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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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4.29
•【字号】驻政[2011]46号
•【施行日期】2011.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驻政〔2011〕46号)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单位,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现将《驻马店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驻马店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提高我市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等)以及政府性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名录库》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选择产生的供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使用的招标代理机构预备名单库。
在本市区范围内从事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驻马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监管办)负责建立《名录库》工作的牵头组织协调,驻马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名录库》的各项具体工作以及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各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关共同参与监管。
第四条《名录库》确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名录库》的申请与录取
第五条申请加入《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资质、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四)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加入《名录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四)企业及参与招标代理活动全部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等;
(五)代表业绩的中标通知书、代理合同等;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对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招标代
理机构在申请加入《名录库》前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因违法招标代理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代理工作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引起不良后果的;
(三)违规承接场外交易的招标代理业务的。
第八条申请与录取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驻马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相关媒体上发布公告,并公布录取的方式、方法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书面申请材料;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审查;
(四)确定列入《名录库》的代理机构初选名单,并将初选名单在驻马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相关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列入《名录库》的代理机构名单,在驻马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并报主管部门和监督机关备案。
第九条申请人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存在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两年内不得申请加入《名录库》。
第三章《名录库》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政府投资工程使用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当从《名录库》中选择。
从《名录库》中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确定。
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招标人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选择产生;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由招标人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选择产生,也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由招标人从《名录库》中通过遴选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产生;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投资额在6000万或代理费达到30万元以上)以及有特殊要求、技术比较复杂、《名录库》不能满足要求的项目,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其它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被选中的招标代理机构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自身原因放弃代理资格的,应当从代理机构《名录库》中重新选择产生。
招标代理机构连续被选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两次或正在正常代理的政府投资项目超过两个(含两个)的,暂停参与随机抽取,直至其中一个项目代理完毕。
招标项目对代理资质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提前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书面告知交易机构和监督机关。
第十一条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填写《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登记表》,由招标人、交易机构、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关、代理机构各方代表签字后存档。
确认后招标人与代理机构应当及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同一工程项目分段施工招标的,前段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经招标人申请、招投标监管机构批准,原招标人可不经过招标或者抽签,直接签订下一段工程的委托代理协议:
(一)前段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业务开展期间未出现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所禁止的违规行为;
(二)在业务开展中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及代理合同约定,积极履行相应义务;
(三)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未出现因为招标代理工作失误而导致的投诉、流标等严重后果或负面影响。
监理和施工招标代理原则上一并进行,不一并进行的,在满足上述全部条件的情况下,监理项目的招标代理原则上由该项目的施工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可不再另行选择。
第十三条加入《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招标市场秩序;
(二)认真负责地参加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标代理投标竞争;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委托代理协议;
(四)不参与串通投标、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以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五)与招标人合作良好,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六)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不同情况对其进行处理:(一)招标代理机构因特殊情况需要暂停代理业务的,要书面告知交易机构,并抄送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关。
因自身原因未能进行或拒绝进行已确认的工程代理业务的,暂停代理业务投标、抽签资格三个月;
(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次且情节轻微的,暂停代理业务投标、抽签资格六个月。
(三)发现不具备代理资格和条件的,暂停代理业务投标、抽签资格。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从《名录库》中清除:
(一)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性质特别严重的取消其下次的《名录库》申请资格,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相关网站上公告;
(二)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而导致招标活动产生严重后果或重大负面影响的;
(三)拒绝接受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或者拒不配合各招投标及其他监管部门的调查、检查的;
(四)一年内擅自放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累计达到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五)一年内有两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
(六)年度综合考核后三名且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七)连续两年综合考核后三名的。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被清除出《名录库》后,《名录库》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程序进行补充。
补充情况在驻马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公布,并报主管部门和监督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违规选择代理机构的,主管部门不予备案,交易机构不为其提供场地、信息、专家抽取等服务,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实行即时评价、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制度。
即时评价采取一个代理项目一评价,可委托交易机构负责组织,招标人、专家评委、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关、交易机构和相关部门代表参加,主要评价其服务质量、效率、代理是否规范等。
日常检查由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加。
年度综合考核由市监管办负责牵头组织,主管部门、监督机关、交易机构和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评价、检查、考核结果及违规处理情况作为代理机构库清退和更新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入库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对不具备代理资格或有违规代理行为的代理机构及时作出处理,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处理结果同时告知交易机构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入库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落实代理费收取优惠承诺。
单独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代理机构的,代理收费通过招标竞争确定,但招标最高控制价不应超过入库招标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经批准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收费不得高于入库招标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申请、录取及更新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一次,补充原则上每半年办理一次。
重新公布新的《名录库》以后,原有的《名录库》自动作废。
第二十二条其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委托代理招标(采购)的,其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的入库条件,并在入库协议中明确记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