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草案评述-最新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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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草案评述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科技信息技术的发展,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对滞后,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法的修改势在必行。
这次消法的修改,相对于旧的消法,用一次飞跃形容不足以为过,里面有些法条不乏亮点与创新。
一、本次修订的亮点
1.于消费者有了明确的范畴,把消费者定于“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自然人”。
这对于整个法来说是一个基调问题,对于消法的使用都是重中之重。
2.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和保护的问题。
近些年来,公民的个人信息情况泄漏相当严重。
商户、医院、甚至是政府部门都肆意妄为的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不但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而且使公民日常生活遭到不必要的骚扰,甚至人身权、财产权都受到伤害,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消法,是对公民隐私权、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
3.赠品也有“三包期”。
意见稿第23条新增:商品三包期内的修理期间,经营者应当提供替代商品。
在保修期内无法修理或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对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运输。
经营者以降价销售、有奖销售、附赠等形式提供的商品、奖品、赠品、免费服务等,适用本规定。
3.将“双倍赔偿”变成“十倍赔偿”。
见稿第60条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欺诈、胁迫或者强制交易等行为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0倍以内的赔偿金。
4.提出设立小额纠纷法庭、仲裁庭,审理小额纠纷案件。
这是非常好的一个创新。
这样可以有效的解决诉讼成本过高,利于消费者主动维护自己的消费者权益。
在过去十几年里,由于诉讼成本过高,消费者购买的消费品价格较低,即使利益受到侵害,也会由于民事诉讼耗时,浪费精力,成本过高,很多消费者选择自认倒霉。
设置小额法庭、仲裁庭,能更好的鼓励消费者维权,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5.增加了网络交易平台对经营者的审查。
网购是近年来兴起的热门领域,存在的交易风险是显而易见的,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对消费者的欺诈也是时有发生,而作为交易平台的某些网站,对于消费者的维权常常跟经营者“扯皮”,推三阻四。
增加交易平台的审查义务,不仅可以更好的规范经营者的行为,也更好的促进消费者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存在的不足
对于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虽然很大方面作了与时俱进的改变,但是个人认为还存在着一些不足。
1.把消费者定义为“自然人”,单位排斥在外的,是不是所有的单位都应该排除在外,个人觉得是值得商榷的。
例如单位的
集体消费,虽然是以单位名义订立合同,但是这时单位仍然是“消费者”的集合体,仍然是不以生产为目的的消费,这里单位仍然可以当作消费者。
2.对于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不明确。
草案只是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的审查义务,但是对于遇到纠纷时,平台所承担的责任是不明确的,是和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
个人认为,平台对经营者没有尽到合法性、真实性审查义务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对于消费者协会的定性仍然很模糊。
虽然规定了消协是社会组织,具有公共管理职能,但是消协的职能跟其他部门有重复的地方。
个人认为:如果小额法庭、仲裁庭可以建立,消协是可以取消的。
消协受理投诉、调解的职能完全是可以被法庭所代替的,即使是庭外调解,也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代替,这样以来,消协相当于多余的。
而且在消协成立那么多年来,在主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收效甚微,由于缺乏国家权力,对于经营者的约束力也形同虚设,所以个人认为消协是可以取消的。
4.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方面,有两条规定:一条是违法收集、使用、出租、出售个人信息的应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另一条是违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规定,侵害消费者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合法权益的,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尽合理。
首先,出售个人信息本来就是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即使没有给人身、财产权造成侵害,但是
仍然给公民生活造成不必要的骚扰,严重影响了公民的私人生活,仅仅规定赔礼道歉这样的责任方式,仍然显得相对过轻。
另一条的规定只有侵犯人身、人格、财产等方面权利,才处以20万元罚款。
这样根本不足以约束经营者行为,只要赔礼道歉,只要不出现人身财产的意外,经营者仍然可以出售个人信息。
5.消费者举证困难。
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的消费纠纷数据表明,举证难是解决消费纠纷的第一难。
我国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然而这一原则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不利的。
比如对皮衣质量的投诉,消费者担心报告结果对自己不利,加之鉴定具有破坏性,故不愿去做检测鉴定;又如农民消费者对农机、种子、农药、化肥等农用生产资料的投诉负有举证责任,尽管最终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但解决问题的难度大,极不利于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结语
总体说来,这次消法的修改是一次大的进步,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更加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我们拭目以待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