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初次登记办事指南【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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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初次登记办事指南
一、审批要件
(一)事项编号:13166-01
(二)事项名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初次登记
(三)事项性质:日常管理
(四)设定依据: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28日发布,2008年6月1日实施)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2.《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建安字〔2007〕88号,2007年9月14日发布,2007年11月1日实施)
一、初次登记制度:从2007年11月1日起,凡在本省在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首先应向工程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工程所在地受理部门)申请初次登记。

经检查资料和核对设备后,受理部门对起重机械进行全省统一编号,登记造册,并发给《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

(五)生效及失效时间: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六)重要说明及注意事项:
(七)适用的申请主体:适用于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

(八)法定实施主体名称: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九)实际实施主体名称: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十)审批文件或证书名称:《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
有效期限: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年限之日止,或发证单位注销该设备之日止。

(十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顺德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录入系统)申报资料清单》(原件);
2.《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原件,采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2011年版)》中GDAQ21001、GDAQ21002、GDAQ21003、GDAQ21004);
3.设备产权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对设备出租单位其经营范围应包括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出租,分公司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无效,年检记录应齐全)(复印件,核对原件);
4.起重机械产权证明(购置发票或购销合同或其他产权证明资料,发生过转让的应提供转让合同,发票合同均应注明制造编号、出厂日期)(复印件,核对原件);
5.产品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6.生产企业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应覆盖产品的出厂日期)(复印件,核对原件);
对进口的设备应当提供进口“商检”证明材料或首台同型号进口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等有关设备质量证明资料(复印件,核对原件);
7.设备产品使用说明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8.对曾使用过的设备应提供最近一次的安全检验检测合格报告或使用登记牌(复印件,核对原件);
对我区在册黑名单产权单位曾使用过的设备,应提供具备资质的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次的安全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核对原件)
9.刻录反映设备关键部位最近1个月内照片的光盘,每关键部位1张照片(原件);
10.对2011年2月1日起出厂的井架物料提升机,应提供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核对原件);
11.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设备产权单位法人授权书(原件)。

(十二)提交资料依据: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8〕76号,2008年4月18日发布,2008年6月1日实施)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产品合格证;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2.《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建安字〔2007〕88号,2007年9月14日发布,2007年11月1日实施)
一、初次登记制度:从2007年11月1日起,凡在本省在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首先应向工程
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工程所在地受理部门)申请初次登记。

经检查资料和核对设备后,受理部门对起重机械进行全省统一编号,登记造册,并发给《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

(一)申请初次登记时须提供以下资料(资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还):
(1)初次登记申请表;
(2)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单位的营业执照、产权证明(购置发票或购销合同或其他产权证明资料);
(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
(4)安全技术档案;
(5)已使用过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申请初次登记时,须提供前次检测检验合格报告、维修保养证明等资料;
(6)有关规定需要的其他资料。

3.《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2011年版)>的通知》(粤建质函〔2011〕170号,2011年3月29日发布,2011年6月1日实施)
4.《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行业标准JGJ88-2010,2010年8月3日发布,2011年2月1日实施)
3.0.3 用于物料提升机的材料、钢丝绳及配套零部件产品应有出厂合格证。

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应经型式检验合格。

(十三)审批条件:
1.产权单位已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其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为佛山市顺德区;对设备出租单位其经营范围应包括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出租,年检记录应齐全。

2.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必须与资料相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不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不得出租、使用的产品,不得擅自替换零部件;
3.资料真实齐全、内容合法有效、字体工整清晰、用章签名符合要求;
4.产权单位应提供反映建筑起重机械关键部位最近1个月内照片的光盘,必要时我局人员到现场核实。

建筑起重机械照片应显示拍照年月日时分,拍摄对象和铭牌中文字内容必须清晰,无明显畸变,照片应为不经任何后期处理的原始照片,文件格式为.jpg或.jpeg,分辨率不低于640*480像素,拍照时间为最近1个月内。

对塔式起重机包括16个关键部位:固定在设备上的设备总体参数铭牌;起升电机铭牌;液压顶升系统电机铭牌;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标准节(反映爬升装置踏步、护圈和标准节可追溯标志);起重臂;爬升架;平衡臂;塔顶;操作室外观;操作室内部构造;起升机构(反映电机、减速器、卷筒);液压系统操作台
(反映油表、油管连接);顶升支承横梁(侧面,自端部俯视);吊钩(反映额定起重量标志)。

对施工升降机(不包括井架物料提升机)包括16个关键部位:固定在设备上的设备总体参数铭牌;防坠安全器参数铭牌(左右吊笼各一);防坠安全器标定铭牌(左右吊笼各一);驱动装置(反映电机正面,左右吊笼各一);安装在驱动装置上的加节防冲顶限位装置(左右吊笼各一);安全钩和防坠安全器齿轮(左右吊笼各一);吊笼内部构造(左右吊笼各一);吊笼外观(左右吊笼各一);标准节。

对井架物料提升机包括11个关键部位:固定在设备上的设备总体参数铭牌;驱动电机参数铭牌;显示参数铭牌的驱动装置(反映电机、卷筒);防坠安全器;起重量限制器;设备操纵台和闭路电视;主弦杆、斜腹杆、水平腹杆(并排放置);提升吊篮;天梁座。

5.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红色公章并提供原件,原件经核对后退还。

6.对2011年2月1日起出厂的井架物料提升机,应符合《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的有关要求。

7.对遗失《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或《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而申请补办的,除应重新提供办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的全部资料外,还应提供在《广州日报》或《珠江商报》发布的遗失声明,在《顺德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上注明“遗失《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或“遗失《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

8.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四)审批条件依据: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28日发布,2008年6月1日实施)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2008年4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8〕76号)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3.《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2007年6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59号)
三、对《技术公告》中的限制使用技术和禁止使用技术,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将其列为审查内容,依照《技术公告》的规定进行审查,房地产开发、设计和施工单位不得违反规定使用。

凡违反《技术公告》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4.《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2011年版)>的通知》(粤建质函〔2011〕170号,2011年3月29日发布,2011年6月1日实施)
5.《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行业标准JGJ88-2010,2010年8月3日发布,2011年2月1日实施)
3.0.3 用于物料提升机的材料、钢丝绳及配套零部件产品应有出厂合格证。

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应经型式检验合格
6.《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国家标准GB606
7.1-2010,2010年9月26日发布,2011年6月1日实施)
7.《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行业标准JGJ33-2001,2001年7月30日发布,2001年11月1日实施)
8.《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行业标准JGJ59-99,1999年3月30日发布,1999年5月1日实施)
9.《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行业标准JGJ160-2008,2008年8月11日发布,2008年12月1日实施)
10.《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国家标准GB10055-2007,2007年3月12日发布,2007年10月1日实施)
11.《施工升降机》(国家标准GB/T10054-2005,2005年6月8日发布,2005年12月1日实施)
12.《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行业标准JGJ215-2010,2010年6月12日发布,2010年12月1日实施)
13.《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检验评定规程》(地方标准DBJ/T 15-73-2010,2010年6月12日发布,2011年1月1日实施)
1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国家标准GB5144-2006,2006年6月2日发布,2007年10月1日实施)
15.《塔式起重机》(国家标准GB/T5131-2008,2008年8月7日发布,2009年2月1日实施)
16.《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行业标准JGJ196-2010,2010年1月8日发布,2010年7月1日实施)
(十五)是否收费:不收费。

二、审批流程
责任科室: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建筑安全监督科
受理地点: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一楼号窗口。

咨询电话:********
法定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1.事前指导服务、受理阶段:
(1)申请人到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窗口领取《服务指南》和申请表,或登陆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网站:【网址】,查询申办所需材料;
(2)设备到场具备被核查条件后,申请人准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全套资料,到区
行政服务中心西座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窗口提出事前指导服务申请;
(3)窗口接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或组织相关业务、技术人员进行技术资料预审,技术资料预审合格后进行现场勘验,并提出资料预审和现场勘验书面意见。

(4)对预审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勘验合格的申请事项,窗口受理;对预审资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勘验不合格的,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全部内容,并送达《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5)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或其他理由不予受理的,窗口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

2.办理、审批、发证(发件)阶段:
(1)窗口受理预审合格、现场勘验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后,监督机构出具核查意见,在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系统予以登记,并发出《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事项,窗口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

流程图
三、裁量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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