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工业以太网交换机规范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使用条件
1.1环境条件
本技术规范书所涉及设备的相关运行环境要求如下:
a)环境温度:-40℃~+70℃;
b)相对湿度:5%~95%无凝露,日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95%,月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90%;
c)大气压力:70kPa~106kPa;
d)海拔高度:2000m;
e)环境温度最大变化率:1℃/min;
f)最大日温差:不高于25℃;
g)最大设计风速:不小于35m/s;
h)地震烈度:8度;
i)防污等级:Ⅳ级。
1.2电气条件
本技术规范书所涉及设备的相关电气要求如下:
a)无线工业以太网交换机工作电源:采用直流24V;
b)额定电压允许偏差:允许偏差为-20%~+20%;
c)电源冗余:交换机按双电源冗余配置;
d)功耗要求:交换设备满配置时功耗应小于15W。
2一般要求
2.1产品要求
2.1.1产品必须满足通信行业的相关要求,所用技术必须是行业内成熟的技术。
2.1.2同批次、同类型的产品应使用同一设计、相同材料和相同工艺制造。
2.1.3产品应具有一定的适应性,接口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配置,产品尺寸和安装方式可以满足技术规范提出的要求。
2.1.4产品应具备组网灵活、方便扩容的特点。
2.1.5产品表面不应有任何肉眼可见的缺陷,例如划痕、压印等。
2.1.6用于户外的通信设备,防护等级需满足现场运行的条件。
3技术要求
3.1无线交换机要求
3.1.1可靠性要求
3.1.1.1参与投标的设备必须支持802.11 a/b/g/n 无线以太网标准,可工作在2.4G 或5.8G 频段。
在802.11n模式下能够支持300M传输带宽。
3.1.1.2所有设备的交换引擎及介质模块的MTBF均需大于40万小时(50年)。
3.1.2无线模式要求
参与投标的设备,需满足Station,Station WDS,Access Point,Access Point WDS等多种无线模式要求。
3.1.3网络模式要求
3.1.3.1网桥:设备无需设置即为二层
3.1.3.2路由器: 设备支持三层路由功能允许网络分割设备。
3.1.4天线性能要求
3.1.
4.1无线网桥的外接天线能够支持MIMO天线。
3.1.
4.2配置了3根天线,保证其可以应用多进多出(MIMO)技术增加吞吐量。
3.1.5质量认证
无线设备应当支持如下工业认证标准,IEEE 1613,UL /cUL Class I, Div 2, UL 508 and 1604。
3.1.6防尘要求
交换机应进行密封性设计,具备良好的防尘效果,防护等级不低于IP55。
3.1.7网络安全
3.1.7.1支持802.11i AES-CCM & TKIP加密。
3.1.7.2安全认证许支持IEEE 802.1x。
3.1.8使用维护
3.1.8.1可以通过控制口,Web网络浏览方式进行网络管理。
3.2物理接口
3.2.1接口要求
10/100M以太网接口符合IEEE802.3/ IEEE802.3u标准。
3.2.2接口速率
Legacy 802.11a/b/g (1-54Mbps)、802.11n (up to 300Mbps) 。
3.2.3介质类型
介质可采用非屏蔽双绞线或者屏蔽双绞线。
3.2.4接口类型
电接口为RJ45口或者M12口。
3.3硬件要求
3.3.1.1投标设备必须选用高质量的工业级元器件,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 大于50年。
3.3.1.2装置应采用外壳密封,能防尘、防水,防护等级不得低于规定的IP55的要求。
3.3.1.3无线工业交换机必须采用卡轨式安装。
3.3.1.4投标设备必须采用无风扇设计。
3.4软件要求
3.4.1.1投标方须提供最新版本的软件,该软件必须是经过严格测试,可靠性和稳定性须得到充分验证。
3.4.1.2今后推出新软件版本时,投标方应承诺免费更新软件版本,并提供相应的新版本软件功能说明书及修改说明书。
4网络功能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可靠性与成熟性
无线网络设备选择支持802.11a/g/n标准协议,保证了传输的稳定性。
所有无线AP全部采用工业交换设备,保证对环境的适应性。
4.1.2先进性与实用性
无线中继模式可以实现信号的中继和放大,从而延伸无线网络的覆盖范围。
中心AP最多支持六个远端无线中继模式的AP接入。
无线分布式系统(WDS)的无线中继模式,提供了全新的无线组网模式。
可适用于那些场地开阔、不便于敷设以太网线的场所,像大型开放式办公区域、仓库、码头等。
4.2系统架构要求
4.2.1系统架构需采用无线分布式系统(WDS),WDS可以让无线AP之间通过无线进行桥接,在这同时并不影响其无线AP覆盖的功能。
4.2.2无线分布系统(WDS)通过无线电接口在两AP设备之间创建一个链路。
此链路可以将来自一个不具有以太网连接的AP的通信量中继至另一具有以太网连接的AP。
4.2.2.1交换机应支持针对用户物理端口划分VLAN,应支持VLAN标记/去标记,VLAN 透传、VLAN Translation、VLAN优先级标记、VLAN Trank等功能。
4.2.2.2交换机的每个以太网端口应支持至少64个VLAN ID,VLAN ID的范围是1 4094。
交换机应支持至少64个VLAN转换条目,每个以太网端口也应支持至少64个VLAN转换条目。
4.3网络拓扑要求
4.3.1概述
整个拓扑选择星型拓扑,以中控室楼顶为中心,通过无线中继WDS系统,向二沉池顶、反冲洗泵房顶进行中继,然后通过这些节点,继续向外做WDS中继,直至铺满整个厂区。
各个节点都以AP方式做无线覆盖,AP使用相同的信道,相同SSID,实现无缝漫游。
4.3.2技术要求
4.3.2.1需采用先进的802.11n技术,配以MIMO天线技术,可使无线网络的带宽提升至
300Mbps,保证高带宽高稳定性传输。
4.3.2.2需采用12dbi增益的全向天线,即使在200米的范围内仍然可提供高于54Mbps的带宽,完全可满足厂区覆盖要求。
4.3.2.3通过集中式安全管理增强无线安全性,在移动域内进行基于用户的信息交换增加了一个全新的控制级别,用于控制用户和组对网络资源的访问权。
4.3.2.4交换机支持智能控制技术,射频管理和自动射频优化,动态VLAN管理,流量控制,带宽保留,LAN网监控,WLAN监控,支持WEB,第三方设备远程维护。
4.4系统组成
4.4.1无线网络设备
●支持802.11a/g/n标准协议
●工作温度-40℃到70℃,能够在严酷环境下工作
●采用MIMO天线技术,实现高达90Mbps的数据速率
●通过以太网支持线内电源,能简化并降低总安装和拥有成本
●接受灵敏度:‐96dBm @ 1Mbps-24 Mbps,‐95 dBm @ 36 Mbps,‐84 dBm @ 48 Mbps,
‐91 dBm @ 54 Mbps
●具备4个显示信号质量的LED灯、有线链接状态、电源通断状态的LED显示
4.4.2全向天线
4.4.3MIMO天线
4.4.4天线馈线
4.4.5天线信号避雷器
4.4.6以太网信号避雷器
4.4.7断路器
4.4.8无线信号放大器
4.4.9浪涌保护器
4.4.10电源要求
●支持1+1冗余电源,以提高系统可靠性。
●支持直流供电方式。
●交换机支持双电源冗余配置。
●设备额定功率应不超过15W。
●直流电压要求
●电源采用直流24V。
●额定电压允许偏差为-20%~+20%。
5通信箱
5.1概述
无线通信监控点通信设备安装方式有两种,第一种:通信设备和配线设备放置于配电终端柜内,适用于开关站、配电站和箱变等落地式的无线通信监控点;第二种:通信设备和配线设备放置于独立的通信箱内,适用于柱上开关等杆塔式的无线通信监控点。
本章节所述内容为柱上开关处无线监控点通信箱的技术要求。
5.2基本要求
5.2.1通信箱为户外设备,防护等级不低于IP55。
5.2.2通信箱体应具有防锈蚀的能力。
5.2.3通信箱采用户外杆或塔上安装,箱体尺寸应不影响一次设备运行和维护。
5.2.4通信箱为户外设备,需有防盗措施。
5.3综合要求
5.3.1箱体尺寸不大于(高)600mm×(宽)450mm×(深)200mm。
5.3.2箱体采用无风扇设计,通风散热良好,抗外部机械冲击。
5.3.3箱体材质采用冷轧钢板,箱门及箱体其它侧的钢板厚度不小于2mm。
5.3.4箱体表面喷户外粉,颜色为计算机灰(RAL7035)。
5.3.5箱体防护等级不低于IP55,抗外部机械冲击能力不小于IK10。
5.3.6箱体密封应采用一次成形聚氨酯PU密封条,表面织纹状室外型聚酯粉末喷涂成型。
5.3.7箱体采用户外杆或塔上安装方式,投标方应在项目实施中提供适合现场要求的金具。
5.3.8箱体安装支撑金具等附件需经细致清洗和防锈处理,并可适应长期户外使用环境条件。
5.3.9箱体处需有铭牌标志,铭牌标志应显示生产商名称、流水号及生产日期等资料,所有铭牌标志应采用金属材料并雕刻文字或表面丝印。
5.3.10箱体处需有警告标志。
5.4设备配置
成套通信箱设备配置如下:详见表16-1 通信设备供货清单。
5.5设备安装要求
箱体内设备安装排列整洁,结构清晰。
5.6电磁兼容和抗电磁干扰
电磁兼容和抗电磁干扰,即EMSC&EMSI,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及抗电磁干扰应满足IEC-801-2、IEC-801-3、IEC-802-4或EN61000系列中相应的要求,投标方应提供设备的具体电磁兼容指标、测试方法及测试数据。
5.7接地方式
投标方应提供投标设备接地的要求及接地方式。
6质量保证
6.1基本要求
6.1.1投标方应按国际ISO9000系列标准要求来进行系统质量管理。
6.1.2投标方应在履行合同的全过程(从开始供货到最终验收),对所有供货和服务的质量保证负责,即要保证所有这些供货和服务的质量符合合同中有关技术、交付、验收和价格所规定的要求。
6.2质量保证体系要求
6.2.1投标方的质量保证系统应首先由国际认可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机构正式承认符合ISO9000系列标准的要求,并提供与该确认有关的所有评估和访问报告的副本。
6.2.2投标方应提交公司质量手册,厂方的相关质量保证体系以及针对本合同的质量保证计划。
6.2.3针对本合同质量保证计划的第一份文件应在签定合同前由投标方和招标方共同认可,该质量保证计划经认可后将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以后未经招标方同意不得修改。
6.3附加质量保证要求
招标方应能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与投标方接触,应有机会检查质量系统并及时提出新的要求。
招标方还应有权进行现场考察,以就目前状况,具体事宜、进度等与投标方达成协议。
6.4达不到保证性能的处理
任何产品如在现场经检查和试验证明未达到保证值,或由于投标方的过错在保证期内产品的部份材料未达到保证值,招标方有权向投标方索赔,如发现任何主要部件有严重缺陷(如破损、断裂、腐蚀、锈蚀等),则应予退货。
自交货之日(即制造厂发出提货通知日)起3年内应不发生由于制造质量问题的损坏,否则投标方应负责免费更换。
7试验
7.1基本要求
7.1.1投标方提供的产品应根据招标方同意的程序进行试验和检验,试验规范中应包括所有的工厂试验,通过所有工厂试验是产品装运的先决条件。
招标方有权派技术人员到投标方的工厂检验设备的性能指标,并根据需要出席工厂验收试验。
每件出厂的产品均应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7.1.2当产品运抵招标方的现场后,如发现产品有缺陷或当安装完毕后按投标方的出厂试验报告数据进行现场测试时,发现指标达不到投标方提供的产品技术数据和招标方技术条件要求的技术性能时,投标方应免费为招标方更换。
7.1.3投标方必须提交本技术规范书所列的各项型式试验的试验报告,试验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试验项目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类型和数量、试验标准、试验过程、试验结果、试验结论、试验日期、试验机构名称及其签章等。
7.2试验项目
试验项目参照《电信终端设备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YD/T 965-1998)的要求进行,本产品要求不低于《电信终端设备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YD/T 965-1998)的要求,相关试验项目如下:
a)温度循环试验;
b)标牌耐久性试验;
c)设备稳定性试验;
d)30N的恒定作用力试验;
e)250N的恒定作用力试验;
f)钢球试验;
g)跌落试验;
h)应力消除试验;
i)把手、旋钮松动试验;
j)电离辐射试验;
k)插座应力试验;
l)耐热和放火试验;
m)外形结构防触及试验;
n)接地低电阻测量试验;
o)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的测量试验;
p)电源软线的拉力试验;
q)接线端子导线安装试验;
r)抗电强度试验;
s)脉冲试验;
t)温升试验;
u)球压试验;
v)对地漏电流测量试验;
w)对通信网络漏电流测量试验;
x)异常工作故障试验;
y)潮湿处理试验。
8测试和验收
8.1基本要求
8.1.1投标方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使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要求。
出厂前,产品应经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者方可出厂。
每件出厂交收的产品应附有制造厂产品质量合格证。
投标方应向招标方提交产品的出厂检验纪录,应包括11.2中所有各项的实测值。
如招标方有要求时,投标方应提供产品的其它有关试验数据。
8.1.2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检验的目的和试验方法应符合《电信终端设备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YD/T 965-1998)的规定。
除非在订货合同中另行规定,检验规则应按照《电信终端设备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YD/T 965-1998)的规定。
8.1.3设备在出厂前应进行整机的系统测试(包括软件、硬件及附属设备),出厂测试的设备应是需方实际购买的设备。
8.1.4测试前供方应向需方提供出厂系统测试的详细计划(包括测试项目、测试方法、指标及相关的规程)。
8.2术语限定
8.2.1单位产品
一个单位产品应是一个允许交货的设备。
8.2.2检验批
出厂检验批应由同时提交检验的若干相同型号的单位产品组成,这些单位产品应是在同一连续生产期内(1周)采用相同的材料和工艺制造出来的产品。
8.2.3样本单位
一个样本单位是从检验批中随机抽查的一个单位产品。
8.2.4试样
一个试样应是样本批次的一个样品,此样品应为随即抽取的样品。
8.3型式检验
8.3.1检验目的
8.3.1.1型式检验目的是对基本设计和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产品的试验项目应包括《电信终端设备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YD/T 965-1998)第5章中所列全部项目,同时其抽检的样本单位应在经出厂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
8.3.1.2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检验项目应包括《电信终端设备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YD/T 965-1998)第5章中所列全部项目,并且应在抽取的样本单位经出厂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其它项目的检验。
8.3.2检验周期要求
存在下列情况时,需对设备进行检验:
a)产品试制定鉴定时;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应每年进行一次;
d)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主管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g)大批量产品的招标方要求在验收中进行型式检验时。
8.3.3抽样方案
一般情况下,每次检验应从检验批中抽取每种型式1个样本单位进行检验,其规格应有代表性,并且产品中的特性检验的抽样数应是规定的两倍。
在定型鉴定和主管质量监督机构要求进行型式检验时,抽样方案可由主管部门决定。
8.3.4判定规则
8.3.4.1被抽取检验的样本单位有出厂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允许重新抽取新的样本单位重新检验。
8.3.4.21个样本单位未能通过其它检验的任一项试验,则应判定为不合格。
允许重新抽取双倍的样本单位就不合格项目进行试验,如果都能通过试验,则可判为合格;仍有任何一个项目不能通过试验,则应判为不合格。
8.3.5重新试验
型式检验不合格,制造厂根据不合格原因,对全部产品进行改正处理。
在采取接受的改进措施以前,应停止产品鉴定和验收。
在采取改进措施以后,应重新抽样进行型式检验,对新的样本单位重做全部试验,经主管部门决定或经交收方商定,可酌情减少部分已合格的试验项目。
8.3.6样本单位处理
已经通过型式检验的样本单位,仅为部分项目试样,不能做成品交货;在样品进行全部试验项目,全部试验项目通过后,外观和包装可以满足交货要求的,可作为成品交货。
8.4出厂检验
8.4.1制造厂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使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要求。
每件出厂的产品须经工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能出厂。
8.4.2投标方应向招标方提供产品的出厂检验记录,然后招标方根据这些试验结果接受或拒收产品。
8.4.3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电信终端设备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YD/T 965-1998)第5章的规定,它们是产品交货时应进行的各项试验。
8.4.4按照规定的比例,根据检验批的大小,进行随机抽样检验,每批至少抽1个样本单位。
检验样本单位内的产品特性时,待测产品的检验项目应符合《电信终端设备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YD/T 965-1998)第5章的规定来确定。
8.4.5所有供货将由招标方代表到投标方生产厂进行工厂检验,时间由双方协定,为期1周;参加人员为招标方项目负责人及招标方现场工程实施技术负责人,共计5人/次;招标方的参会人员前往投标方生产厂的旅差费和住宿费及其它费用由投标方负责。
8.5现场检验
8.5.1产品运抵现场后,招标方将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产品的检验项目将由《电信终端设备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YD/T 965-1998)中的各项试验中选取,检验单位由招标方指定。
8.5.2招标方将在抽样前3天通知投标方,若投标方不参加或未按时到达,则招标方抽样试验的结果,投标方应认可。
如果抽样试验合格,试验费用由招标方承担。
如第一次抽样试验不合格,
则进行第二次加倍抽样试验,如不合格则将拒收此批产品,且无论试验合格与否,投标方将承担全部试验费用。
8.5.3现场验收需对产品用目力进行逐件检查,检查包装和标志是否完整无缺,是否符合本技术规范书“包装、运输和存储”项的要求。
8.5.4设备到达目的地后,招、投标双方代表根据货单检查设备的数量及包装情况,在装运中是否有损坏。
8.5.5招标方应自费派代表参加和监视卸货、目的地初步检查、现场的最后验收检查。
8.5.6在上述检查中发现明显的或隐蔽的损坏,招标方应负责立即修复或更换损坏的部件或设备,所需费用由供方承担。
8.6竣工验收
产品安装完毕后,所有技术指标必须仍然符合本技术规范书的各项相关要求。
8.7判定规则
8.7.1被试样本如有不合格项目时,应重新抽取双倍数量的样本就不合格项目进行检测,如果是产品不合格,应重测双倍数量样本中的不合格试验项目。
如仍有不合格时,则应对该全部产品的这一项目进行检验。
8.7.2任何样本在检验中有任一个项目不合格,则该样本单位应判为不合格产品。
在剔除不合格产品后的该批产品判为合格产品。
8.7.3不合格品如果有可能修复或去除缺陷部分后仍然符合检验要求时,可重新单独提交检验。
重新检验时应和新的检验批分开,并做上标记。
重新检验项目应包括原不合格项目和其他有关项目。
9包装、运输和存储
9.1产品交货标准
9.1.1为防止产品在运输、储存及安装过程中出现破损,产品应采用单独的纸质箱体,箱体外应加防水、防尘和防震的材料,整个箱体应用胶带或塑料封条牢固封装,封装用胶带宽度应大于5cm、塑料封条宽度应大于2cm。
9.1.2产品按要求封装在纸质箱体内,箱体内的空余空间需填塞软质材料,防止产品在运输和储存期间因震动使产品受到损坏。
9.1.3多个单独包装的产品可以放置于一个大的纸质箱体内进行封装,投标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大箱体内产品的封装数量。
9.2铭牌交货标准
在产品的外侧应牢固设置交货铭牌,交货铭牌用普通纸打印并过塑密封。
铭牌所包含内容要求如下表13-1所示。
表13-1 铭牌内容示意表
9.3测试报告要求
产品测试报告完成后应单独成册,放置于单独产品箱体内侧。
10技术文件要求
10.1基本要求
10.1.1在技术协议签订后10天内,投标方应向招标方提供图纸、资料、说明书和一份生产进度计划表,包括设计、采购、制造、试验及运输等的详细安排。
10.1.2投标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及技术设计资料等工厂图纸及使用AUTOCAD有关软件绘制的图纸软盘,招标方将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工厂图纸的审查确认工作。
投标方应按要求将工厂图纸提交给招标方审查认可。
未经审查认可,不得进行工厂备料和生产。
10.1.3招、投标双方签定的合同生效后,投标方应向招标方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图纸、计算结果、试验报告和相关的文件。
10.2交付要求
10.2.1相关图纸资料及文件交付内容如下所列:
a)产品结构图;
b)产品简要说明;
c)产品的电气和机械性能符合本技术规范书有关标准的试验证书;
d)产品施工、检修、调试和运行维护手册;
e)产品各项试验标准;
f)试验规范要求和产品的各种试验报告;
g)所供产品的型式试验和抽样试验报告,包含例行试验系统试验报告;
h)安装完毕后立即进行的验收试验程序文件;
i)产品合格证;
j)出厂检验合格证书;
k)质量保证书;
l)有关质量控制程序的描述文件;
m)装箱清单。
10.2.2所有文件必须是中文版本。
10.2.3投标方提供的所有纸质技术文件资料不少于6份,电子文件不少于3份。
10.3其他
投标方应填写主要部件来源、规范一览表,相关格式如表14-1所示。
表14-1 主要部件来源、规范一览表
11服务要求
11.1检验和验收要求
11.1.1检验要求
11.1.1.1设备在出厂前应进行测试,出厂测试的产品应是招标方实际购买的产品。
11.1.1.2测试前投标方应向招标方提供出厂测试的详细计划(包括测试项目、测试方法、指标及相关的规程)。
11.1.2现场验收要求
11.1.2.1产品出厂前,投标方须提供设备检验报告。
11.1.2.2产品到达目的地后,招、投标双方代表一起,根据货单,检查产品的数量及包装情况,在装运中是否有损坏。
11.1.2.3投标方应自费派代表参加和监视卸货、目的地初步检查、现场的最后验收检查。
11.1.2.4在上述检查中发现明显的或隐蔽的损坏,投标方应负责立即修复或更换损坏的部件,所需费用由投标方承担。
11.2质量保证及管理要求
11.2.1投标方应保证产品在合理的运行寿命期内的安全性、可靠性。
11.2.2所有产品的质量保证期至少1年。
11.2.3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投标方产品的质量问题而造成的停运,投标方应在接到招标方通知后的24小时内负责处理缺陷或更换由损坏的产品,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产品质保期自系统通过初验之日计算。
11.2.4投标方应对合同产品的设计、材料、加工、制造和试验等过程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在合同的整个制造过程中严格按其执行。
投标方提供的所有产品均应附有制造商发出的,有投标方签字的检查记录、质量保证书和试验报告。
11.2.5投标方从其他厂商采购的产品,一切质量问题应由投标方负责。
11.3技术服务要求
11.3.1基本要求
11.3.1.1投标方须指派合格的、有经验的安装督导人员和试验工程师到现场,指导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现场试验等工作,投标方的现场工程师应对所有安装工作的正确性负责。
11.3.1.2在产品安装预定日期开始前2周,投标方应提供出现场工程师的姓名和资格交给招标方认可。
当投标方现场工程师的服务不能满足要求时,招标方可取消对其的认可,并立即通知投标方。
投标方应及时提供替代的现场工程师供招标方认可,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费用。
11.3.1.3招、投标双方应根据现场施工的实际工作进度,协商决定投标方技术人员的专业、人员数量、服务的持续时间以及到达和离开现场的日期。
11.3.1.4投标方指定的现场工程师应在合同范围内全面与招标方的现场工程师合作与协商,解决合同有关的技术问题和现场安装的工作问题。
双方的现场工程师未经授权,无权变更和修改合同。
11.3.1.5投标方现场工程师应完成合同规定的有关技术服务,进行指导施工。
投标方现场工程师应对招标方人员详细解释技术文件、产品特性和有关的注意事项等,以及解答和解决招标方在合同范围内提出的技术问题。
11.3.1.6投标方应负责对招标方维护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现场培训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
11.3.1.7因投标方技术人员的错误而引起材料的损坏,投标方应负责修复、更换或补充,其费用由投标方承担。
11.3.1.8因投标方原因造成施工或现场试验工作的拖期,招标方有权要求投标方的现场工程师继续留在现场服务,且费用由投标方自理。
11.3.1.9投标方人员在现场的一切费用应由投标方承担。
11.3.2技术指导及技术支援。
11.3.2.1投标方需提供云南地区的技术服务支持。
11.3.2.2招标方发出支援需求时,投标方必须在0.5个小时做出响应,24小时内到达故障现场;投标方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后,1个小时内做出故障诊断结果;发生单点网络故障时,供方必须在1个小时恢复系统;发生一般网络事故,即网络局部阻塞或中断,供方必须在2个小时内恢复系统;发生重大网络事故时,即造成全网瘫痪或其中一个网络业务全部中断时,供方必须在3个小时内恢复整个网络。
11.3.2.3投标方负责所供设备的组网开通及与招标方其它设备在不同层面上的互联互通。
11.3.2.4投标方应负责提供设备调试所需专用工具和试验仪器仪表。
11.3.2.5投标方所提供的产品在正式运行期间发生的任何问题,投标方应免费提供所需的技术及其他支援。
11.3.2.6投标方在项目施工时,应派相关的技术人员,无偿提供现场技术指导服务。
11.3.2.6.1合同签订后必要时招、投标双方应在投标方所在地(或协商的适当地方)举行一次工程技术设计联络会,以解决合同的具体技术实施问题(如施工、安装材料、设备变更、验收指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