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2.12.25
•【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
正文
关于《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正
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09年8月26日在武汉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程一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9年6月23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

会上,共有17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62条次意见和建议,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提出了8条修改建议,共70条次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规工作室会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市红十字会逐条研究了审议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正稿)〔以
下简称(草案)修正稿〕。

为了进一步做好修改工作,7月15日法规工作室将(草案)修正稿寄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征求修改意见。

7月17日,召开了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座谈会,听取对(草案)修正稿的意见,并根据座谈会的意见对(草案)修正稿作了相应修改。

8月4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了法规工作室关于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对(草案)修正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的决定(草案)。

8月10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八次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决定将修改决定(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红十字会组织的规定
有审议意见认为,修正案(草案)对红十字会组织的有关规定欠妥。

一是增加“独立设置”的规定与原办法第三条内容重复;二是规定街道、乡镇都要建立红十字会,在可行性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三是应将有关红十字会组织规定的条文理顺逻辑关系加以归并。

根据审议意见,将原办法第二条与第三条、第二十条合并,修改为:“市、区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市、区红十字会独立设置,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建立的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基层组织,在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草案修正稿第二条)
二、关于红十字会的职责
有审议意见认为,修正案(草案)对原办法第六条关于红十字会职责的规定改用七个条文予以表述,其中有些内容扩大了红十字会的职责,表述也不够准确。


据审议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红十字会的职责作了归并,修改为“市、区红十字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二)协助政府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建设和管理相关备灾救灾设施;在自然灾害和其他公共突发事件中,开展救护和救助工作;(三)设立培训场所,配备必要设施,组织开展群众性救护培训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四)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开展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负责遗体(器官、组织)捐献的登记、接受等工作;(五)组织会员、志愿工作者为艾滋病患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等特殊人群以及社区居民提供人道主义服务;(六)发展红十字青少年会员,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七)完成上级红十字会和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事项;(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在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下,市红十字会开展同境外的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交流与合作。

”(草案修正稿第五条)
三、关于政府及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对红十字会的支持
有审议意见认为,修正案(草案)将政府及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对红十字会支持的条款分散在几处表述,显得零乱、不清晰,建议集中表述。

根据审议意见,将公安、交通部门和有关单位对红十字会的支持,移到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红十字会支持的规定之后,作为第七条,即“在自然灾害和其他公共突发事件中,公安、交通部门和有关单位对佩戴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交通工具、物资优先安排通行,并免收其路、桥通行费和渡口过渡费。

”将修正案(草案)中关于新闻媒体对红十字会支持的内容前移作为第八条,即“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报道红十字会开展的慈善公益活动,免费刊载、播放红十字会在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公共突发事件发
生时开展募捐活动的公告以及募捐活动结束后的有关情况通报等内容。

”(草案修正稿第七条、第八条)
四、关于红十字会向定向捐赠者通报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规定
有审议意见认为,修正案(草案)对原办法第十五条的修改,文字表述不规范,应作修改;也有审议意见认为,应当增加向定向捐赠者通报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内容。

根据审议意见,将该条修改为“红十字会在募捐和接受捐赠后,应当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建立帐目,完备手续;处分款物,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定向捐赠的,应当向捐赠者通报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草案修正稿第十五条)
此外,还对修正案(草案)部分条文的顺序作了调整,个别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以上汇报,请连同修改决定(草案)一并审议。

汇报完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