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未尽抚养义务,能否要回女儿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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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未尽抚养义务,能否要回女儿的抚养权?
问:xx年6月,前女友小芳告诉李某,7岁的婷婷是他的亲生女儿,要求李某抚养婷婷。
xx年6月23日,经重庆西南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与婷婷是父女关系的概率大于
99.99%,即李某与婷婷单亲遗传关系不排除。
xx年12月13日,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自己与婷婷是父女关系,并判决婷婷由自己抚养、监护。
因婷婷出生后,李某一直未尽抚养义务,李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李某请求确认其与婷婷是父女关系,并判决婷婷由其抚养和监护,系变更抚养关系之诉。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了重庆西南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
该证据证实原告是婷婷的亲生父亲。
婷婷是原告李某和被告小芳的非婚生女,但婷婷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所以原告和被告小芳对婷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婷婷原来由被告小芳抚养,但被告小芳作为婷婷的监护人,将婷婷送到原告处,要求原告抚养,且明确表示放弃对婷婷的抚养权。
故原告主张变更抚养关系,婷婷由原告抚养和监护,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作者单位: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