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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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工程
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第3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9〕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道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工程含公路与城市道路及其附属工程,其中高速公路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第3号)执行,其它道路工程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监管的新建、扩建、改建道路工程及道路大中修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
第四条道路工程验收及备案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竣工验收
第六条道路工程的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只进行竣工验收。
第七条道路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对其负责。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道路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道路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见附件1)。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道路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见附件2)。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见附件3、4)。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具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已完成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
(八)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九)具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见附件5)。
(十)具有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道路工程管养建议书。
(具体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颁布)
(十一)具有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执行报告(见附件6)。
(十二)行政主管部门及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三)具有建设单位对道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量化评价。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核查竣工验收条件是否满足第八条所列要求,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条件核查情况,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邀请交通主管部门、交
警部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交通公用设施管理处、相关辖区交通运输局及项目接管(养)等单位,以及各参建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程序为: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道路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道路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道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道路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验收应全面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道路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并综合评价道路工程建设成果等。
第十一条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道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见附件7)。
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
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道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开工(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办法第八条(二)、(三)、(四)、(九)、(十一)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补充事项(如果有)。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承担监督责任,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办理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8);
(二)道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文件(详见第十一条);
(三)相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道路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道路工程管养建议书;
(八)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应当在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主管部门存档,一份由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第十六条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道路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同时依照有关规定将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通过公共媒体予以公布。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原《深圳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深交〔2011〕177号),《市交通运输委关于简化政府投资道路工程交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交〔2013〕49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
附件1
深圳市道路工程
竣工报告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承包单位:
填报日期:
竣工报告表
附件2
深圳市道路工程
监理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名称:
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项目总监:
年月日
附件3
深圳市道路工程
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工程名称:
设计单位:
法定代表人:
总工程师: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工程竣工验收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附件4
深圳市道路工程
勘察质量检查报告
工程名称:
勘察单位:
法定代表人:
总工程师: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工程竣工验收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附件5
深圳市道路工程质量保修书
(样稿)
建设单位(全称):
施工单位(全称):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
经协商一致,对工程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施工单位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路基路面工程、附属管线工程和附属设施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有关保修事项,双方约定如下:
(1)按照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规定,本工程中桥涵工程、隧道工程等结构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保修期限为,路基路面工程的保修期限为,管线工程的保修期限为,其他附属设施的保修期限为。
(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工程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约定的保修范围和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的,应有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本保修书所称的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
准、施工验收规范、设计文件及合同中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4)本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计算。
(5)本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施工单位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6)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工程规定的保修范围:
1、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2、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7)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建设单位(盖章):施工单位(盖章):
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6
XXX工程
建设单位项目执行报告
编制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建设单位名称
年月日
目录
一、工程概况··1
二、建设管理情况··1
三、工程验收情况与结论··1
四、科研和新技术应用情况··1
五、对各参建单位的总体评价··1
六、对工程质量的总体评价··1
七、项目管理体会··1
XXX工程
建设单位项目执行报告
一、工程概况
〈简述项目地理位置、建设意义等〉
(一)建设依据
〈发改-项目建议书、工可、概算、投资计划等〉
〈规划国土-方案设计、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
〈环境影响〉
〈水土保持〉
〈防洪影响〉
〈交警施工图审批〉
〈重要会议纪要〉
……
(二)建设规模及主要技术指标
(三)工程进度
(四)项目投资
(五)主要工程数量
(六)主要参建单位
二、建设管理情况
(一)前期工作
〈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招标情况,……〉
(二)征地拆迁
(三)项目管理(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管理机构
2、质量控制措施与效果
3、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4、进度控制管理
5、工程变更管理
6、工程造价管理(计量、结算、支付)
7、廉政建设
三、工程验收情况与结论
四、科研和新技术应用情况
五、对各参建单位的总体评价
〈对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的履约信用、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文字综述并量化打分〉
六、对工程质量的总体评价
七、项目管理体会
附件7
深圳市道路工程
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验收日期:
填写说明
1、本报告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向备案机关提交。
2、填写内容要求真实,语言简练,字迹清楚。
3、参建单位名称需填写法定名称(全称)。
4、本报告原件一式五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备案机关、质量监督站、城建档案部门各持一份,相关接管单位如需要由建设单位提供复印件。
一、工程概况、执行基本建设情况、相关评价
二、竣工验收实施情况
(一)验收组织
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组成各专业验收组。
1
2
(二)验收程序实施
1、建设单位主持验收会议;是□否□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介绍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情况;是□否□
3、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验收资料;是□否□
4、各专业组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形成各专业验收意见;是□否□
5、专业组发表意见,验收组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并签名。
是□否□
(三)竣工验收条件及检查情况
(四)工程质量验收情况汇总
三、工程竣工验收结论
四、竣工验收小组成员签名
附件8
深圳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主管部门存档,一份由档案管理部门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