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职责划分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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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监管联席会议
成员单位和职责划分调整方案
为确保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有效运作,扎实推进农民资金互助社风险防控处置工作,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5〕11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机构改革后各单位职能配置,对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了相应调整,明确了职责划分。
调整方案如下:
一、成员单位
根据《指导意见》和机构改革后各成员单位职能配置,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监管联席会议调整后的成员单位如下: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
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二、职责分工
1.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督促各地强化对农民资金互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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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互助的监督管理,建立统计监测、重大风险应急处置制度,适时组织成员单位开展调研督查,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协同相关部门对假借资金互助合作名义非法集资、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查处取缔。
2.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与发展。
3.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各地做好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登记注册工作,监督管理相关广告活动,强化市场监管执法,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协助查处相关重大违法案件。
4. 省公安厅负责对农民资金互助社或假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名义非法集资,或利用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非法手段催收民间贷款,以及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非法发放民间贷款活动的相关资料移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5.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负责指导各地农民资金互助社监管及相关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
协助推进农民资金互助社监管信息系统建设。
6.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负责指导各地商业银行做好农民资金互助社资金托管工作,强化资金异常交易监测预警。
协助对假借资金互助合作名义非法集资、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查处取缔。
配合 4
农民资金互助社紧急风险处置。
协助推进农民资金互助社监管信息系统建设。
7.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负责依法对农民资金互助社或假借资金互助合作名义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8.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化解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完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管理办法,明确属地农民资金互助社监督管理部门,充实监管力量,落实监管职能和风险处置责任,建立监管问责制,制定和落实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切实防范行业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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