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辅材料环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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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辅材料环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原辅材料的环境管理,保护环境,预防和减少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原辅材料生产、加工、运输、储存、使用等活动的单位,以及相关管理和监督部门。
第三条原辅材料的环境管理,是指对原辅材料生产、加工、运输、储存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环境污染,如废水、废气、废渣、噪音等的有效治理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原辅材料环境管理的主管单位为环境保护部门。
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环境管理政策、法规和标准。
第五条原辅材料生产、加工、运输、储存等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环境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环境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实施原辅材料环境管理方案,并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原辅材料环境管理部门应定期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作,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原辅材料生产、加工、运输、储存等单位在开始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并按照评价结果制定环境管理方案,落实相关措施。
第八条对于环境影响较大的原辅材料生产、加工、运输、储存等项目,必须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按照报告结果进行相关处理。
第四章废物处理
第九条原辅材料生产、加工、运输、储存等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废物处理标准进行处理。
禁止随意倾倒、焚烧、排放废物。
第十条原辅材料生产、加工、运输、储存等单位应加强对废物的分类、收集、储存和运输管理,保证废物的安全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影响。
第十一条对于产生的有毒、有害废物,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禁止私自销售或处置。
第五章排污管理
第十二条原辅材料生产、加工、运输、储存等单位应配置合格的污染物处理设施,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进行排放。
第十三条对于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治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四条对于污染物的监测和检测,原辅材料生产、加工、运输、储存等单位应定期开展监测,并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六章环境培训
第十五条原辅材料生产、加工、运输、储存等单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环境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对于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宣传和教育,原辅材料生产、加工、运输、储存等单位应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第七章环境监督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原辅材料生产、加工、运输、储存等单位进行环境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单位,环境保护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进行公示。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单位,应依法进行惩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监管人员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对于未尽事宜,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原辅材料环境管理制度,希望能够能更加完善地管理和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