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百万庄”商住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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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百万庄”商住楼物业管理服务收
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1.12.19
•【字号】南价复[2001]237号
•【施行日期】2001.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百万庄”商住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问题的批复
(南价复[2001]237号)
南宁市苑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要求调整“百万庄”商住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

根据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百万庄”商住楼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问题,作如下批复:
一、收费标准的调整,要经业主委员会同意。

你公司申报的收费标准,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签名盖章,所以暂不调整。

二、规范现行的收费标准,把“房屋共用设施维护维修费”与“综合服务费”合并。

对原专户储存的“房屋共用设施维护维修费”进行结算,把收支情况公布于众,并报市物业处备案,剩余款项归入维修基金。

三、具体收费标准仍按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房字[1999]06号文执行,即:
(一)综合服务费,含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用,以及绿化、治安、环境卫生等所需的管理费用。

由产权人或使用人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
方米每月交纳:1.住宅:1.60元;2.写字楼:2.50元;3.商场:3.00元;4.杂物房、车库、空置房:0.80元。

电梯、二次加压等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电费按实际摊销。

(二)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说明:从当晚至次日时间连续在8小时以上,13小时以内的车辆为过夜车,可收取过夜停放费,超过13小时另加收临时停放费。

(三)装修保证金,按房屋面积大小由业主交纳,装修完毕后,无违反装修规定,物业公司如数退回。

标准是:住宅15元/m2,写字楼20元/m2,商业用房25元/m2,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收。

四、取消南价复[2000]156号文,本文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南宁市物价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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