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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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重度残疾人托
(安)养工程实施范围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浙残联教就[2012]8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2.11.28
【实施日期】2012.11.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范围的通
知
(浙残联教就〔2012〕89号)
各市、县(市、区)残联、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浙政发〔2011〕50号)要求,为加大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实施力度,进一步改善重度残疾人的生活状况,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适当扩大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范围,从残疾等级为一级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持证重度残疾人,逐年扩大至18-60周岁的残疾等级
二级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持证重度残疾人。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自2008年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以来,已有6万多名重度残疾人受益,实施成效显著。
在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