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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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的
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4.10
•【字号】六政办[2012]23号
•【施行日期】2012.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

(六政办〔2012〕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业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更好地发挥建筑业带动相关产业和农村建筑劳务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09〕1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建筑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建筑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推动体制创新和技术进步为动力,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产业素质,实施品牌战略,强化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建筑业发展水平,努力打造节能减排建筑、资源节约型建筑、环境友好型建筑、绿色与生态建筑、人文建筑,使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水平、建筑市场的规范程度处于全省领先位置。

(二)发展目标:“十二五”末,建筑业总产值比“十一五” 末翻一番;努力打造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建筑业结构,促进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向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升级;培育年建筑业总产值超过3亿元的建筑业企业20家;扶持2-5家建筑企业进入“安徽省建筑业50强”;扶持舒城县进入“安徽省建筑业10强县”;培育10家“建筑业外向骨干企业”;加强建筑劳务基地建设,逐步形成“建筑劳务基地乡镇”,每年新吸纳农民工就业1-2万人。

(三)主要任务:
形成结构合理、管理规范、主业突出、信誉良好的建筑企业发展体系。

建筑业专业化、外向化、服务化、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建筑企业竞争力明显提升,大型龙头企业引领行业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

形成可持续的建筑市场拓展开发体系。

大力拓展外埠建筑市场,外向型建筑企业比重逐步提高,到2015年底,建筑企业市域外市场总产值占全市建筑业总产值的比重不低于30%。

形成建筑行业自主创新和技术推广体系。

建筑企业研发投入持续增长,创新能力不断增强。

通过广泛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大力提高建筑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和机械化施工能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建筑产品部件工业化生产比重不断增加,行业技术水平省内领先。

形成规范有效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建筑企业品牌意识不断增强,建设工程质量普遍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更加规范、科学,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低于国家和省标准。

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管理体系。

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和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完善政策体系,健全行业信用体系和市场准入、清出机制,提高行业管理水平。

开放建筑市场,积极引进外来高资质大型企业,提高工程建设品位。

二、实施优惠政策,支持骨干企业做大做强
(四)设立“六安市建筑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

对本市年施工产值首次超过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建筑企业,由市政府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扶持企业资质升级,对本市建筑企业主项资质由一级升至特级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由二级升至一级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五)鼓励建筑企业创建优质工程。

提倡实行建筑工程优质优价,并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予以明确。

对政府性投资建设的工程,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的,可增加工程中标价2%的优质工程价款;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黄山杯”的,可增加工程中标价1.5%的优质工程价款。

同一工程按最高奖项实行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记奖。

(六)实施招投标加分政策。

建筑施工企业获得国优、省优奖项且在有效期内的,对符合投标条件的企业及其拟派项目经理,参照《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给予相应加分。

(七)实施财政激励政策。

从2011年起五年内,根据财政隶属关系,市本级财政对建筑企业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凡当年在我市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新增50-150万元(不含)的,按新增部分的10%奖励建筑企业;新增150-400万元(不含)的,按新增部分的15%奖励建筑企业;新增4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部分的20%奖励建筑企业。

我市建筑企业在市域外承接工程项目在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按其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予以奖励。

各县区可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奖励标准。

(八)支持建筑企业研发创新。

建筑企业获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按15%计征,获得的专利给予申请费用资助。

建筑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
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九)积极引进外来大型企业。

鼓励外来大型企业参与我市项目投资、建设。

每年可选择一批市内外诚信度高的大型企业,优先向其发包招标限额以下的政府性投资项目。

三、优化产业结构,实施“走出去”战略
(十)调整优化建筑企业产业结构。

鼓励、支持企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资产重组,实行强强联合,整合资源,壮大实力,逐步提高科研、设计、采购、施工管理一体化工程总承包能力。

(十一)鼓励企业开拓外埠市场。

有关金融机构要拓展融资渠道,对信誉良好、经济实力较强的本市企业,在风险可控、还款资金有保障的前提下,可以应收工程款作为质押标的发放贷款。

建筑企业在外埠承建20层以上或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可凭工程承包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向企业注册地开户银行申请贷款。

四、大力实施人才战略
(十二)努力造就一支素质高、能力强、技术精的行业人才队伍。

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建立以农民工业余学校为载体的企业自主培训机制,不断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业务素质、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建筑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予以扣除。

支持基础条件好、技术实力强、具备条件的大型建筑企业组建相应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规范行业教育管理和培训行为,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培养和引进行业管理人才。

五、大力发展建筑劳务企业,促进建筑业劳务基地建设
(十三)扶持劳务企业发展。

县区政府应加强建筑劳务基地建设,依托“阳光工程”、“温暖工程”,有计划地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进行建筑技能岗位培训。

落实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总承包企业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十四)支持企业拓展就业空间。

各县区、乡镇要大力开展建筑劳务基地建设,引导、支持建筑企业与建筑劳务基地接轨,建立长期稳定的建筑劳务合作关系。

逐步建立有形建筑劳务分包市场,通过举办建筑人才专场招聘会和建筑用工对接洽谈会等形式,促进建筑劳务基地的劳动者就业。

六、充分发挥管理职能,为促进建筑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十五)进一步强化建筑业行业管理。

严格执行各项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项目法人、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司其职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认真执行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定岗到位考勤管理制度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管理到位。

逐步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不断完善市场信用约束机制。

大力推进电子政务,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业管理信息化工作平台,推进全市建筑业信息化体系建设,提升建筑业管理水平。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行业自保工作。

(十六)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监管。

建立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监管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将建筑市场各方建设主体在招投标市场与施工现场的守法、履约、诚信等行为相互通报,作为招投标市场和建筑市场准入、清出的依据。

加大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规范建设单位招标行为,严格审查招标文件,不得以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投
标。

防止建设单位恶意压价和施工企业恶性竞争,遏制恶意低价中标现象。

加大工程检测机构监管力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提升我市建筑业、勘察设计业整体技术水平,落实《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建市〔2010〕217号),积极引进省外高资质、高素质企业参与我市工程建设,严肃查处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实施建筑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制度。

(十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严禁将应由建设单位或其他部门缴纳的费用转嫁到建筑企业,严禁向企业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

对建筑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实行差别化管理,本市建筑企业3年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或未被投诉,且在劳务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中考核优秀的,可免缴或减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建筑企业在免缴或减缴期间,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取消其免缴或减缴资格,并按规定全额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探索建立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七、完善社会服务体系,为促进建筑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十八)强化建筑企业信用建设。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为信用良好的建筑企业积极争取有效信贷支持。

(十九)推进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建设。

加强建筑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反映企业诉求,规范行业行为,实行行业自律。

培育工程质量检测、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市场主体提供服务。

规范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

(二十)营造建筑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为企业提供良好服务,及时解决建筑业发展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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