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远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粤群龙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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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远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粤群龙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01
【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22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雅媛伍芹陈亮
【审理法官】王雅媛伍芹陈亮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深圳市远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粤群龙发展有限公司;彭武豪
【当事人】深圳市远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粤群龙发展有限公司彭武豪
【当事人-个人】彭武豪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远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粤群龙发展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于意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袁吉玉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于意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袁吉玉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于意袁吉玉
【代理律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远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粤群龙发展有限公司;彭武豪
【本院观点】上诉人深圳市远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远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深圳市远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案件上诉费13800元(上诉人深圳市远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291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远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超出部分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00:56:47
【二审上诉人诉称】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远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上诉请求为:一、判令被上诉人深圳市粤群龙发展有限公司、彭武豪向上诉人深圳市远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利息100万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深圳市粤群龙发展有限公司、彭武豪共同承担。

深圳市远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粤群龙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
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民终22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远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红柳道1号A座310室。

法定代表人:叶大岳。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意,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吉玉,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粤群龙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商业区人人购物广场三楼。

法定代表人:彭武豪。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武豪。

审理经过上诉人深圳市远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粤群龙发展有限公司、彭武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17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远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上诉请求为:一、判令被上诉人深圳市粤群龙发展有限公司、彭武豪向上诉人深圳市远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利息100万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深圳市粤群龙发展有限公司、彭武豪共同承担。

上诉人深圳市远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远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深圳市远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
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案件上诉费13800元(上诉人深圳市远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291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远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超出部分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王雅媛
审判员伍芹
审判员陈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吴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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