况及动态实施效果,鼓励公众积极举报管控响应期间的大气污染行为,倡导公众绿色出行。
(五)严格督查。
管控措施启动后,市有关部门、各市(特区、区)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立即组织落实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每日书面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政府督查机构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下达的管控要求进行督查,对履职不到位、管控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和企业,视情进行通报或提请问责。
七、其他事宜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中心城区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发〔2018〕3号)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