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重点扶持贫困村建设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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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重点扶持贫困村建设工作的
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4.05
•【字号】云政发[2002]51号
•【施行日期】2002.04.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重点扶持
贫困村建设工作的意见
(云政发[2002]51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和《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新时期扶贫工作,省委、省政府决定2001年至2010年在全省范围内实施4000个重点扶持贫困村(以下简称重点村)扶贫综合开发规划,进一步加强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人口的科技文化素质,从根本上增强贫困地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

为认真做好重点村的建设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重点村建设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开发式扶贫的方针,以解决温饱、巩固温饱为中心,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出发点,以自然环境条件恶劣的特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境地区为工作重点,以基础设施建
设为突破口,不断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实现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重点村建设的原则。

1.目标瞄准原则。

围绕解决温饱和巩固温饱这一目标,帮助贫困人口增加收入,进一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巩固扶贫成果。

2.广泛参与原则。

从重点村到贫困户的选择和确定,从项目的选择到实施的全过程,都要体现县、乡有关部门、科技人员和农户的参与。

3.综合设计原则。

坚持综合开发,以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兼顾其它。

4.因地制宜原则。

项目建设要与当地实际相结合,缺什么补什么,把资金用在最急需的地方。

5.可持续发展原则。

村级规划要与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相结合;要与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相结合,在改善环境、增加收入的同时,实现规划区域内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重点村建设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地、州、市、县政府(行署)是重点村建设的责任人,全面负责各级村级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省扶贫办在各地、州、市上报的村级规划的基础上,负责汇总编制全省重点村建设的总体规划,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按要求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同时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检查、指导和督促,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培训等工作。

(三)各地、州、市政府(行署)负责审批县级重点村建设规划,并在汇总县级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全区重点村建设规划上报省政府备案,同时抄送省扶贫办。

各地、州、市扶贫部门负责重点村年度实施计划上报,检查、指导、督促建设项目
的实施,扶贫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统计监测等工作。

(四)各县政府在指导完成村级规划的基础上负责组织编制全县重点村建设规划并上报地、州、市政府(行署)审批。

县扶贫部门负责本县重点村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对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质量管理进行检查、督促,并做好技术服务、检查验收、统计监测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重点村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
(一)重点村项目建设内容。

1.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是村级规划项目建设的重点,要用70%的财政资金进行建设,进一步改善电力、交通状况,提高农田水利灌溉条件,解决人畜饮水困难等。

2.产业开发建设。

要根据市场导向,因地制宜地发展种、养、加等项目,为解决温饱,巩固温饱,增加农民收入创造条件。

3.科技措施推广。

主要是开展各类科技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和科学种养水平。

(二)重点村建设目标。

通过扶持,解决人均纯收入在625元以下特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使规划实施村人均纯收入达到820元以上。

基础设施明显改善,人均占有1亩以上基本农田,100%的村实现通电、通路,基本解决人畜饮水困难,每户贫困户都有1人掌握一至两项实用技术。

村民的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实现全村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

四、重点村建设的方法和措施
(一)重点村建设的方法。

以村委会为基本单元,以解决温饱、巩固温饱的贫困人口为主要对象,以项目建设为主要扶持手段,采取开发式扶贫的形式,统一规划、统一评估、一次审批、
分期投入、分年度实施。

2002-2003年实施第一批800个村,以后每两年再实施一批,连续10年实施完成4000个(包括2001年下达的70个村)重点村建设规划。

(二)重点村建设的扶持措施。

1.资金投入。

重点村项目建设资金主要是财政扶贫资金,每个村项目建设投入财政资金80-100万元,其中省级投入 80万元,地县配套资金按云政发[2000]156号文件执行。

同时要积极推广小额信贷扶贫,对原来还贷情况良好的地方要增加信贷资金总量,帮助发展有市场前景,能增加农民收人的产业和项目。

2.技术支持。

重点村建设过程中,省、地、县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服务和指导工作,从项目技术方案选择、应用和示范、推广普及等方面搞好技术支持。

五、重点村建设的管理
(一)计划管理。

1.各地、州、市、县重点村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要根据省下达的年度计划及投资规模进行安排。

2.重点村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实行“上下结合”的办法,由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当年省财政预算情况编制年度计划和投资规模,联合报经省政府审定同意后下达各地。

各县根据省下达的计划以及核定的重点村个数,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内容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地(州、市)财政、扶贫部门审核汇总,并统一由地(州、市)财政、扶贫部门联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批准后执行。

预算资金由省财政厅另文下达。

3.重点村建设项目计划下达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

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逐级上报,履行审批手续。

(二)项目管理。

1.重点村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制。

按照有关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办法,投标单位
或投标人中标后,项目执行单位必须与中标单位或承包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施工单位或承包人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标准,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产业开发项目采取与小额信贷相结合的办法实施,严格按照《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方式,积极扶持发展。

3.重点村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项目建成后,由省扶贫办组织或委托地(州、市)、县扶贫办进行竣工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项目执行单位要制定项目后续管理办法,使建设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4.加强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从项目的选择、确定、实施到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要收集、整理、归档。

(三)资金管理。

1.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和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开发、技术培训等方面,对社会性事业建设项目要严格把关,严禁将财政资金用于新建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项目,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扶贫贴息贷款主要用于能增加农户收入的种、养、加等项目,使用按贷款程序办理。

2.财政扶贫资金要按照《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3.财政扶贫资金实行预拨款报帐制度。

项目批准后,预拨30%的资金作为项目实施或物资采购的启动资金。

由县级财政部门按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进行提款报帐。

六、重点村建设的检查与监督
(一)各级扶贫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分阶段对建设项目进行总结。

(二)各级扶贫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加强对重点村建设项目的
审计、稽查工作,尤其是加强对财政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坚决杜绝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

(三)重点村建设完成后,要实行公示制,向自然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公布实施结果。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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