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委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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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委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6.18
•【字号】武建[2008]123号
•【施行日期】2008.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武汉市建委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武建〔2008〕123号)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质监站),市建筑质监站,各建设、监理、施工企业: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2008]53号,下称《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规定》要求,市、区二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具体实施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质监部门和建设各方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下称分户验收)制度是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对促进住宅工程质量又好又快发展具有深远意义的。

为此,各质监部门和建设各方要切实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严格要求,细化措施,将其作为落实市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减少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有效手段,认真抓实、抓好。

二、创新方法、广泛宣传。

各质监部门要认真抓好建设各方和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深入组织学习《规定》,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做到学以致用、融会贯通。

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和网络等传媒手段,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灵活多变的方式,进行大力宣传、全面发动,努力营造强大的外部舆论监督环境,增强各参建单位执行分户验收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严格标准、狠抓落实。

各质监部门应在新建工程开工前对分户验收工作拟定详细的质量监督计划,在质量监督工作中加强宣传和落实;对在建且未竣工验收的工程按《规定》的相关要求拟定分户验收实施方案,摸索经验,加强落实。

在分户验收监督工作中,应严格按照分户验收标准,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过程的巡查和竣工验收时的监督抽查,对不按规定进行分户验收的要责令整改,竣工验收监督时发现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时,应责令终止竣工验收,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对在分户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并作为不良记录向社会公示。

各质监部门近期要在各自辖区内的在建且未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进行一次梳理归类,拟定分户验收抽查工作方案,在全面启动受监项目的分户验收工作的基础上,确定1-2个分户验收工程作为观摩试点,25日前报市建筑质监站汇总。

市建筑质监站对各质监机构确定的观摩试点项目,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观摩交流,总结经验,拟定全市分户验收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四、不断总结、日臻完善。

分户验收作为一项新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需要在实施中逐步完善和提高。

各质量监督部门在一线抓好贯彻落实的同时,要采取召开专题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认真听取分析建设各方的合理建议,及时准确掌握分户验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进行总结,不断充实完善《规定》,力求做到程序合理、操作简明、重点突出、成效明显。

另外,执行中有何意见及建议,请及时函告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附件: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略)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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