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最重的处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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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一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制定的,旨在规范行政处罚,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其权利。

公正地,诚实地从事政府工作,坚持道德操守。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监督机关对行政违法公务人员进行处罚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的免职机关和单位对违法公职人员的处罚。

其他程序,上诉书,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三条监督机关应当根据其行政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并对依法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其行政权限,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对依法违法的公职人员实施制裁。

监察机关发现机关,单位任命和罢免公职人员应当受到制裁,或者处罚是违法的或者不正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督建议。

第四条对公职人员实行政府制裁,实行党的干部管理和集体讨论的原则。

根据事实和法律,所给予的行政制裁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给予行政处罚,等同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况和危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大与严谨相结合。

第五条对公职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性质准确,处理正确,法律程序健全,程序齐全。

第六条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得出于法律原因或者没有法律程序就受到行政制裁。

第二章行政制裁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行政制裁的类型为:
(1)警告;
(2)记住缺点;
(3)记住缺点;
(4)降级;
(5)免职;
(6)开除。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期限为:
(1)警告,六个月;
(2)记住,十二个月;
(3)记重大功18个月;
(4)降职和撤职24个月。

行政处罚决定自决定之日起生效,行政制裁的期限自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两名以上公职人员共同违反法律的,根据其在违法行为中的作用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有关机关,单位,组织的决定是违法的,或者有违法行为的,由其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从轻处给予行政处分:
(1)自愿解释我应受到政府处罚的违法行为;
(二)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的事实;
(三)举报他人违反纪律和违法行为的,经调查证明属实;(4)采取积极措施,有效避免或弥补损失或消除不利影响;(5)在共同侵权中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
(六)自愿移交或者返还违法所得;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应当减轻或者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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