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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兴署办发[2018]1号
【发布部门】兴安盟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18.01.03
【实施日期】2018.0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兴署办发〔2018〕1号2018年1月3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兴安盟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盟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兴安盟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兴安盟行政公署、兴安盟房投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三方合作协议》,确保借(用)款主体严格履行还款责任,及时足额偿还本息,维护政府信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偿债资金是指各用款主体为确保偿还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本息而建立的专项储备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借用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贷款的各借(用)款责任主体。
第四条相应成立盟、旗两级偿债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主要成员包括: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城投公司、房投公司等有关部门组成。
主要负责偿债资金使用的审批、审定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