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和单位贵州省清水江流域水污染补偿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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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和单位贵州省清水江流域水污染补偿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2.19
•【字号】黔府办发[2010]118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和单位贵州省清水江流域水污染补偿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0〕11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制定的《贵州省清水江流域水污染补偿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贵州省清水江流域水污染补偿办法
(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为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履行水污染防治职责,改善清水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水利厅、黔南自治州政府、黔东南自治州政府在清
水江流域设置监测考核断面(以下简称断面)。
断面水质控制目标由省环境保护厅依据有关规定确定。
二、黔南自治州政府、黔东南自治州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断面水质达到控制目标。
三、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断面的水质监测,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断面的水量监测。
四、实施自动监测的断面,水质实测值为经省环境保护厅核准的自动监测数据的月平均值。
未实施自动监测的断面,水质由省环境监测机构组织黔南自治州、黔东南自治州环境监测机构实施人工监测,每月监测2次,平均值为该断面当月水质实测值。
具体监测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制定。
五、实施自动监测的断面,水量实测值为经省水利厅核准的自动监测数据的月平均值。
未实施自动监测的断面,水量由省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组织黔南自治州、黔东南自治州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实施人工监测,并根据河道水文特征,确定监测频次,取平均值作为该断面当月水量实测值。
六、省水利厅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各断面水量逐月实测值汇总核准后,通报省环境保护厅。
省环境保护厅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核准后的上一季度逐月各断面水质、水量监测结果通报黔南自治州政府、黔东南自治州政府。
七、黔南自治州、黔东南自治州交界断面水质实测值如超过控制目标,黔南自治州应当向省级财政和黔东南州财政缴纳水污染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补偿资金由省级财政和黔东南州财政按3∶7的比例分配。
黔东南自治州出境断面水质实测值如超过控制目标,黔东南自治州应当向省级财政缴纳补偿资金。
八、按照我省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治理成本,清水江流域水污染补偿因子及标准为:总磷3600元/吨,氟化物6000元/吨。
单因子补偿资金=∑(断面水质实测值-断面水质目标值)×月断面水量×补偿标准
补偿资金为各单因子补偿资金之和。
黔南自治州按年度超标污染物累计总量计算补偿资金,黔东南自治州按年度超标污染物累计增量计算补偿资金。
九、省环境保护厅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核定的上一年度各断面应缴纳补偿资金数额通报省财政厅和黔南自治州政府、黔东南自治州政府。
有关地方政府应在收到通报后10个工作日内缴纳补偿资金。
逾期不缴纳的,省财政厅将通过预算扣款方式如数扣回。
十、补偿资金纳入同级环保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专项用于清水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考核断面水质、水量的人工监测费用及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费用从省级财政收缴的补偿资金列支。
十一、断面水质达到控制目标的,省级财政可给予有关地方政府一定补助资金。
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十二、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和单位贵州省清水江流域水污染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