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财务会计与重整管理知识分析gf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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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程序 (1)清理资产的会计处理 (2)清理债务、催报债权的会计处理 (3)编制清算开始日的会计报告 (4)变现资产的会计处理 (5)偿还债务的会计处理 (6)分配留剩资产的会计处理 (7)编报清算结束日的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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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散清算的会计处理
(一)完全解散清算的会计处理 (二)产权转让方式下的会计处理 第一、按照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进行清算; 第二、按照资产的重新估价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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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财产的构成
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 产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申请破产的企业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个月公开或
隐性非法转移的财产,清算组有关追回,并列入破产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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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债权 1、破产债权的特征 破产债权是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资产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
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
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一节 公司解散清算及其会计处理 第二节 破产清算及其会计处理 第三节 破产重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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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司解散清算及其会计处理
一、公司解散与清算 二、解散清算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清算》中指出“清算指企业由于 破产、解散或者被撤消,正常的经营活动终止,依照 法定程序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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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要会计事项的账务处理(见教材举
例)
(一)处理破产财产的账务处理 应收帐款等债权的收回 存货变卖 固定资产的变卖与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转让 对外投资的转让 (二)支付破产费用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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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 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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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破产的基本程序 1、破产申请。
债务人有《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 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 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 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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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清算及其会计处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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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目录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二节 受理 第三章 管理人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六章 债权申报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 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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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 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 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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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和解与整顿
债权申报 债权人会议 和解与整顿程序:和解整顿申请的提出、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法院裁 定认可和解协议、债务人进行整顿、法 院宣告终止整顿。
的要求权 破产债权执行的强制性 破产债权成立于破产宣告前 破产债权以无财产担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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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债权的构成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打包的债权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放弃优先受偿权的财产担保
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
的未受偿的部分 清算组决定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使合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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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 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 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 乏挽救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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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账面价值法 这种方法是根据解散日资产负债表上所列示的
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净额,再减去清算费用和清 算损失后的余额,按照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进 行分配以确定转移价款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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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新估计价值法 重新估计价值法,是解散过程中重新估计各项
资产、负债的转让价值,并据以确定转让价格 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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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 清偿能力的,依照《破产法》规定清 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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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法律宣告破产的原因。 1.债务人缺乏清偿能力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为到期债务 3.债务人持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4.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内在原因。 5.破产宣告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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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清算、破产与重整的关系
1、清算与破产的关系 2、破产与重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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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破产的分类
1.按破产的终结形式分类:破产解体和破产重 组。
2.按破产的申请人分类:自愿破产与强制破产。 3.按破产的界限(原因)分类:总的原因是债
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具体实施破产程序中 可分为:和解协议失败破产、不执行和解协议 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破产、整顿失败破 产等。
务重整、资本重整;按重整的法定性分为:会计性重 整(也称准重整)和法律性改组(也称重整)。 企业重整与债务重整。债务重整是企业重整的重要内 容,但两者仍然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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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重整的法定程序 申请重整 组成债权人委员会 重整企业受托人(或组)的择定 制定重整计划 实施重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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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 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受到的损害赔偿额,列为破 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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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项不属于破产债权:(1)债权人 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2)破产宣告后 的债权利息;(3)对破产企业的罚金和 罚款;(4)对破产宣告后因未履行合同 发生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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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财务状况估算表的编制
(一)资产负债的重新分类 (二)编制依据 破产企业提供的破产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 破产清算开始日资产的估计市价 资产、负债担保情况的资料以及分类 (三)基本结构 (四)编制举例
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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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
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
四、解散清算会计报表的编制
(一)清算开始日的会计报表 1.清算资产负债表 2.清算财产表 (二)清算期间的会计报表 1.清算资产负债表 2.清算财产表 3.净资产变动表 4.清算损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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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算结束日的会计报表 1.清算资产负债表 2.清算财产表 3.净资产变动表 4.清算损益表 5.债务清偿表 6.财产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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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解散清算会计的基本特点 1.终止经营的假定 2.会计的行为主体 3.会计期间的确定 4.企业资财的处理 5.会计监督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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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解体清算会计处理的要求与程序
(一)基本要求 1.区别解体清算前与解体清算后的会计处理 (1)区别不同时点的会计处理 (2)区别帐务体系与报表体系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破产的涵义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状态。法 律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 所适用的偿债程序和该程序终结后的债务人身 份地位手限制的法律状态。
我国《破产法》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 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应依法宣 告其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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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 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 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 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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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清算会计处理的程序与内容
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的界定与核算 破产开始时,对破产企业财务状况的
估算 清算过程中主要会计事项的记录 会计档案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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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的界定
(一)破产财产 1、破产财产的特征: 破产财产产权的明晰性 破产财产确认的时限性 破产财产变现后的可分配性 破产财产构成的法定性
25Βιβλιοθήκη 4、破产清算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成立清算组 清查财产、债权、债务,变现资产,清偿债务 法院宣告破产程序终止 办理注销登记 解散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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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清算会计基本特点的分析
(一)会计期间界定的争议 1.破产的法定程序与破产清算会计期间 2.破产会计期间与破产清算会计期间 3.破产清算会计期间的起点 4.破产清算会计期间的终点 (二)会计主体与会计行为主体的确定 (三)破产企业与清算组会计处理的划分
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
工作人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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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
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
2、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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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清算损益的结转 清算开始日有关科目的结转 清算终结时有关科目的结转 清算损益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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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破产重整会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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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重整(重组)的基本问题
(一)企业重整的涵义 企业重整是企业和解整顿的方案之一。 企业重整的目的。 企业重整的类型:按重整的要素分为:资产重整、债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 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 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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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 为重整期间。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 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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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相关的职工 有关费用支付的账务处理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土地转让支付相关职工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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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偿还债务的账务处理 1、债务的偿还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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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
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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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和解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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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破产清算会计的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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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解散与清算
(一)公司解散的原因:《公司法》规定 (二)企业清算的类型 1.按原因不同,企业清算分为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 2.按意愿的不同,企业清算包括自愿清算和强制清
算。 3.按程序的不同,企业清算又可以分为普通清算和
特别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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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散清算的法律程序 1.成立清算组 2.登记债权 3.制定清算方案 4.执行清算方案 5.办理公司解散的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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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 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 财产。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 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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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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