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危重症孕产妇会诊转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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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危重症孕产妇会诊转诊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院急危重症孕产妇的抢救质量,保障母婴安全,达到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组建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专家组。
第二条负责疑难重症孕产妇的会诊和抢救、基层培训和指导等。
第三条妇产科工作人员应严密观察病情,详细记录病情变化、治疗经过及效果,及时进行院内会诊。
对于病情中出现的新问题难以处理而病人又不宜转送时,应及时申请院外会诊,同时继续采用各种有效措施进一步诊治。
第四条建立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凡有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应予优先安排。
第五条对病情危重,在当地无条件抢救,且病人可以运送时应尽早转院。
第六条转诊程序
(一)有妊娠合并内外科疾病并需转诊者,原则上应转往上级妇幼保健医院。
(二)应先通知接收医院产房或妇产科重症病房,并简要叙述病情;同时要有熟悉病情的医生或护士护送,携带转院记录等相关资料;护送人员应在介绍完病情并办理好相关转诊手续后方可离开。
(三)转送医务人员必须携带我院转诊反馈单,并如实填
写,接诊医院应及时告知转院方拟接收病人的具体地点,并由主治医师以上的人员接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