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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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6.04.05
•【字号】赣府发[1996]15号
•【施行日期】1996.04.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省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
(赣府发〔1996〕15号1996年4月5日)为了帮助失业职工(非自愿性中断就业又要求就业的人员)再就业,帮助企业分流安置富余职工,保持社会稳定,保障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5〕24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就我省实施再就业工程工作通知如下:
一、再就业工程的实施范围
再就业工程的实施范围,包括我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撤离生产岗位的富余职工及失业职工。

实施的重点是:失业6个月以上,并有再就业要求的失业职工;实行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后,在企业待岗的富余职工(不含老、弱、病、残及接近退休年龄的人员)。

二、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工作任务
(一)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充分运用国家政策和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综合服务手续,对失业职工和撤离生产岗位的富余职工实施专项服务和管理,帮助他们
创造就业、转岗条件,提高就业、转岗能力,把握新的就业、转岗机会,实行企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安置相结合,促使其尽快实现再就业或转岗。

(二)组织失业职工和原企业确实无法安排的富余职工参加各种职业指导活动和转业训练;进行就业形势、政策、观念的教育;介绍职业信息、求职方法。

(三)引导失业职工和原企业确实无法安排的富余职工进入劳动力市场,进行求职面谈和工作试用,帮助他们组织起来就业和指导他们自谋职业;介绍就业特别困难的失业职工到生产自救基地就业。

三、再就业工程的实施措施
帮助失业职工再就业和帮助企业安置富余人员,是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就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区分不同情况,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

(一)企业分流富余职工时,也可分流出一部分生产和技术骨干,组织他们兴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并在资金、技术力量、场地、设施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以保证企业职工的充分就业。

(二)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经济实体所需的启动资金,由企业和主管部门自筹;确有困难的,银行应给予贷款扶持,可用部分失业保险金给予贷款贴息。

(三)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本着统一规划、多方兴建、统一管理的原则,开办各种类型的“职工贸易市场”,对进场经营的特困职工及家属子女,有关部门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应给予照顾和支持。

(四)对失业职工应按规定及时发放失业救济金,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对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分流到社会上的职工,劳动就业机构应予接受,按《江西省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帮助其实现再就业。

(五)继续扶持兴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安置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

在巩固已有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基础上,可开办新的就业服务经济实体,不断扩大就业安置容量。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失业人员的,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减税或免税优惠。

(六)企业破产时,应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破产企业在资产变现中,应首先留足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于本企业职工的安置。

(七)要认真按照《江西省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提取失业保险基金中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重点用于支持再就业工程。

对确需增加使用额度的,必须从严掌握,并报省劳动厅审批。

(八)企业和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设施和力量,组织富余职工进行转岗培训,所需经费以自筹为主。

筹资确有困难的,由企业申请,劳动部门核准,可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转业训练费资助。

各级劳动部门的就业训练中心,要为企业富余职工转岗训练提供指导和服务。

(九)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

凡招用失业职工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将失业职工应当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作为工资性补贴一次性拨付给用人单位;凡招用富余职工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原单位应按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5条规定的标准支付给用人单位安置费。

劳动部门要帮助企业主管部门开展对富余职工进行跨行业、跨企业的调剂工作,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就业指导、信息和咨询等服务。

用人单位招用富余职工可先进行试工,试用期一般为3年至6个月,试工期内原单位保留其劳动关系。

试用合格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合格者可以退回原单位。

(十)鼓励和支持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对所需的场地、摊位、设施、能源等,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统筹规划、作好安排。

对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失业职工,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付给本人,作为启动资金;对自谋职业的富余职工,由原企业按规定支付安置费,并解除劳动关系。

(十一)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及自办、联办等多种形式的生产自救基地建设。

对已建立的生产自救基地应进行整顿,经济效益不好、不能安置失业人员的,应限期收回借款,不再作为基地扶持;对未建立而确需建立生产自救基地的,经济效益和安置效益好的,经县以上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可给予一定的资金投入。

(十二)充分利用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和驻外省的劳务管理机构,组织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到外省就业。

凡参加劳务输出的富余职工可保留原企业职工的身份,职工向原企业缴纳一定费用后,由原企业向投保单位缴纳养老和失业保险费。

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对失业职工再就业和富余职工的安置,应提供优质服务,对特困职工再就业应免收中介服务费。

四、再就业工程的组织领导
再就业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密切合作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政府要以再就业工程协调办公会议形式领导和协调再就业工程的实施。

办公会议由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劳动部门承办,计划、经贸、财政、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各级劳动部门作为劳动力市场的主管部门,要从创造市场环境、培育市场机制、完善市场功能、强化市场调控等方面加强劳动力市场的建设,为用工单位和求职者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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