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复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通则
一、民法基础理论
考点主要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等。
以上考点中,关键把握一下主要知识点: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考生应当掌握民事法律关系必须是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基于特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权利。
应特别注意民事权利分类中,依据其效力将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这四种类型。
了解每种类型的概念、特征及其性质,特别是形成权的性质以及它的表现形式。
二、自然人
考点主要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补救、自然人的失踪与死亡、自然人的住所等。
1.关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熟记权利能力的起始点,以此来了解胎儿在我们国家的民事法律
地位。
2.关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熟记行为能力的三种类型,知道他们各自的划分标准。
掌握法律
为了补救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欠缺而设置的监护人制度。
特别要注意监护人的法律职责,尤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的无过错民事责任。
3.尤其重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参与民事活动,哪些行为必须由
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进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哪些行为可以由他们自己实施,对此部分应当结合《合同法》中的效力待定合同来加深理解。
三、个人合伙在我国民法中等同于自然人对待的,即个人合伙不是一个单独的民事主体,隶属于自
然人主体,是自然人主体的一部分。
由此决定了个人合伙像自然人一样对外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个人合伙中还有两个重要问题:
1.合伙人的认定;
2.入伙、退伙后的责任承担。
尤其是退伙后原合伙人是否需要承担原合伙的债务,以及新入伙人的入伙是否需要承担原合伙人的债务。
四、法人
考点主要集中在法人的机关中尤其是法定代表人的问题;法人的责任中法人的有限责任、法人分支
机构的责任等;法人的清算中清算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法人的变更中法人的合并与分立等几个方面。
尤其是法人的责任能力,是近年来考试的热点问题。
1.法定代表人。
明确其概念和它的职责,特别是应当结合我国《公司法》中对法定代表人范围的规定加以理解,明确“经理”通过章程的授权也可以成为法定代表人。
2.法人的责任中法人的有限责任。
掌握其具体含义,以及与此相关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结合《公司法》内容。
3.法人责任,重点掌握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
4.法人的合并与分立,债务承担的问题。
五、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主要集中在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类别即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方面。
1.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这部分有两个问题,一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各自的要件。
二是会考查一项民事法律行为生效需要满足哪些法律要件,往往会考查合同是否生效,并且重点掌握合同的生效与物权变动之间的区分。
2.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类别。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撤销、效力待定。
3.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或者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一是缔约过失责任,一定要掌握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明确缔约过失责任所保护的信赖利益的含义。
二是在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或者无效后,有过错的当事人赔偿无过错当事人的损失的责任。
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首先掌握条件和期限各自的含义和分类以及它们的主要功能,尤其是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的分类,学会判断一项民事法律行为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是附解除条件还是附延缓条件。
其次应当掌握条件与义务之间的区别,这部分内容会与赠与合同结合起来考,应当会判断一项赠与合同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还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最后应当掌握条件的拟制成就与不成就制度,学会判断当事人在何种情况下属于“不当阻止条件成就”与“不当促成条件的成就”。
六、代理
考点主要集中在代理权、代理的效力与责任等方面。
1.代理概念和特征。
学会判断一项法律行为是否构成代理。
其次要掌握代理的各种类型,尤其是本代理与复代理的区分,明确复代理的法律要件及其法律效力。
这部分内容可能会结合《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进行考查。
2.代理权。
一是代理权滥用的概念及其类型。
学会判断一项代理行为中是否存在代理权滥用的行为。
二是代理权的终止,应当掌握从委托代理权与法定代理权两个方面来理解代理权的终止的原因。
尤其是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实施的行为是否有效。
3.狭义无权代理。
掌握概念和类型,尤其重要的是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明确被代理人的拒绝权和追认权以及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行使的要件和效力。
4.表见代理,热点。
一定要掌握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力,学会判断一项代理行为究竟是狭义的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然后根据其不同的类型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
七、人身权
1.具体人格权的侵害。
例如对肖像权的侵害、对名誉权的侵害、对隐私权的侵害等。
尤其是对隐私权的侵害已经在司法考试中多次考到,考生应当掌握侵犯各种人格权的具体的典型形态,学会辨析一项侵权行为究竟侵犯的是哪种具体的人格权。
2.侵犯人身权后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尤其重要的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对此,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它已经成为司法考试中人格权方面的重要法条。
八、诉讼时效
本部分考点主要集中在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期间长度、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方面。
尤其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时效规定》,对诉讼时效的处理原则、起算,中断中止、时效效力等进行了较全面的规定,相信未来会在考试中显现。
1.诉讼时效的期间。
应当掌握通常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还另外规定了短期诉讼时效和长期诉讼时效。
其中尤为重要的是《民法通则》规定的4种情形下的1年诉讼时效,以及《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侵权的3年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应当掌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考生应当掌握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不同构成要件,学会区分在哪种情形下构成了诉讼时效中断。
尤其关注《时效规定》。
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很可能会以多项选择题的方式进行考查。
物权法
物权是民事主体的基础性权利,其重要性仅次于人身权。
理论性强,考点很多。
物权的考点主要集中在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变动原则与方法、所有权的权能、共有、用益物权、占有等方面。
1.物权概述。
掌握物权的基本特征,明确物权与债权之间的区别,尤其是对《物权法》第15条要做到很好的理解,它必将成为以后司法考试的热点。
2.物权变动。
在这部分内容中,考生把握物权变动的含义及其类型,重点掌握动产与不动产所有权变动的不同模式,同时注意结合《物权法》的规定,对不同的他物权变动模式有一定的理解。
此部分内容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3.所有权。
首先一定掌握所有权的概念和效力,尤其是所有权的排他性效力。
其次应当重点掌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以及业主的权利,热点问题。
4.共有。
首先掌握共有的种类,其次重点掌握按份共有中共有人转让或者对共有物进行重大处分行为时法律规定的共有人同意的份额,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另一个就是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问题,考生应当掌握优先购买权行使的要件。
5.用益物权。
一是应当重大掌握物权法对不同用益物权设立采取的不同模式;另一个就是地役权的问题,考生应当掌握地役权的概念、设立以及地役权的不可分性和从属性,它是司法考试中的必考点。
6.占有。
一是占有的性质及其种类,尤其是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区分的标准及意义。
二是占有的效力问题。
三是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的要件、期限和效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