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解读财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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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解读财关税[2010]50号: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0年11月08日 09:04
财关税[2010]50号文作为财关税[2009]55号文的又一后续文件,进一步调整了我国享受税收优惠的进口设备的范围。

结合财关税[2010]17号文,将进口设备免税优惠做一次简单梳理。

一、基本规定
财关税[2009]55号文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优惠范围
财关税[2010]17号文将财关税[2009]55号文的所有目录予以作废,重新下发了修订目录。

财关税[2010]50号文,对财关税[2009]55号文进行了补充和部分修正,进一步扩大了优惠范围和不得享受免税优惠的范围。

各文件下发的目录如下表所示:
财关税[2009]55号文公布了享受进口免税优惠的产品目录,财关税[2010]17号文对目录做了全面修订。

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所生产的装备或产品应当在《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所列范围之内,且不在《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所列范围之内。

企业为生产上述装备或产品而进口的零部件等若符合《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的清单,即可申请享受这些零部件进口免税的优惠。

财关税[2010]50号文对上述财关税[2009]55号文的三个目录清单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和修正,例如,其中“大型高炉余压透平发电装置”更名为“大型高炉煤气余压透平能量回收利用装置”。

相应补充的三个目录如上表所示。

若符合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目录》规定的装备而进口《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所列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企业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部分重大技术装备目录》和财关税[2009]55号文附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自2011年1月1日起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财关税[2009]55
号文在附件中规定了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过渡措施,现在财关税[2010]50号文的下发,结束了过渡性政策,统一对前述项目及其零部件征收进口税收。

财关税[2009]55号文件附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为:(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三)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四)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五)《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三、新旧政策衔接
财关税[2010]50号文的生效时间为2010年6月1日,而其中对不予免税装备的目录调整是在2011年1月1日生效,所以针对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口规定范围内的零部件、原材料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明确于2010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提交申请文件。

四、优惠申请
企业应先确认其技术装备和产品是否符合规定范围,然后再从相应的清单内查找符合条件的设备零部件及原材料等,申请进口免税。

相关企业的免税申请,在财关税[2009]55号文中规定具体申请条件和程序比照该通知附件1所列暂行规定执行,但是财
关税[2010]17号文规定财关税[2009]55号文的附件1、2、3废止,造成了免税申请无规定可循的状况。

目前,财关税[2010]50号文的下发使这一问题得以解决,明确的规定:国内企业申请享受本通知附件1有关领域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申请要求和程序应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1、申请企业应当满足的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
(三)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
(四)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五)已有相关装备或产品的销售业绩或合同订单,具体销售数量要求见《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规定。

2、申请时间
企业提交认定申请文件的日期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

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口规定范围内的零部件、原材料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应于2010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提交申请文件。

3、申请文件的提交部门
①制造企业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文件,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
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②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装备的制造企业还应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
③承担城市轨道交通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应当在该项目所需进口物资全部执行完毕后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免税申请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④承担核电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应当在项目进口物资计划确定后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提交申请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⑤企业下属多个子公司申请享受政策的,由其母公司统一上报申请文件
4、优惠执行
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在每年5月31日前,明确年度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及相应免税进口额度的清单。

取得认定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79号令)规定在免税进口额度内办理有关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免税手续。

另外,为了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财关税[2009]55号文规定:上年度已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在本年度免
税额度清单印发之前可直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本年度新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凭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也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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