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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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会计报表、
统计报表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统计局
•【公布日期】1991.08.14
•【文号】
•【施行日期】1991.08.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会计
正文
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管理的通知(1991年8月14日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印发)
随着治理整顿的深入进行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各有关部门和各级领导都十分重视会计工作和统计工作,注意利用会计信息和统计信息。
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提供的信息在加强经营管理和经营决策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各方面需求的不断增加,多头布置会
计、统计报表,随意要求企业报送报表和增加报送份数,随意增删报表项目,项目内容解释口径不一等问题也十分突出,使企业会计、统计人员负担越来越重,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报表的质量。
为了尽快改变这种不正常状况,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对进一步加强企业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现行会计、统计法规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分别负责全国各
类企业会计
报表、统计报表的统一管理工作,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财会、统计机构负责所属企业会计
报表、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统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
二、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分别负责全国统一的企业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设计和布置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的财政(财会)、统计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可在全国统一的企业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基础上进行必要补充。
财政部门、统计部门在设计、布置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时,尽量考虑有关综合部门的要求,有关综合部门一般不得向基层单位布置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所需会计资料和统计资料,应从财政部门、统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现有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中搜集、需要加少量必要指标的,应提请财政部门、统计部门解决;确需下发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应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统计部门审批同意,并在报表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名称、表号、批准机关名称及批准文号。
未标明上述字样的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包括以搜集数字为主的调查提纲)为非法报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拒绝填报,各级财政、统计部门有权废止。
三、各级财政(财会)、统计部门布置企业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时,其指标应尽量消除重复。
部门管理中需要使用的分析指标,应由使用部门通过报表计算分析求得,不应向企业布置;不属于会计、统计核算范围的指标,不应在会计报表、统计报表中布置。
四、企业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报送的时间、单位、份数等,均应严格按现行会计制度、统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需要更改的,通过修订制度解决。
有关部门临时需要企业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应通过各级财政部门、统计部门解决。
未经财政部门、统计部门同意,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向企业索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