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进口寄售香烟条包、小包印刷字样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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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进口寄售香烟条包、小包印
刷字样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
•【公布日期】1992.05.06
•【文号】国烟专[1992]第33号
•【施行日期】1992.05.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
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进口寄售香烟
条包、小包印刷字样规定的通知
(国烟专〔1992〕第33号1992年5月6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从境外进口寄售香烟,都必须在条包、小包的明显位置用中文标明“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焦油含量级(低、中、高)及“吸烟有害健康”的字样。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执行日期可推迟到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凡不执行上述规定者,一律不准进口。
c27937--010208cc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