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科工作作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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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刑事案件审核
一、刑事强制方法审核
(一)刑事拘留
1.收案。
办案单位拟对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方法犯罪嫌疑人,制作《呈请拘留汇报书》,写明拘留理由及相关证据情况,并连同案卷材料、证据、讯问视频资料报送法制科,由法制科刑事案件审核民警签收。
2.审核。
刑事案件审核民警收案后要立即给予审核,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1条要求7种情形之一,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公安机关责任人同意。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要求》,法制部门审核案件时,对呈请拘留犯罪嫌疑人发觉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应该立即向其所属地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汇报,未经该人大代表所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不得呈请决定拘留。
3.签发。
经县级公安机关责任人同意同意刑事拘留,法制科刑事案件审核民警填写《拘留证》。
4.解除。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要求》第107条、第141条要求,发觉不应该拘留或在实施后发觉被实施人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由办案部门制作《呈请解除刑事拘留审批表》,经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责任人同意,签发《释放通知书》,看管所凭《释放通知书》,将其立即释放。
其中对不涉嫌犯罪但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依法转其它处理。
(二)取保候审
1.收案。
办案单位对拟呈请取保候审,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汇报书》,写明取保候审理由及采取确保方法,连同案卷、办案单位集体研究意见、讯问视频资料报送法制科,由法制科刑事案件审核民警签收。
2.审核。
(1)对直接取保候审,审核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具体情况,判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不致发生妨碍刑事诉讼活动和危害社会事实、理由是否充足。
(2)对已经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审核是否含有继续侦查事实和情节。
(3)对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因患严重疾病或发觉属于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需要变更为取保候审,审核犯罪嫌疑人患病、怀孕、哺乳婴儿事实真实性。
(4)审核拟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要求》第64条要求不得取保候审范围。
对累犯、犯罪集团主犯,以自残、自伤逃避侦查犯罪嫌疑人,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暴力犯罪和其它严重犯罪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5)对使用确保人担保方法,对确保人资格进行审查,审核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54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要求》第65条、第69条要求条件。
(6)对使用确保金担保方法,确定确保金数额。
责令犯罪嫌疑人缴纳较高确保金,报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任人同意。
(7)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既不缴纳确保金又无确保人担保,提出适用监视居住提议。
3.签发。
法制科经集体研究,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公安机关责任人同意,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
4.变更。
取保候审法定时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止,因侦查犯罪需要,经法制科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责任人同意,能够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
5.解除取保候审。
依据案情改变,需要解除取保候审,办案单位制作《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汇报书》,法制科审核后签署意见,经县级公安机关责任人同意后,签发《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
6.没收确保金。
对办案部门呈报没收确保金,法制科审核犯罪嫌疑人是否违反了取保候审期间应该遵守要求,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要求》第79条、第80条要求,签署意见后经县级公安机关责任人同意,签发《没收确保金决定书》。
没收较高数额确保金,应该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任人同意。
7.退还确保金。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要求》第83条、第84条要求,办案部门呈报退还确保金,法制科审核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违反取保候审期间应该遵守要求或案件,在经过侦查后
属于应该撤销,法制科提出处理意见经县级公安机关责任人同意后签发《退还确保金决定书》。
8.对确保人处罚。
办案部门提出处罚确保人,法制科审核确保人是否存在发觉被确保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应该遵守要求而不立即汇报事实和证据,应该依法处理,由法制科签署审核意见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任人同意,签发《对确保人罚款决定书》。
(三)监视居住
1.收案。
办案单位对拟呈请监视居住,由办案部门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汇报书》,连同案卷、办案单位集体研究意见报送法制科,由法制科刑事案件审核民警签收。
2.审核。
(1)对直接采取监视居住,审核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具体情况,判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后不致发生妨碍刑事诉讼活动和危害社会事实、理由是否充足。
(2)对已经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应该报捕而证据不足,需要变更为监视居住,审核是否含有继续侦查事实和情节。
(3)对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因患严重疾病或发觉属于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需要变更为监视居住,审核犯罪嫌疑人患病、怀孕、哺乳婴儿事实真实性。
3.签发。
法制科经集体研究后,认为符合监视居住法定条件,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公安机关责任人同意,签发《监视居住决定书》。
4.变更。
办案单位认为监视居住期限届满,仍有侦查犯罪需要,提出变更为取保候审,法制科审核后,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经县级公安机关责任人同意,依法进行变更。
二、提请同意逮捕、移交起诉
(一)收案
1.办案单位对拟提请同意逮捕犯罪嫌疑人,制作《提请同意逮捕书》,并连同案卷、证据材料报送法制科,由法制科刑事案件审核民警签收。
2.对于被拘留犯罪嫌疑人,办案单位拟提请同意逮捕,应在案件羁押期限届满前报送法制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要求应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办案单位要于期限届满前1日,将案卷材料移交法制科审核报送;对延长拘留期限至7日内,应在期限届满前2日,将案卷材料送法制科审核报送;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2款要求拘留期限延长至30日,应在期限届满前7日,将案卷材料移交法制科审核报送。
(二)审核
1.法制科对办案单位呈报案件,应该立即审核。
对犯罪嫌疑人在押案件,应在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前将案卷移交检察机关。
2.法制科受理提请同意逮捕、移交起诉案件逐一登记造册(或在微机内登录),并记明各步骤办案情况。
(1)填写《刑事案件报捕起诉审查记录表》。
(2)制作阅卷笔录。
3.法制科对提请同意逮捕案件审核内容:
(1)案件关键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足。
(2)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3)办案程序是否正当。
(4)案件材料是否齐全。
(三)报捕
1.法制科经过审核,对关键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证据材料齐全案件,应立即移交同级检察机关提请同意逮捕;对案件关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手续欠缺,案件材料不全写出补充提要,退回原办案单位补充侦查。
办案单位立即补充侦查后,再报送法制科审核。
经审核,法制科认为符合提请同意逮捕条件,移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
法制科经审核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或办案单位经再次补充侦查后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由法制科会同办案单位案件主办人员向主管局领导汇报,由主管局领导裁定。
2.对检察机关不一样意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法制科应立即将补充侦查提要及案卷返回原办案单位,由办案单位根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提要要求补充侦查。
办案单位补充侦查完成,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将案卷材料移交法制科,重新移交检察机关提请同意逮捕。
3.对检察机关不一样意逮捕而未说明理由,法制科认为需要说明理由,能够要求检察机关说明理由并通报办案单位。
4.对于检察机关决定不一样意逮捕,法制科在收到不一样意逮捕决定后,假如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应该立即通知办案单位取回案
卷和检察机关《不一样意逮捕决定书》,并立即依法变更强制方法或释放被拘留人,并将实施回执在2日内交法制科,由法制科立即送达作出不一样意决定检察机关。
5.对检察机关同意逮捕,法制科接到检察机关《同意逮捕决定书》后,报经县级公安机关责任人同意立即填发《逮捕证》,连同决定书、案件材料立即退回办案单位,由办案单位实施逮捕,并将实施逮捕回执立即报送法制科,由法制科将回执送达检察机关,办案单位对案件继续侦查。
6.逮捕后变更强制方法,办案单位报法制科审核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并由法制科将变更强制方法情况报检察机关。
7.办案单位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不能终止案件,应该制作《提请同意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在期限届满前九日送法制部门,由法制科报送检察机关同意。
办案单位对发觉犯罪嫌疑人另相关键罪行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应制作《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通知书》,经过法制科报原同意逮捕检察机关。
(四)复议、复核
1.对检察机关不一样意逮捕,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办案单位和法制科经报主管局领导同意,由办案单位在5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呈报局领导签批后,由法制科送交同级检察机关复议。
2.假如复议意见不被接收,认为需要复核,应该在5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呈报局领导签批后,连同检察机关《复议决定书》一并交法制科,由法制科提请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
(五)移交审查起诉
1.办案单位对侦查终止拟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应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证据材料报法制科,法制科审核后认为符合移交审查起诉条件,报局领导审批后,移交检察机关审查决定。
需补充证据材料,退回办案单位补充证据材料。
2.在案件移交审查起诉中,办案单位和法制科意见有分歧,由法制科会同办案单位提请局领导审核裁定。
犯罪嫌疑人在押移交起诉案件,应在羁押期限届满前7日将案卷材料报法制科审核。
3.法制科对移交起诉案件审核内容:
(1)犯罪事实是否清楚。
(2)证据是否确实、充足。
(3)定性是否正确。
(4)程序是否正当。
(5)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6)案件材料是否齐全。
4.对移交审查起诉案件,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法制科指导、督促办案单位立即给予补充侦查。
法制科依据补充侦查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制作《补充侦查汇报书》移交检察机关审查。
(2)对办案单位发觉新同案犯或新罪行,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交检察机关审查。
(3)发觉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检察机关。
(4)认为检察机关退查不妥说明理由,移交检察机关审查。
5.对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制科在收到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书》后,将决定书及案件立即退回办案单位。
6.办案单位或法制科认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在7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经县级公安机关责任人同意后,由法制科移交同级检察机关复议;要求复议意见不能被接收,可在7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经县级公安机关责任人同意后,由法制科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
第二节行政案件审核
一、收案
1.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行政(治安)案件范围包含:治安案件、法律法规授权由公安机关处理行政违法行为案件、强制戒毒案件、收容教育案件。
2.办案部门呈报行政(治安)案件,法制科行政案件审核民警应该进行登记,明确案件审核人,建立案件审核台账。
二、审核
1.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该审查下列内容:
(1)违法嫌疑人基础情况。
(2)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足。
(3)案件定性是否正确。
(4)适使用方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5)办案程序是否正当。
(6)拟作出处理决定是否合适。
(7)是否有违法嫌疑人问询视频资料
2.法制科对办案单位呈报行政(治安)案件应该立即审核,在法定办案期限届满前提出审核意见。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定性正确、处理意见合适、适使用方法律正确、程序正当、法律文书完备,签署审核意见,报县级公安机关责任人审批。
(2)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需要查清其它违法犯罪问题,提出补充调查取证意见,报县级公安机关责任人同意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3)对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申请且符合听证条件案件,应该先依法组织听证,依据听证情况,提出审核意见,不得未经听证作出处理决定。
(4)审核行政案件时,需要对违法嫌疑人给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一并提出审核意见。
(5)拟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给予行政拘留,作出处罚决定前应该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许可。
三、签发文书
法制科依据局领导同意,立即制作法律文书,负责文书文字校验、文书内容和形式把关,确保法律文书正确、严厉。
第三节劳动教养案件审核、呈报
一、收案
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符合劳动教养条件案件,应该制作《劳动教养呈批汇报》,经办案部门责任人审核后,加盖办案部门印章,连同案卷材料报送法制科由劳教案件审核民警签收。
《劳动教养呈批汇报》应该载明下列内容:
1.被劳动教养人员基础情况,包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件号码、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违法犯罪经历。
2.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是否有问询视频资料)。
3.劳动教养理由、依据和期限。
4.被劳动教养人员或其家眷单位是否申请所外实施和理由。
5.未成年被劳动教养人员家庭有没有实际管教能力。
6.其它相关情况。
违法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但基础事实清楚、基础证据确实充足,符合劳动教养条件,办案部门能够按其自报姓名呈报劳动教养。
二、审核
1.县级公安机关法制科接到办案部门报送劳动教养案件后,应该组织2名以上民警就下列内容进行集体审核:
(1)是否属于劳动教养适用对象。
(2)违法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足,有没有法定从轻、从重情节。
(3)案件定性是否正确。
(4)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5)被劳动教养人员年纪、责任能力、健康情况,有没有违法犯罪经历。
(6)被劳动教养人员或其家眷、单位申请劳动教养所外实施理由是否属实。
(7)未成年被劳动教养人员家庭实际管教能力情况。
(8)办案程序是否正当,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2.县级公安机关法制科审核劳动教养案件,应该讯问拟报劳动教养人员,对其关键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
3.讯问未成年人,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情形外,应该通知其父母或其它监护人、老师到场。
4.讯问被劳动教养人员情况,应该制成具体笔录,由被劳动教养人员查对并署名或捺指印。
5.对办案部门报送劳动教养案件,本级公安机关法制科应该在3日内审核完成,并写出《审核汇报》,依据案件不一样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认为违法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足,符合劳动教养条件,在《劳动教养呈批汇报》上签署意见,报县级公安机关责任人同意后,加盖本级公安机关印章,·连同《审核汇报》报送地级公安机关劳教部门审核。
(2)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需要查清其它违法犯罪问题,应该列出补充调查提要,退回办案部门限期补充调查。
必需时,法制部门也能够自行补充调查。
(3)认为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应该写明理由。
依法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作其它处理,应该提出处理意见,退回办案部门依法处理。
《审核汇报》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1)对关键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情况。
(2)处理意见和法律依据,包含对被劳动教养人员或其家眷、单位所外实施申请审核意见。
(3)审核人员名单。
(4)其它相关情况。
三、通知
在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前,除包含国家秘密案件,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案件和案情简单且被劳动教养人员认可违法
犯罪事实、对裁决无异议案件外,办案部门全部要通知劳动教养人员有申请聆询权利,送达《聆询通知书》并附卷。
四、呈报
法制科对办案单位移交审核劳教案件要依据对嫌疑人采取强制
方法具体情况,根据上级业务部门要求立即呈报,在法定或要求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五、送达
1.呈报单位应该在收到《劳动教养决定书》之日起2日内,向被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眷宣告决定劳动教养事实、依据、期限和被劳动教养人员依法享受权利,并将《劳动教养决定书》送达被劳动教养人员和被侵害人。
被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眷应该在《送达回执》上署名或捺指印;拒绝署名或捺指印,宣告人或送达人应该在《送达回执》上注明。
2.呈报单位无法根据上述要求向被劳动教养人员家眷当面宣告劳动教养事实、依据、期限,和被劳动教养人员依法享受权利,应该将《劳动教养决定书》送达被劳动教养人员家眷,并在《送达回执》上注明;被劳动教养人员没有家眷或因其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而无法找到其家眷;应该在《送达回执》上注明。
六、投所
1.呈报单位应该在《劳动教养决定书》送达被劳动教养人员之日起1个月内,将被劳动教养人员投送指定劳动教养场所实施,并将《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一并送达劳动教养场所。
不过,在被劳动教养人员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其本人及其亲属、单位申请所外实施期间,被劳动教养人员能够暂不投送劳动教养场所。
2.呈报单位应该在被劳动教养人员投送劳动教养场所实施之日起七日内,将劳动教养所签收回执送市局劳教审批部门。
七、所外实施
1.被劳动教养人员符合所外实施条件,其本人、家眷或单位在其被投送劳动教养场所实施前,能够书面申请所外实施。
申请所外实施,必需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实材料,经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核实后,报县(市)局法制科审核。
县级公安机关法制科应该在收到所外实施申请之日起2日内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所外实施意见,经县级公安机关责任人审核后,逐层报送市公安局决定。
2.被劳动教养人员因患严重疾病需办理所外实施,应该提交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诊疗证实及相关病历资料,并附由两名经办民警署名、加盖办案单位印章检验经过。
被劳动教养人员因家眷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确需本人照料,应该提交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诊疗证实、当地居(村)委会和派出所相关证实;被劳动教养人员因有特殊技术专长,确为本单位生产、科研所必需,由本人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实。
3.对含有《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要求》第55条要求之情形,除严重病患者和怀孕或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妇女外,不得呈报所外实施。
4.对同意劳动教养所外实施,呈报单位在向被决定劳动教养所外实施人宣告所外实施决定时,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要求》第59条通知其必需遵守纪律。
5.对所外实施人员,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要会同其家庭、学校、单位、居(村)民委员会等进行监管和帮教,组织她们每个月一次到所在地乡镇、街道、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员会学习相关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教养法律知识和公安部相关监督管理要求等。
6.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发觉被劳动教养人员在所外实施期间含有《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要求》第61条要求情形之一,应填写《撤销所外实施投送场所实施呈批表》,逐层报送市局劳教、法制部门,但剩下劳动教养期限不足3个月除外。
7.被劳动教养所外实施人员实施期限立即届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该在期满前1个月,对所外实施人员进行判定,填写《解除劳动教养判定表》,并附定时考察材料、帮教单位意见和被劳动教养人员小结,报送原决定机关。
第四节组织听证、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案件和执法监督
一、组织听证
1.立即对听证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认为符合听证条件,决定受理,应该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时间、地点通知其它听证参与人;认为不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应该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通知听证申请人。
2.根据要求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汇报书,一并报送本级公安机关责任人。
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1.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该立即进行登记。
对口头申请,应该当场统计申请人基础情况、联络方法、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署名或捺指印。
2.对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应该依法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对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应该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和相关证据、依据等进行全方面审查。
4.对不予受理,应该立即制发《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复议申请人。
5.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要求或依据审查申请,公安法制部门应该依法立即进行审查。
6.行政复议标准上采取书面审查措施。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要求》,能够当面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意见,有条件地方能够组织公开审理。
7.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查后,应该立即提出复议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审批或提交本级公安机关集体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