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签订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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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签订要点
第一篇: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签订要点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相关条款签订要点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HNJS-2008)自2009年元月1日起施行,但施行以来,发承包双方的合同管理人员对施工合同的部分条款应如何签订不大清楚。

为此,我会结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省建设厅湘建价[2006]330号、湘建价[2007]236号、湘建价[2008]2号、湘建价[2009]3号文件精神,起草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相关条款签订要点,供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参考。

希望能帮助发承包双方更完善的签订施工合同,也便于施工合同备案工作的顺利开展,避免结算过程中的合同纠纷。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2、工程承发包范围:建议填写“以‘工程量清单’所列内容为准”。

[依据:①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07]236号)第一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景观工程的工程计价不论资金来源,均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②根据省建设厅《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第八条第
(三)规定:“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的依据,是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调整工程量和合同价、办理工程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的依据之一。

”]
3、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应与中标通知书一致。

4、工程质量标准:应与中标通知书一致。

5、合同价款:如为招标工程则合同价款金额要与中标价一致。

[依据: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一条规定:“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
同。

”②《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第十二条规定:“中标人的中标价即为工程合同价,签订合同时不得改变。

”]
其中(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按投标文件中的金额确定,但其报价不得低于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

9、合同备案机关一份。

三、专用条款: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发承包双方无特殊要求,建议填写“按通用条款执行”。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违约金和11.6工期提前奖金的计算方式建议保持一致(体现公平的原则)。

13.1工程质量要求:按中标通知书的内容填写。

14.2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的约定:建议填写“按通用条款执行”。

[依据: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湘建价〔2009〕3号)第十二条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及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管理通知》(湘价服[2007]19号)等规定,对《计价办法》中检验试验费(质量检测费)作如下规定: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其质量检测费用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

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承发包造价价款不包括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向委托单位支付。

”]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的约定:建议约定为“
1、经发包方签字认可的设计变更;
2、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
3、发包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错项、漏项的调整。

[依据:①省造价总站《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的通知》(湘建价计〔2008〕31号)一.(一).1条:“发包方或发包方委托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如有漏项、错算,其工程量是否可以调整?按照国家工程量
清单计价规范以及《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
[2006]330号)第九条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工程款结算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因此,发包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如有漏算的项目应予增加,如有错算的项目工程量应予调整。

”] 15.4变更计价原则的约定:建议参照省建设厅《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第十三条第(二)、
(三)点执行。

[依据:省建设厅《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第十三条工程量变更及变更计价:
(一)工程量变更及其计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调整。

(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工程量的变更应按下列方法调整。

1、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漏项或工程量有误,由招标人或中标人提出,依据本办法计量规则经双方确认后调整。

2、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量的变更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提出,经双方确认后调整。

(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量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应按下列办法确定。

1、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0%(含10%)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2、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0%以上部分,工程量清单有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省建设厅发布的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相应费用确定。

3、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4、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以上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

]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建议约定为: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性调整的文件精神。

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人工费、规费、税金及政策性调整不属于风险范围,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主要材料价格调整按省建设厅《关于工程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通知》(湘建价[2008]2号)执行。

[依据:①省建设厅《关于工程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通知》(湘建价[2008]2号)第一条规定:“施工承包合同中对造价计价事项的约定不符合《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本补充通知规定的,应责成发、承包方予以改正,不按要求改正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②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湘建价〔2009〕3号)第五条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同时明确风险包干系数。

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人工费、规费、税金及政策性调整不属于风险范围,应按规定执行。

”]
17.1.3本工程采用计价方式的约定:采用湘建价[2006]330号的工程量清单计价。

[依据:①根据省建设厅《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第四条规定:“《计价办法》及相应的工程消耗量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②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07]236号)第一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景观工程的工程计价不论资金来源,均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
17.1.4条: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按15条变更和16条价格调整的约定执行。

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按15条变更和16条价格调整的约定执行。

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按15条变更和16条价格调整的约定执行。

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合同价款+变更(本合同第15条内容)+价格调整(本合同第16条内容)。

(对于招标工程,不允许写工程按实结算的内容。


24争议的解决:只能在(1)和(2)之间选其一,如选择(1)则必须填写仲裁庭的名称。

25补充条款:
①农民工工资支付严格按照湘劳社政字[2004]36号文件执行;
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严格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建价[2006]451号)和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通知》(湘建价〔2007〕403号)文件精神执行。

附件七工程质量保修书
要与中标通知书的要求一致,即按建设部80号令执行。

[即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第七条规定:“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

]
其他需要注意的内容:
1、合同中不允许出现“详见补充合同的内容”或“ 以补充合同为准”等明显违背有关政策法规的条款。

若事后需要签订补充合同的也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2、合同专用条款中应尽量约定完整,未约定条款空白处应划长斜线。

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一般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

工期在6个月以内,合同总价在3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方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但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说明投标人承担的风险种类及程度、价款调整的因素、方法。

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善性应由招标人负责,并承担误差风险,投标人投标时不负有核实的义务。

但对按规定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招标人应给投标人提供足够的时间(工程量清单发出后,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供投标人复核确认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善性,对存在的缺陷或错误,投标人应予指出,招标人应予修正。

[依据:①《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4.4.3条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②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07]236号)
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
第二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勇霆(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 三河市继福门窗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中医院综合楼工程地点:昌平区小汤山镇政府东侧工程内容:室内装修工程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墙面粉刷,吊顶,地面粘800x800地砖,卫生间墙地面粘砖,吊铝扣板顶,部分楼层做二次结构,楼顶层做-20 SBS防水,部分墙立面做防水和卫生间防水,强弱电,消防工程,亮化工程等。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4年 9 月 1 日竣工日期: 2014年 10 月 25 日计划工期: 55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暂估:陆佰万元(人民币)具体金额按实际工程发生。

¥:6000000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4年8 月28 日合同订立地点:门诊楼办公室本合同双方约定:即日后生效。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
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_/ 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及自贡市的规章制度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承包人进场前7天内提供4套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不得泄露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4.2 图纸的修改:
图纸修改和补充的部位: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监理人签发的期限:收到修改图审核后签发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__ ____职务:__ _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控制工程建设的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投资,按发包人委托权限范围内工作,对工程监理工作负全责。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按监理合同执行。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 职权:_ __________ 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项目经理__________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施工用水、用电、变压器、配电箱等接至施工现场50M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现场确定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并按规定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于开工前已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满足施工测量定位要求。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7天。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国家规定及时做好保护工
作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协商解决。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量报表。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发包方或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费用。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 。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办理,发包人负责协调并承担由此引发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竣工移交前由承包人负责,移交后由发包人负责。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按国家相关法规做好保护工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按当地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协商解决。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按有关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按有关要求。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它原因:(1)发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2)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
(3)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自然条件等。

因以上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工期延误
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逾期竣工违约金:因承包人造成工期延期,每延误一天,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规范进行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承包方做好验收记录,发包方及监理代表签字认可,并经自贡市质检站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

19.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无
五、安全施工:按通用条款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单价的确定按中选人第一次报价与中选价相应比例下浮)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其综合单价(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中选人第一次报价与中选价相应比例)下浮后不作调整。

(2)新增项目或漏项的工程量的调整方法:
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如有漏项或发生设计变更时,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

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与工程量清单的计算规则一致,即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计算规则。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如有漏项或发生设计变更时,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a、投标报价清单中已有相同或类似的工程项目,其综合单价按报价清单中相同或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中选人第一次报价与中选价相应比例)综合单价下浮执行。

b、若投标报价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的项目,按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文件组价的综合单价(综合单
价的确定按中选人第一次报价与中选价相应比例)下浮后执行。

主要材料若投标文件中有的,按投标文件执行;若投标文件中没有的,按《自贡建设》中自贡地区市场价中间价执行;《自贡建设》中自贡地区市场价均没有时,按发包人认质认价执行。

(3)措施费按中选人第一次报价与中选价相应比例下浮后包干使用,不作调整。

23.5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按规定执行。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24.1预付款额度和预付方法:合同价款总额(不含暂列金额)的10%, 承包人将管理人员派驻现场并将主要施工机械运至施工现场后拨付。

24.2 预付款的扣回:分3次扣回,在第2次付进度款时扣回预付款的30%,在第3次付进度款时扣回预付款的30%,在第4次付进度款时扣完。

25.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工程进度付款 26.2 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份数:进度付款申请单内容: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26.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工程基础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已完工程实体的80%;工程达到二层并验收合格,支付已完工程实体的80%;工程达到四层,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已完工程实体的80%;工程达到六层,并验收合格,支付已完工程实体的80%;工程完成后,单项验收合格,支付已完工程实体的80%。

(扣回预付款按前条款24条执行。

全部进度款不得超过工程总价的90%,剩余部分10%,除缺陷责任5%(保修金)。

26.4、最终结清支付时间:在审计报告出具后一月内,按经审核确认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价款的95%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2年缺陷缺陷责任期到期后结清。

26.5、设计变更、基础超深、工程量清单中量差及漏项部分、材料及人工费调整部分、现场签证等确认增(减)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1)以上结算(价格)金额均以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审计核定为准。

(2)承包方在办理结算时不得高估冒算,如果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审计核减未超5%时,审核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果超过5%时,审核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26.6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按合同总额扣留金额或比例:1)数额:按合同价款的5% 。

2)支付方式:竣工结算一次扣清。

3)归还时间: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归还。

七、材料设备供应
28. 材料设备采购
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并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认可。

28.2 由发包人提供材料及设备的,按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及设备价值的1%收取总承包服务费,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发生丢失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变更的范围与内容:根据工程实际需要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前23.2条进行: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提交竣工图和竣工结算资料一式二份。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要求33.竣工结算:33.1 竣工结算 33.2竣工付款申请单
(1)、竣工付款申请单提交:工程接收证书颁布发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两份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承包人逾期不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视为本工程款已完整支付。

承包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

(2)、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内容:按财务要求办理33.3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竣工付款证书核查: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 56天内(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
(三)项规定)进行核对并提出核对意见,发包人与承包人核查完毕,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出具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对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发包人同意。

33.4 最终结清 33.5最终结清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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