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制度》商品归类与中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通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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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制度》商品归类与中国海关对
进出口货物的通关管理
一、国际贸易商品目录的产生与发展
(一)国际贸易商品目录的产生
国际贸易商品目录最早是因为国家对进出本国的商品征收税金,需要对商品进行分类而产生的。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除了税收的需要,人们为了了解进出口贸易情况,也需要借助于商品目录来进行统计。

最早的商品目录是极为简单的,仅是将商品名称按笔划多少或字母顺序排列成表。

后来人们渐渐地认识到,商品目录必须有系统、科学的分类,有国际通用性,才能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

1913年,在布鲁塞尔召开的商业统计第二届国际会议提出了使用统一统计目录的建议。

这个目录于1931年底制订,将商品分为五类,共186个项目。

当时有几十个国家把它作为本国统计和税则的目录。

1927年在国际联盟主持召开的世界经济会议上,有人提出要制订一个共同海关税则目录。

这个目录于1937年最后定稿,并命名为《日内瓦目录》(Geneva Nomenclature)。

它共有21类、86章、991个税目。

这个目录由于种种原因,只为少数几个国家采用过。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欧的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为了恢复经济和发展贸易,成立了欧洲海关同盟研究小组,在《日内瓦目录》的基础上草拟了《布鲁塞尔税则目录》(Brussels Tariff Nomenclature,简称“BTN”)。

这个目录于1959年11月正式实施。

它共有21类、99章、1011个税目。

1972年,该目录改名为《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Nomenclature,简称“CCCN”)。

截止1987年,世界上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它为基础制订本国海关税则。

我国海关税则于1985年3月也采用了《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

在欧洲海关同盟研究小组研究制定《布鲁塞尔税则目录》的同时,联合国统计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Standard International Trade Classification,简称“SITS”),供各国政府进行对外贸易统计之用。

它共有10类、63章、233组和3041个基本目。

尽管《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和《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用途不一,但所涉及的均为国际贸易的商品名称及分类,因此,早在50年代初期,人们就已着手研究两个目录的商品名称及编号
对应关系。

在六、七十年代,经过海关合作理事会和联合国统计委员会的共同努力,两个目录经过修订,使各自的项目和编号范围能相互一一对应。

随着经济的发展,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设备来高效处理对外贸易方面的信息,没有统一协调的商品名称及编码是难以做到的。

于是,70年代初,人们又再进一步研究一个更高层次,在更大范围内协调的商品目录,它就是后来被人们称之为《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为《协调制度》)的商品目录。

(二)《协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60年代末,尽管在海关税则和国际贸易统计上有两个商品名称及编码可相互对应的目录,但人们仍认为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向需要有一个能同时满足关税、统计和国际贸易其他方面要求的商品目录。

1970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鉴于世界商品分类目录分歧繁杂,遂向海关合作理事会建议成立一个研究小组,负责研究建立一套既可满足海关税则和统计需要,又可包容运输及制造业等要求的国际商品分类制度的可行性,经过三年多的努力,研究小组于1973年5月正式向海关合作理事会提出了以下五点意见:1.编制《协调制度》(HS)是符合国际贸易长远利益的;
2.《协调制度》应以《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CCCN)和《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SITC)为基础进行编制;
3.《协调制度》应采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的基本框架结构;
4.编制《协调制度》时应广泛参考现行的其他各种商品分类目录和分类体系;
5.建议由海关合作理事会负责主持《协调制度》的编制工作,并成立一个国际性组织管理编制工作及《协调制度》制订后的实施贯彻。

海关合作理事会接受了研究小组的意见,成立了协调制度临时委员会,负责《协调制度》实施前的各项工作。

除了原使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的一些主要国家(包括中国)以外,美国和加拿大也参加了编制工作。

另外,“《关贸总协定》”、“联合国统计局”,“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商会”、“国际航运协会”、“国际船运商会”等国际组织也参加了编制工作。

参加这项工作的国家共有60个,国际组织20多个。

在编制《协调制度》工作中,中国海关多次派出代表参加会议,提出符合我国利益的意见,得到了临时委员会的重视。

经过十三年的努力,《协调制度》终于在1983年5月定稿。

1983年6月,海关合作理事会第
61/62届会议通过了《协调制度公约》及其附件《协调制度》。

《协调制度公约》及其附件原准备在1987年1月1日实施的,由于各国立法等原因推迟到198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截止至20XX年5月,公约的缔约国总数已达到105个及1个经济联盟(欧盟),正式使用《协调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共183个,世界上所有主要发达国家都采用了《协调制度》,涵盖了国际贸易总量的98%。

我国也于1992年6月加入了《协调制度公约》。

(三)《协调制度》的优点
《协调制度》是国际上多个商品分类目录协调的产物。

是各国专家长期努力的结晶。

它的最大特点就是通过协调,适合于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各个方面需要,成为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

它是一部完整、系统、通用、准确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

所谓“完整”是由于它将目前世界上国际贸易主要品种都分类列出,同时,为了适应各国征税、统计等商品目录全面型的要求和将来技术发展的需要,它还在各类、章列有起“兜底”作用的“其他”项目,使任何进出口商品,即使是目前无法预计的新产品,都能在这个体系中找到自己适当的位置。

“系统”则是因为它的分类原则既遵循了一定的科学原理和规则,将商品按人们所了解的生产部类、自然属性和用途来分类排列;又照顾了商业习惯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把一些进出口量较大而又难以分类的商品,如灯具、活动房屋等专门列目,因而容易理解、易于归类和方便查找,即使是门外汉也不难将其掌握。

讲到“通用”,一方面指它在国际上有相当大的影响,已为近200个国家所使用,这些国家的海关税则及统计商品目录的品目可以相互对应转换,具有可比性;另一方面,它既适于作海关税则目录,又适于作对外贸易统计目录,还可供国际运输、生产部门作为商品目录使用,其通用性超过以往任何一个商品分类目录。

至于“准确”,则是指它的各个品目范围清楚明了,绝不交叉重复。

由于它的品目除了靠目录条文本身说明外,还有归类总规则、章注、类注和一系列的辅助刊物加以说明限定,使得其品目范围准确无误。

除了《协调制度》本身的优点外,它作为一个国际上政府间公约的附件,国际上有专门的机构、人员进行维护和管理,技术上的问题还可利用世界上各国专家的力量帮助解决,各国也可通过制定或修订《协调制度》,争取本国的经济利益,施加本国的影响,这些都不是一个国家的力量所能办到的,也是其他国际上采用的商品分类目录所难以比拟的。

二、中国海关采用《协调制度》的进程
(一)《日内瓦目录》税则和《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税则
1979年,我国实行了改革开放政策,1951年起实施的按照《日内瓦目录》编制的《进出口税则》由于税目老化、结构不够科学严谨、与国际通用的商品分类目录无法进行对应和转换等原因,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1985年3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我国海关实施了以《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为基础的海关税则。

它沿用了进出口合一的税则体例和原来的税率栏目,但在税则结构和税率两方面都作了较大的修改。

该税则将进出口商品分为21类(Section)、99章(Chapter)、1011个税目(Heading)、1087个子目(Subheading),实用税目和子目(即带税率的目,下同)共2098个。

(二)《协调制度》税则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逐步深入,科学技术不断进步,工农业生产水平日益提高,对外经济贸易进一步扩大,进出口商品结构发生较大变化, 1985年的《进出口税则》已不能完全适应;同时,由于税则和海关统计所使用的商品分类目录的结构体系不同,缺少可比性,从而给制订关税政策等经济决策带来困难;此外,在我国申请恢复《关贸总协定》席位时,也需要提供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的贸易统计数据作为关税减让谈判的基础。

因此,要求我国的税则和统计目录尽快采用《协调制度》,以深化改革,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同时,也是我国关税制度的一项重大调整。

自1986年起,海关总署关税司开始组织力量翻译《协调制度》,并于1988年8月对译稿进行第一次审定,1989年开始进行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的中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简称《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简称《统计目录》)的转换工作。

在《协调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第7、8位数编码的本国子目;此外,为满足海关统计的需要,《统计目录》增设了第98、99章及计量单位栏目。

在完成了8位数编码的《海关进出口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初稿后,海关总署与经贸部协商,将国家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绝大多数商品都在8位数编码的子目中列出。

在此期间,海关总署还先后邀请海关合作理事会的专家来华举办《协调制度》研讨班,组织我国专家到澳大利亚、日本、泰国、荷兰等国海关研讨转换《协调制度》的技术经验,并两次派出专家去布鲁塞尔就我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转换稿征求海关合作理事会专家的意见。

经过几年的工作,于1991年3月完成了我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的送审稿,并于1991年6月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组织召开的由国家各有关主管部门近百名专家参加的审定会上通过。

该《税则》经国务院发布,于1992年1月1日起实施;同年6月,我国成为《协调制度公约》缔约国。

按照公约的规定,中国的《海关进出口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不但要以《协调制度》为基础制定,即《税则》和《统计目录》的第1类至第21类、第1章至第97章及税目、子目的前6位数编码及税目条文、子目条文所包含的商品范围与《协调制度》完全一致,本国增列的7、8位数子目的商品范围的总和应与《协调制度》相应的品目或5位数、6位数子目的商品范围完全一致,而且《税则》及《统计目录》的归类原则和归类方法应与《协调制度》完全一致。

海关商品归类工作的作用。

三、海关商品归类工作的作用
(一)海关商品编码是海关通关管理信息化的载体
根据我国关税、统计和贸易管制的需要,海关总署为实现对进出口货物的信息化管理,建立了海关通关管理系统,商品综合分类表是通关管理系统的基础数据库,集中了关税、统计和贸易管制的所有参数。

该表以现行的海关《税则》和《统计目录》为基础,设有进口关税税率、进口环节税税率、贸易管制条件、计量单位等栏目;为满足差别税率(如年度暂定税率、进口环节税率)、贸易管制等的需要,还在8位数编码下增设了第9、10位数编码。

因此,该表前8位数的编码与税则的编码完全一致,第9、10位数编码所对应的商品范围的总和与税则相应的8位数子目的商品范围完全一致。

目前,凡在中国海关申报进出口的货物,必须填报与进出口商品唯一对应的海关商品编码(税则号列与在此基础上分列的9、10位编码的总称),海关必须根据归类原则对此进行审核,准确确定代表这项货物的唯一编码,并据此确定其税率和监管条件等。

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64号文关于20种停止减免税的商品以及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37号文所发布的不予免税的商品,均按其应归入的海关商品编码来确定,即如果归入文件所列编码的商品,就不能免税,否则可予以免税。

由此可见,在中国海关申报进出口的商品已实际代码化,每项进出口商品所归入的商品编码同时承载了货物在通关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种海关监管信息,包括
该项货物的关税及代征税税率、监管条件,甚至价格、原产地、征减免性质等,使海关商品编码成为海关通关管理信息化的载体。

(二)商品归类是海关各项业务工作的基础和保障
1.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代码化管理,使确定商品编码的归类工作成为海关征税、减免税、审价、监管、进出口贸易统计等各项海关业务的基础。

只有科学、准确、公正地进行商品归类,才能保证对进出口货物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保证海关估价的合理和统计数据的准确,才能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力度,并有效地进行后续稽查和打击伪报瞒报品名、价格等不法行为,维护海关执法的严肃性和公证性。

归类工作已成为海关统一执法、严密高效的基础和保障。

此外,归类工作还参与处理国际贸易争端和国内归类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

例如,世界海关组织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讨论存在于一些国家之间的商品归类争议,在这些讨论中充分体现了各国为争取本国经济利益所作的努力。

例如:作为通信产品和计算机产品出口国的美国和日本,欲将其全部按计算机归类,而中国、欧盟等进口国则力争将通信产品和计算机产品分开归类。

为此,在20XX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海关法》中,确立了商品归类工作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对海关的商品归类决定实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裁定制度,从而使从事海关归类工作的部门成为直接面对社会公众、依法发布行政裁定的部门,使海关商品归类工作明显成为一项基础法律性工作。

2.海关对进出口商品的代码化管理,也使归类瞒骗成为近年来不法分子在货运渠道走私所采用的最常见、最隐蔽的手法。

最常见的手法有:(1)属性差别很大、在税则中分列于不同类别的商品进行混报,以达到逃税、逃证或较高出口退税的目的。

例如:将铜或铜合金的粉末(74.03,2%)申报为“金粉”(7108,0%)、将乳清粉(0404.1000,6%)报成油渣(饲料)(23.01,5%,可免13%的增值税)等;(2)不按报验商品的实际情况提供或说明货物报验时的状态成分、加工程度、理化性质、规格型号、功能用途的相关资料或提供不完全资料、技术指标等,以达到不按所报验的商品进行归类的目的。

例如:纸制苹果套袋有两种,一种是浸渍了杀菌剂的,应归3808.2090,税率6%,另一种未浸渍的应归4823.9090,税率25%,申报时故意不说明这种情况,以混淆海关归类;(3)有意提供与报验商品不符的成分报告、理化性能指标、
工艺流程、加工程度、规格型号、功能用途及相关的图纸或技术指标等资料,以诱导海关作出不符合报验商品的归类。

例如:进口成套散件却提供零部件的清单、技术说明,试图将整套散件按零部件征税、逃避许可证件管理;将有视频接口的监视器(税率35%,许可证商品,外经贸部发证)申报成只有数字接口的显示器(税率15%,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商品,地方发证),也有的通过提供假合同或篡改合同以达到改变海关对货物进出口状态的认定等。

以上种种行为,其的目均是以错误的商品归类编码偷逃税款或逃避许可证件管理。

四、海关商品归类工作的法律依据
以《协调制度》为体系、以《海关进出口税则》为法律依据的、为确定进出口商品在《税则》中唯一适应的税目或子目的工作,称为海关商品归类。

海关商品归类是一项法律适用的解释工作,它的法律依据是:
(一)《税则》归类总规则、类注释、章注释、子目注释、税目条文。

(二)海关总署下发的关于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定,包括海关总署的文件、海关总署及归类分中心制发的归类问答书和预归类决定以及海关总署转发的WCO归类决定等。

(三)《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简称《税则注释》或《统计目录注释》)。

(四)本国子目注释。

五、归类争议的解决程序
归类争议的解决须由申报人以书面形式向货物进出口地海关提出,海关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进口地海关接到申报人提出的归类争议后,应认真复核原始资料并作出明确的归类处理意见。

申报人对归类处理意见服从的,应将处理情况报告直属海关归类职能部门;申报人不服的,应将争议的材料报直属海关归类职能部门处理。

(二)直属海关归类职能部门对报送的争议材料核实后,能够明确归类的,应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对归类不明确的,应填写《归类问答书》报总署。

申报人对直属海关或总署的归类争议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循行政复议的途径解决。

(三)属于归类复议的,应在缴纳税款后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协调归类总规则位于《协调制度》的卷首,共有6条,是将涉及《协调制度》各类、章商品归类的普遍规律加以归纳总结作为规则列出的。

它是指导整个《协调制度》商品归类的总原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

归类总规则一
(一)内容
规则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二)解释
规则一有三层含义:
第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其含义是类、章及分章的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备法律效力,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要将数以万计的商品归入《协调制度》几千个品目或子目中实非易事,为便于查找品目,将一类或一章商品加以概括,冠以标题。

由于一类或一章商品很难准确地加以概括,所以类、章及分章的标题是一种指南,仅为查找方便而设,不具有法律效力。

例如,《协调制度》第十五类的标题为“贱金属及其制品”,但许多贱金属制品并不归入该类,例如,铜钮扣归入第二十类杂项制品,机电设备归入第十六类机器设备,汽车归入第十七类运输设备。

第二,“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这里有两层意思,第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是按品目的商品名称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第二,许多商品可直接按《协调制度》具体品目的商品名称进行归类。

如家禽归入01.05,冻乳鸽归入02.08,香水归入33.03,电脑归入84.71,小骄车归入87.03。

品目条文是《协调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

类、章注释是指为使各个品目之间的商品范围明确,界限分明,不发生交叉归类而制定的专门针对某类、章的规定。

类注是位于《协调制度》中类标题下的注释、章注是位于《协调制度》中章标题下的注释,类注、章注的作用是限定类、章、品目商品的准确范围,常用的方法有:
1.定义法:以定义形式来界定类、章或品目的商品范围及对某些商品的定
义作出解释。

例如,第七十二章章注一(五)将不锈钢定义为:按重量计含碳量在1.2%及以下,含铬量在10.5%及以上的合金钢,不论是否含其他元素。

而中国大百科全书“机械工程”手册中规定,不锈钢含铬量不小于12%。

显然两者规定不相同,但作为《协调制度》归类的法律依据是前者。

2.列举法:列举典型例子的方法。

即用列举出有代表性的商品来说明类、章或品目的范围。

例如,第十二章章注一列举了归入税目12.07的主要油料作物的果实,主要有油棕果及油棕仁、棉子、蓖麻子、芝麻、芥子、红花子、罂粟子、牛油树果。

但以上所列仅仅是一些常见的含油子仁,而木棉子、油桐子等其他含油子同样也归入品目12.07。

又如,第25章章注四列举了归入品目25.30的主要商品。

3.详列法:用详列具体商品名称来定义品目的商品范围。

例如,第三十章章注四定义了品目30.06的商品范围由十方面的商品组成。

4.排他法:用排它条款列举若干不能归入某一类、章或品目的商品。

例如,第十一类的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的类注一列出了21种不能归入该类的商品;又如,第十八类的第九十章列出了12种不能归入该类的商品,这样的例子在类注、章注中是很多的。

某些类注、章注同时采用上述几种注释方法,并综合运用。

例如,有的注释既作了定义,又列举了一系列货品包括在内,或列出除外的货品,以使含义更加明确。

例如,第四十章章注四,既有关于“合成橡胶”的定义。

又列举了某些商品。

同时,还采用阐述归类规定的方法,即列出某些商品的归类原则。

例如,第十六类的注释二、三、四就分别对机器零件、组合机器或多功能机器、功能机组的归类原则作了明确规定。

第三,“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旨在明确品目条文及与其相关的类、章注释是最重要的,换言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

例如,第三十一章肥料的注释二规定,归入品目31.02的硝酸钠不包括品目31.05所述形状或包装的商品,因此,这些品目就不能够根据规则二(二)扩大为包括该章注释规定不包括的货品。

这里还需注意的是,不能认为品目条文不明确,不管类注、章注有无规定,就按规则二归类,而必须是品目条文、类注、章注都无其它规定的条件下才能依此按规则二、三、四、五的规定归类。

又如,对加有其他营养成份的或经氢化的深海鱼油产品,不能根据规则二(二)归入品目15.04,因品目条文15.04已有明确规定,经化学改性的鱼油不属此范围,
总之,归类时首先要选择品目条文、类注或章注有关规定,只有在品目条文、类注、章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归类总规则的其它条款。

归类总规则二
(一)内容
规则二:(一)品目所列货品,应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

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

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二)解释
规则二总的精神是扩大品目的商品范围。

规则二(一)是有条件的将不完整品、未制成品也包括在品目所列货品之中;规则二(二)是有条件的将该品目商品的组合物或混合物也归入该品目。

这样规定是因为《协调制度》列目有限,不可能将各种情况的货品一一列出。

具体地讲,规则二分两部分
规则二第一部分有两层意思。

第一层意思是,品目所列商品包括其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就应包括在内;第二层意思是品目所列商品还应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下面解释一下不完整品、未制成品的概念:
1.不完整品。

是指某个货品还不完整,主要部件都有了,缺少某些非关键零部件。

例如,缺少一个轮胎或倒车镜等零部件的汽车,仍应按完整的汽车归类;缺少键盘的便携式电脑仍应按完整的便携式电脑归类等。

如果没有这项规则,则需将每缺一个零部件的商品单列子目,一是难以列全,二是很烦琐且浪费目录资源。

2.未制成品。

指已具备了成品的形状特征,但还不能直接使用,需经进一步加工才能使用的货品。

例如,已具有制成品或零件基本形状或轮廓的非锻造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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