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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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
细化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11.06.01
•【字号】冀民[2011]58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
准》的通知
(冀民〔2011〕58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法制办<关于对行政处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1]15号)要求,省厅制定了《河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已通过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有效期五年,自二O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
河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第一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处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1)轻微违法行为: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责令能够立即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责令能够立即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1)轻微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责令期限内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责令期限内没有改正,或者以各种理由、借口阻挠,致使监督检查无法正常进行的。
行政处罚标准: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严重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阻挠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1)轻微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期限内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严重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
5、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责令能够立即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经营额在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
(2)一般违法行为: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轻微违法行为: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轻微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章《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处罚依据
《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违反《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社会团体设立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的经营机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罚,并在10日内报民政部门备案。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违反《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社团停止筹备活动后,应当及时清退筹集的资金和其它款物。
无法清退的,上缴民政部门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