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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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公布日期】2003.09.30
•【字号】杨府办发[2003]52号
•【施行日期】2003.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杨府办发[2003]5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为预防和减少社区火灾,保障市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努力建设“安居乐业”现代化新型城区,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消防工作的意见》(沪公发[2003]31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消防工作的意见》精神,全面推进社区消防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保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抓好城市社区消防工作,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制定的工作目标,稳步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强化社区消防自治功能,促进社区消防安全。
二、总结社区消防工作经验,不断开拓进取。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回顾总结推广社区消防试点工作的经验,找准消防工作薄弱环节,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
竭尽全力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消防宣传活动,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广大市民的防火安全意识,努力建设“政府引导、社会支撑、群众参与”的社区消防工作新格局。
三、部门联动,协同作战,进一步推广社区消防工作。
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等职能部门要发挥主力军作用,并会同区有关部门认真总结社区消防试点工作经验,充分发挥各街道、镇、居委会在社区消防工作中的作用,不断总结、完善、充实和提高社区消防工作,积极发动群众做好推广工作,切实落实社区消防工作责任,努力把区社区消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消防工作的意见
为预防和减少社区火灾,保障市民群众安居乐业,根据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2]6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社区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以人为本、居民自治”的原则,进一步整合社区消防资源,强化社区消防自治功能,落实社区消防工作责任,逐步推进社区消防工作由政府行政管理向社区高度自治模式的转变,促进社区消防安全。
二、工作目标
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本市基本建立“政府引导、社会支撑、群众参与”的社区消防工作格局,基本达到“组织网络健全、管理机制合理、硬件设施配套、防范意识增强”的要求,有效提升本市社区抗御火灾的能力,为把上海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市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
具体目标:对照《社区消防建设标准》,各区、县到2003年底应当有10%的居委会达标,2004年底应当有30%的居委会达标,2005年底应当有50%的居委会达标,2006年底应当有70%的居委会达标,2007年底全市居委会基本达标。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是本辖区社区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机构,应当依法组织综治、司法、安监、宣传、民政等职能科室以及房管、公安等职能部门,指导居委会开展社区消防工作,协助做好社区火灾的调查、处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将社区消防工作列为社区建设示范活动的重要内容来抓,并将其纳入社区管理和社区综合服务体系的建设范畴;要加强居委会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以社区为平台,保证社区消防工作落到实处。
房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将社区消防工作作为居民小区安全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居委会应设专(兼)职社区消防管理员,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督促社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组织居民和消防志愿者队伍开展社区消防公益活动。
(三)居民住宅区内的消防管理工作以业主委员会(产权所有人)自我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开展。
业主委员会(产权所有人)应制订业主消防公约,规范小区居民的消防行为;监督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履行消防管理服务职责。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检查、维护管理区域内公用部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障其完好、有效;保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开展消防宣传和安全巡查,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扑救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初期火灾;落实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承担消防安全检查和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的职责。
社区内的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积极参与社区消防工作。
(四)公安派出所是社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主体,应明确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和消防专(兼)职民警,并组织消防专(兼)职民警、社区民警深入开展社区消
防宣传和检查执法工作,督促社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消除火灾隐患。
公安消防部门应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社区消防工作,加强社区消防管理员、物业管理企业消防安全员、公安派出所民警等社区消防管理人员的消防业务培训。
驻地公安消防中队应当熟悉掌握社区消防水源、道路等基本情况,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实地实战演练等,认真做好扑救社区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工作经费
(一)根据《上海市消防条例》有关“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消防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的精神,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将社区消防建设经费列入社区建设和发展规划,保障社区消防工作与社区建设、发展相适应。
同时,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居委会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工作的经费应由各级政府的财政予以落实。
(二)居民住宅区内的公用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更新和公共部位老化电线改造等所需经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合约予以落实。
(三)社区公用消防器材、消防宣传设施等社区消防公益项目建设经费,应按照谁获益、谁付出和政府主导、人人参与的原则,视情通过社区单位支持、保险公司赞助、居民群众投入、政府财政补贴等多种渠道予以落实。
五、开展创建活动
(一)以居民住宅小区为单位,开展创建“消防安全住宅小区”活动。
(二)以居委会为单位,开展创建“消防安全居委会”活动。
(三)以街道(镇)为单位,开展创建“消防安全街道(镇)”活动。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社区消防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市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扎实推进社区消防工作。
(二)明确职责,形成合力。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工作协调,整合管理资源,形成社区消防工作的合力。
(三)因地制宜,长效管理。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总结近年来社区消防工作经验,不断创新社区消防工作模式,强化社区消防长效管理措施,努力改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促进社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附:社区消防建设标准(略)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民政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