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补录登记工作的通知-穗卫科教〔2017〕1号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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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补录登记工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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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补录登记工作的通知
穗卫科教〔2017〕1号
各区卫生计生局、委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广州医科大学及其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工作,经研究并与省卫生计生委沟通,决定开展我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往年漏登记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补录工作。
根据原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卫科〔2008〕3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2017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验证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6〕2840号)及我委《关于做好2016年度广州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年度验证工作的通知》(穗卫科教〔2016〕2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录原则
专业技术人员补录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须为近5年内(即职称评审周期,2017年补录周期为2012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以后按年度顺推)当年真实获得的学分,补录的年度学分须有当年的真实有效材料。
工作单位应对其申请补录学分的卫计专业人员所提交的学分证明材料严格审核,确保其真实有效;如有投诉,应调查核实。
二、补录时间
从2017年开始,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补录时间,逾期不予受理。
三、补录程序和要求
(一)个人申请:每年2月份卫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填写《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补录申请表》(见附件1,下称《申请表》),由两名同事签名证明,由科室负责人签名同意,并将有关学分证明材料附《申请表》后上报单位主管部门。
(二)单位审核:单位主管部门对补录申请的原始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核验,并将单位申请补录人员情况填写《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补录信息一览表》(附件2,下称《一览表》)
(三)材料公示:单位将申请补录学分人员《一览表》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如无异议,确认其真实有效,则在《申请表》、《一览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于每年3月15日前上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四)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在《申请表》和《一览表》加具审核意见,于每年3月25日前报送至广州市卫生技术鉴定和评估中心(简称市鉴评中心)。
其中市卫生计生委属医疗卫生单位直接审核上报;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各医院由归口由大学审核上报;除上述医疗卫生单位外,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归口由所在地区卫生计生局审核上报。
(五)学分补录:市鉴评中心复核无误,汇总报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科教处)审核批准后,由市鉴评中心协调华医医学教育中心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数据补录至“卫生科教管理平台”(华医网),并及时将有关材料报备省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导入市人社局“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
四、其他
(一)各单位应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卫科〔2008〕3号)、《关于发布广东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粤继医教〔2011〕2号)等文件要求,本着对卫生技术人员切身利益负责的态度,对学分信息进行严格管理,按时、准确登记和管理学分。
(二)纸质学分证书,不作为学分补录依据。
(三)经补录后,相关资料至少存留5年,如以后遇投诉等情况,将作为相关证据提供复核查证。
(四)如发现弄虚作假等情况,一经查实,必严肃处理,取消相关学分记录并对违规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
广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月20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