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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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套取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办发[2010]100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18
【实施日期】2011.0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套取社会保险基
金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10〕10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套取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成都市套取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成都市查处套取社会保险基金规定》(市政府令第165号),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奖励范围和对象
(一)举报奖励范围。
举报人举报有市政府令第165号第四条所列套取行为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查处的,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具体是:
举报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的;
举报隐瞒、编造病史,伪造、变造或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