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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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
为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依据天津市政府《批转市建委等六部门关于建立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94号)文件精神,本单位建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

一、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从事本建设项目劳动作业的农民工工资。

二、本单位携带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在本项目所在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以确保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的安全使用。

三、本建筑工程采用在基础、主体和装修三个部位开工前分别按工程总价款5%、7%和3%的缴存方式缴存到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

四、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资金是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资金,只能划入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其他经济纠纷。

项目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开户银行订立三方协议,委托银行向个人账户划拨,确保该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五、我企业已加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组织各分包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

每月30日之前,我企业向开户银行提交经各分包企业核对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该表已加盖施工总承包和分包企业的企业法人公章,银行依据工资支付表从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向个人账户划拨工资。

六、当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缴存金额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时,
由我企业从工程款中划拨相应金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七、本工程项目由所属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本项目的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的设立和使用,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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