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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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广西保险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实现政务信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政务信息(以下简称信息)是指区别于财务、统计等特定信息,反映保险行业重要情况的政策性、综合性、新闻性、学术性信息。

第三条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的信息队伍和高效灵敏的工作机制,紧紧围绕保险业各时期中心工作和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目标,全面、准确、及时地汇编信息,为全行业互通有无,为领导统揽全局、科学决策提供服务和依据。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信息来源的主体是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五条广西保监局办公室是广西保险业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评比,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的采集、整理、加工、编制和发布。

第六条各单位的办公室(或综合部门)是信息工作的对口部门,各单位要指定一名部门领导或熟悉本单位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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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担任本单位的信息工作联络员(以下简称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信息组织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指定的信息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国家政策尤其是经济、金融、保险等领域的大政方针,以及本单位的各项工作;
(三)具有较高的理论功底和文字水平,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鉴别力,及时发现、捕捉、反映各类重要信息;
(四)善于把握大局,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

第八条各单位开展信息工作的基本职责是:负责组建本单位的信息队伍;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研究制订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收集、整理、加工和报送本单位的信息。

第九条广西保监局办公室根据需要不定期举办信息工作培训班。

培训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着力提高信息员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三章信息采编
第十条各单位要根据各时期保险业工作部署和本单位中心工作,进行信息采编。

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中国保监会、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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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贯彻广西保监局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情况;
(三)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区直各委、办、厅、局主要领导视察各单位的情况以及重要指示;
(四)各单位工作的新思路、新经验、新举措以及取得的新成绩;
(五)各单位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大型项目以及重大变革情况;
(六)各单位对重要突发事件与敏感问题的处理情况;
(七)保险业改革与发展调研报告;
(八)保险业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九)各单位与地方党政及其部门工作联系的情况;
(十)其他应由各单位采集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各单位对采集到的信息应认真阅读、筛选、分类、加工、处理;编辑信息要做到事实确凿,主题鲜明,文字精炼,文法规范,用词准确。

第十二条各单位信息采编的内容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准确性:信息内容必须准确。

无论是观点、材料、数据等必须内容真实可靠,事实准确客观,不夸大,不缩小,既报喜,又报忧。

(二)时效性:信息采编要及时。

对重要信息材料要及时采编,力求信息在较短时间内收集、整理、加工和报送。

(三)针对性:信息内容要有较强的针对性。

各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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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工作要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抓住一段时期的工作热点、重点,有针对性的采集信息。

(四)综合性:信息内容要用精炼的文字反映事物的概貌,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量分析,也有定性分析。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加强对信息采编工作的把关,确保信息的数量和质量。

第四章信息报送
第十四条信息报送是信息工作的关键环节,各单位要把及时准确报送重大信息放在信息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信息报送工作。

第十五条信息报送的时限要求:
(一)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单位应根据《关于印发〈广西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桂保监发〔2005〕210号)和《关于加强广西保险业重大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桂保监发〔2007〕107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送有关情况,并及时续报事件的进展、处理情况、原因和结果。

(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区直各委、办、厅、局主要领导到各单位视察的情况,要在视察结束后2个工作日报送;
(三)一般事件应在5个工作日报送。

(四)保险业改革与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成绩、问题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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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应汇总成综合性材料适时报送。

第十六条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报送;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报送,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严防泄密。

第十七条一般事件的信息报送要经办公室(综合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发,重大信息报送要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发,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在无法向领导请示审批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报送。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办好自己的内部信息刊物,为本单位领导决策服务。

各单位的内部刊物可以抄报广西保监局,但不能代替向广西保监局报送信息的工作。

第五章信息发布
第十九条广西保监局信息发布的主要途径有信息刊物、专报信息和网上发布三种形式。

(一)信息刊物:信息刊物是政务信息的重要载体。

广西保监局对有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加工,并编印广西保监局政务信息刊物。

广西保监局的信息刊物有《广西保险简报》和《参阅信息》等刊物。

(二)专报信息:广西保监局对有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加工后,向保监会或自治区党委政府直接报送信息。

(三)网上发布:广西保监局将对《广西保险简报》的内容进行筛选,对不涉及各单位机密的内容挂在广西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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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网站上供社会各界阅知。

第六章信息保管
第二十条信息刊物、编辑刊物依据的信息原件和领导签批应妥善保管,定期装订立卷并移交档案部门管理。

第二十一条要加强信息的保密工作,对有密级的信息刊物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处理。

第七章考评与通报
第二十二条广西保监局将根据各单位信息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定期进行考评,对达标单位和优秀单位、个人通报表彰;对长期不报信息、迟报、漏报重大信息及不达标的单位、个人通报批评,并督促其作出改正。

各单位对信息员要严格要求,对不称职的信息员要及时更换,并报广西保监局。

第二十三条考评对象为各保险公司和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中介机构暂不纳入考评范围。

第二十四条积分标准:报送一条简讯信息(500字及以下)记基础分2分,被广西保监局信息刊物采用、或向保监会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报送的加计5分/条;报送一条综合信息记(500字以上)基础分4分,被广西保监局信息刊物采用、或向保监会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报送的加计10分/条;刊登后被广西保监局领导批示的加记10分/条;刊登后被保监会《值班简报》采用的加计10分/条,被保监会《值班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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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的信息刊物或者被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加计20分/条;刊登后被保监会领导或地方党政领导批示,或报中办、国办后被刊登的,加计30分/条;刊登后被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加计50分/条。

突发事件或重大情况瞒报、漏报、错报或迟报的,每次扣20分。

第二十五条广西保监局办公室每季度发布一次信息工作情况通报,对各单位信息报送、采用和积分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每月至少报送一篇信息并且全年100分为信息工作达标单位。

达到达标要求并且积分排名前3名的保险公司和排名前3名的行业协会为“年度广西保险政务信息工作优秀单位”。

优秀单位的信息工作责任人和信息员可获得“年度广西保险政务信息工作优秀个人”称号。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广西保监局办公室负责解释,修改亦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广西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保监发〔2004〕1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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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保险政务信息工作联络员名单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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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广西保监局信息刊物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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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广西保险政务信息报送表
……信息正文……
附注:报送信息时请务必填报此表格,并发送至广西保监局办公室政务信息专用邮箱gxbxinfo@(涉密信息除外),否则将不作为政务信息统计;表格下载请登陆广西保监局网站(),在首页“公告通知”栏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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