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老年协会财务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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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老年协会财务制度汇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乡镇老年协会的财务管理,维护协会财产安全,提高财务工作效率,根据《乡镇老年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乡镇老年协会财务制度是乡镇老年协会依法开展活动、管理资金的重要依据,各级协会及其成员必须遵守。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财务管理是指乡镇老年协会对收入、支出、资产、债务等财务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会费管理
第四条乡镇老年协会会员应按照协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并领取会员证。
第五条全体会费由协会设立专门的财务账户进行管理,会计核算分别记录各项收入。
第六条会员如果需要退会或被除名,则可申请退还已交纳的会费。
第七条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会费收费标准,并向会员宣传。
第八条协会可根据需要对会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协会财务负责人每月应对会费的入账情况进行核算,确保财务记录准确无误。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十条乡镇老年协会应对其名下资产进行清查登记,每年定期进行盘点。
第十一条协会应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重要资产进行编号登记,保管好重要资产。
第十二条协会应对每笔资产交易进行登记记录,必须有票据支持。
第十三条协会应对流动资金进行及时结算,并保持适量的备用金。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协会支出必须经过合法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会长签字批准。
第十五条协会支出应根据预算安排进行,不得越权使用资金。
第十六条协会支出必须有票据支持,报销费用需提供明细清单。
第十七条协会应制定支出管理制度,规范各项支出行为。
第五章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协会应每年进行财务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协会应接受上级组织的财务监督,及时回复有关问题。
第六章违纪处罚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协会应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如有修改,应经协会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上级组织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归乡镇老年协会所有。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