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港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霞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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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港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霞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
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13
【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153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姜亦君赵羽嘉林瀚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陕西港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霞霞
【当事人】陕西港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霞霞
【当事人-个人】王霞霞
【当事人-公司】陕西港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陕西港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王霞霞
【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
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一审判决后,王霞霞已将一审判决第一项中3154.8元支付给港汇物业公司。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形成于民法典施行之前,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涉案《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物业服务协议签订后,港汇物业公司为涉案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而王霞霞未交纳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物业服务费、2018年10月至2020年12月电梯费、生活垃圾清运费,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公摊电费共计3154.8元。

上述费用王霞霞应当支付给港汇物业公司。

王霞霞虽于一审判决后向港汇物业公司支付了上述3154.8元,但一审根据案件查明情况判决王霞霞向港汇物业公司支付各项费用3154.8元,并无不当。

对于港汇物业公司要求王霞霞支付逾期支付物业费的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一审考虑到王霞霞未交纳物业费用的原因系对港汇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存有异议,且从王霞霞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港汇物业在日常服务中确实存在不足之处,故一审认为港汇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对港汇物业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与法不悖,并无不
妥。

综上所述,港汇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陕西港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5 20:24:1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霞霞与西安明乾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位于明丰国际中心住宅1幢2单元13层21303号,建筑面积共90.10平方米的房屋。

2018年9月5日,港汇物业公司、王霞霞签订的《签约文件》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业主临时规约及承诺书》等内容,其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物业费1.3元/建筑平方米/月,电梯费按层收取,公共能源电费分摊0.18元/建筑平方米/月,水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等费用依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标准执行,物业服务费、电梯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等相关费用,业主应于《交房通知书》约定交房之日起缴纳,当月超出15日(含15日)按一个月计费,不足15日的按半个月计费。

物业服务费用每一季度收取一次,本季度的物业服务费交费期限为每一季度第一个月15日之前,业主/使用人逾期缴纳物业相关费用的,乙方(王霞霞)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总额的3%收取违约金。

2020年6月,港汇物业公司通过微信向王霞霞父亲王昌林催要物业费用。

2020年12月3日,港汇物业公司向王霞霞发出《物业费催缴函》,要求王霞霞于2020年12月27日前缴纳已经产生的物业相关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港汇物业公司、王霞霞之间签订的《签约文件》中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且港汇物业公司实际为王霞霞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王霞霞在接受了物业管理服务的情况下理应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关于港汇物业公司主张的逾期支付物业费的滞纳金因其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欠交费用的数额:王霞霞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交纳了港汇物业公司主张的相关费用,故对港汇物业公司主张的2020年1月至
2020年12月物业服务费、2018年10月至2020年12月电梯费、生活垃圾清运费,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公摊电费共计3154.8元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被告王霞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港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各项费用3154.8元;二、驳回原告陕西港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陕西港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陕西港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王霞霞负担2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陕西港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审上诉人诉称】港汇物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支持其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王霞霞负担。

事实和理由:其认可一审判决王霞霞向其支付各项费用共计3154.8元。

其物业服务不存在瑕疵,一审以其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为由对其主张的滞纳金不予支持错误。

任何物业单位都无法做到完美无缺的服务。

一审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关于物业服务情况的证据并未予以认定,对认定其物业服务存在问题的理由也未予说明。

王霞霞不能以固定的收费标准要求其提供超高档小区的物业服务。

王霞霞拒不交纳物业费影响到了其对其他业主的服务。

王霞霞应当承担滞纳金。

综上所述,港汇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陕西港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霞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民终1533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港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168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蒋新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张瑞。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霞霞。

审理经过上诉人陕西港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汇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霞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2民初9903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港汇物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支持其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王霞霞负担。

事实和理由:其认可一审判决王霞霞向其支付各项费用共计3154.8元。

其物业服务不存在瑕疵,一审以其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为由对其主张的滞纳金不予支持错误。

任何物业单位都无法做到完美无缺的服务。

一审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关于物业服务情况的证据并未予以认定,对认定其物业服务存在问题的理由也未予说明。

王霞霞不能以固定的收费标准要求其提供超高档小区的物业服务。

王霞霞拒不交纳物业费影响到了其对其他业主的服务。

王霞霞应当承担滞纳金。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王霞霞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港汇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合格,与一级物业管理标准不符,却要求其按照一级物业收费标准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

三年来,小区业主多次找港汇物业公司维权,甚至多次让派出所介入调解。

其拒交物业费就是因为港汇物业公司不能提供合格的物业服务。

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港汇物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王霞霞支付2020年1月至
2020年12月物业服务费1405.2元;2018年10月至2020年12月电梯费1263.6元;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公摊电费324元;2018年10月至2020年12月生活垃圾清运费162元;逾期滞纳金3064.4元;合计6219.2元。

2.诉讼费由王霞霞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霞霞与西安明乾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位于明丰国际中心住宅1幢2单元13层21303号,建筑面积共90.10平方米的房屋。

2018年9月5日,港汇物业公司、王霞霞签订的《签约文件》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业主临时规约及承诺书》等内容,其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物业费1.3元/建筑平方米/月,电梯费按层收取,公共能源电费分摊0.18元/建筑平方米/月,水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等费用依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标准执行,物业服务费、电梯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等相关费用,业主应于《交房通知书》约定交房之日起缴纳,当月超出15日(含15日)按一个月计费,不足15日的按半个月计费。

物业服务费用每一季度收取一次,本季度的物业服务费交费期限为每一季度第一个月15日之前,业主/使用人逾期缴纳物业相关费用的,乙方(王霞霞)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总额的3%收取违约金。

2020年6月,港汇物业公司通过微信向王霞霞父亲王昌林催要物业费用。

2020年12月3日,港汇物业公司向王霞霞发出《物业费催缴函》,要求王霞霞于2020年12月27日前缴纳已经产生的物业相关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港汇物业公司、王霞霞之间签订的《签约文件》中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且港汇物业公司实际为王霞霞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王霞霞在接受了物业管理服务的情况下,理应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关于港汇物业公司主张的逾期支付物业费的滞纳金,因其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欠交费用的数额:王霞霞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交纳了港汇物业公司主张的相关费用,故对港汇物业公司主张的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物业服务费、2018年10月至2020年12月电梯费、生活垃圾清运费,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公摊电费共计3154.8元予以支持。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被告王霞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港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各项费用3154.8元;二、驳回原告陕西港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陕西港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陕西港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王霞霞负担2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陕西港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一审判决后,王霞霞已将一审判决第一项中3154.8元支付给港汇物业公司。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形成于民法典施行之前,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涉案《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物业服务协议签订后,港汇物业公司为涉案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而王霞霞未交纳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物业服务费、2018年10月至2020年12月电梯费、生活垃圾清运费,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公摊电费共计3154.8元。

上述费用王
霞霞应当支付给港汇物业公司。

王霞霞虽于一审判决后向港汇物业公司支付了上述3154.8元,但一审根据案件查明情况判决王霞霞向港汇物业公司支付各项费用3154.8元,并无不当。

对于港汇物业公司要求王霞霞支付逾期支付物业费的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一审考虑到王霞霞未交纳物业费用的原因系对港汇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存有异议,且从王霞霞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港汇物业在日常服务中确实存在不足之处,故一审认为港汇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对港汇物业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与法不悖,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港汇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陕西港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姜亦君
审判员赵羽嘉
审判员林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高喜平
书记员范利彪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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