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基础知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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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事例中,法官按照自己的解释对王某的购买行 为进行了否定的判断。在此处,什么是“消费者”的定义, 什么是“知假买假”的构成条件及其后果,都不是很清楚 的。因而,不同的裁判者对这个案件事实的认识会有所不 同,裁决结果也可能有别。
第二章 法的构成与作用
第一节 法的要素
一般而言,法的要素主要由法律规则、原则与 概念三种基本要素组成。
法的作用之社会作用
总体而言,不论何种类型的法,其社会作 用均主要体现为两大方面:
第一、维护阶级统治。就我国当代社会而 言,对法的阶级性必须重新认识,尤其在强 调建设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应当更重视法对 人民利益的维护作用。
第二、管理公共事务。包括:维护人类社 会基本的生活条件、维护生产和交换秩序、 组织社会化大生产、推进教科文卫事业的发 展等等。
法的作用之规范作用
3、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由于法律的存在,且对人们
某种行为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评价以及由此而 必然导致的法律后果,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 自己行为的结果或他人将如何安排自己的行 为,从而决定自己行为的取舍和方向的一种 功用和效能。 4、教育作用
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规定和实施, 影响人们的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的法律意 识,引导人们积极依法行为的功用和效能。
第三节 法的作用
从法的作用的对象上来进行划分可将法的 作用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类。
规范作用意指通过法律的规定,从而提供 了人们一种行为的标准。
社会作用则是指法律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调 整,而对社会结构、社会秩序所产生的效果。
法的规范作用是一种直接功能,即对人的 行为发生影响;而法的社会作用则是一种间 接功能,也就是法通过调整人们的行为而对 社会产生影响。
法的要素
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处在于法律中的可以作为法律规 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是“规则之规则”。
原则的特点是,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 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因此,与规则相比,原则的内容在明确化程度上显 然低于规则,但是,原则所覆盖的事实状态远广于 规则,因而,原则的适用范围也远广于规则。
2、普通法和衡平法 这种划分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这里的普通法不
是法的一般分类中与根本法相对应的普通法,而是 专指英国在11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渐形成 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衡平法,是英国 法传统中与普通法相对称的一种法,主要指英国在 14世纪后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作为对普通法的修正 和补充形式而存在并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一种判例 法。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法
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或者赋予某些事实状态 以法律意义的行为准则或标准。法律规则是法的 首要构成要素,也是最重要的构成要素。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按照法律规则是授予权利,还是设定义务,可 以把法律规则分为权利规则、义务规则和复合规 则。
Hale Waihona Puke 法的要素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 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 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税收征管法》第 八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 税、退税的权利”。
法理基础知识与HR
2013年11月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法理学基础知识 民法基础知识 行政法基础知识
第一章 什么是法
第一节 法的概念
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说文解字》 的考证,汉语中“法”的古体是“灋”。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 不直者去之,从去。”
第三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法律制度问题。离开了法律制度这个研 究对象,法学将无以存在。
(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社会现 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本身也是复杂多样的,并 非所有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都具有法 律意义或“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法学的研究对象
事例
张某与李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 一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期天到电影院看电 影。到了星期天,张某首先乘车至电影院 门口等候李某。但李某突然改变主意,直 到电影散场也没有来电影院。张某为此愤 愤不平,提出与李某“断交”。
法的作用之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能够为人们的行为提
供一个既定的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所允 许的范围内从事社会活动的功用和效能。
指引作用主要是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进行 指引。 2、评价作用
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能 够衡量、评价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功 用和效用。
评价作用主要是对他人的行为进行评价 在评价标准上,主要有合法与违法之分。
(二)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 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即指不同等级 的主体制定的法有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高的 主体制定的法,效力自然高于等级低的主体制 定的法。
法的效力
法的一般分类
2、国内法与国际法 以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
作的分类。
国内法。即指在某一主权国家内,由特定 法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其效力范围一般不超 出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
国际法。即由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 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制定或认可的确定其相 互权利义务的法,其主要形式是国际条约和 国际习惯法。
法的特征
四、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障手段的规范 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一)规范的强制力 (二)法由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的必要性
五、法是严格规定程序的行为规范,具有程序 性 法治发展的程度,事实上取决于一个国 家法律制度程序化的程度及对法律程序的遵 守和服从的状态。一个没有程序或不严格遵 守和服从程序的国家,就不会是一个法治 (法制)国家。
法的特征
二、法具有普遍性 (一)法作为一种规范,必然具有普遍性特 征 (二)法的普遍性与法的公正性 (三)法普遍性与法的反复适用性 (四)法的普遍性不等于法的绝对性与无限 性
法的特征
三、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 于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法的制定与法的认可 1.制定方式 2.认可方式: (1)明示认可 (2)默示认可
法可界定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 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 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反映由特定 物质生活关系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的 行为规范体系。
第二节 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们关系行为的规范 (一)法是一种规范 (二)法调整关系行为 1.法只能针对行为,而不能针对思想。 2.法针对的是社会关系之中的行为(关 系行为、涉他行为或交互行为),而非纯粹 个人意义上的个体行为(自涉行为)。 3.法所针对的关系行为,不仅包括作为, 而且也包括不作为。
在古代文献中,“法”除与刑通用外, 也往往与“律”通用。
“法”与“律”复合,作为“法律”独 立合成词,在古代文献中偶尔出现过,但主 要是近现代的用法。清末以来,“法”与 “法律”是并用的。
法的概念
法律也有广狭两层含义,一是指包括宪法、 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一是指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 法律以外的法律。
法的特征
事例
法官A在审理案件时,当事人B是A的同学。A公 认是一个大公无私的法官,并且他与B已经20年没 有见面了。于是,A并未回避对于这个案件的审理, 最终做出了一个非常公正的判决。另一方当事人C 以“B与A是同学关系”的理由提出上诉。最终,A 的判决由于违反程序被撤销。
这个事例表明: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本身具有约 束力。违反程序规定,尽管实质结果正确,同样 可以认定不合法,有关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由于违 反程序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定 程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根本法指的是在整个法的渊源体系中居于
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文件,即宪法。 普通法即宪法以外的所有法。
法的一般分类
5、一般法与特别法 以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一般法。即指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
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 特别法。即指对特定人、特定事或在特定
狭义的法的效力,则仅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 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层次、效力范 围(人、空间、时间等)等等。
法的效力
二、法的效力层次
(一)法的效力层次的含义 法的效力层次就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 的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 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 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法的作用之规范作用
5、强制作用 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能运用国家强制力
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的功用和效能。法律 强制的实施主体是国家,实施的对象是违法 者的行为。
法的强制作用是法律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 也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障。没有强制作用, 指引作用就会降低,评价作用就会在很大程 度上失去意义,预测作用就会被怀疑,教育 作用的效力也会受到严重的影响。
在这个生活事例中,尽管李某由于疏忽 而存在“背信弃义”的行为,但该生活关 系本身显然不具有“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没有法律意义。
法学的研究对象
(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相互如何对应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 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 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王某得 知某市百货商场正在销售假冒“三星”品牌的电视机,遂 购买了一台价值2300元的假冒电视机。第二天,王某以商 场欺诈销售为由,要求该商场赔偿损失4600元。后诉讼至 法院,主审法官以王某“知假买假”认定其不属于消费者, 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第三章 法的效力、渊源及体系
第一节 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概念 广义的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即
凡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都对人的行为具有 一种普遍性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这是规范 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还包括那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的效力,如判决书、调解书、逮捕证、公证书、违 章罚款单、依法制作的民事或经济合同书等等。
“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
“公平对待”
法的要素
三、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 为等进行高度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王某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就从事将山东的 蔬菜贩运至北京的业务。由于我国1979年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了“投机倒把罪”, 将现在我们习以为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定义为投机倒 把。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做了修改, 将这个罪名取消。这就意味着:按照1979年的《刑 法》规定,王某的行为构成投机倒把行为并应当受 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在1997年以后,这个行为不但 不会受到法律制裁,反而还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的一般分类
3、实体法与程序法 以法所规定的内容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实体法。一般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或
职权职责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法、刑法、 企业所得税法等。
程序法。通常指以保证主体的权利义务得 以实现或职权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或手 续为主要内容的法,如诉讼法、税收征管法。
法的一般分类
4、根本法与普通法 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制
义务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 行为的法律规则。《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三款规 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复合规则又称权利义务复合规则,是兼具授予权 利和设定义务的双重属性的法律规则。授予国家机 关以职权的法律规则,授予监护权的规则,授予受 教育权的规则
区域、特定时间适用的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区分,具有相对性,即
同一法相对不同的法而言,既可能是一般法, 也可能是特别法。如《物权法》相对于民法 通则是特别法,而相对于担保法则是一般法。
法的特殊分类
1、公法与私法 划分标准:法所保护的利益是国家利益还是私人利 益。
凡保护国家公益的法为公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为私 法。
第二节 法的种类
一、法的一般分类
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依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对法 所作的分类。
成文法。即指由国家特定机关(主要是有 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 可的,并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
不成文法。即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 但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具有文字形式但不具 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第二章 法的构成与作用
第一节 法的要素
一般而言,法的要素主要由法律规则、原则与 概念三种基本要素组成。
法的作用之社会作用
总体而言,不论何种类型的法,其社会作 用均主要体现为两大方面:
第一、维护阶级统治。就我国当代社会而 言,对法的阶级性必须重新认识,尤其在强 调建设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应当更重视法对 人民利益的维护作用。
第二、管理公共事务。包括:维护人类社 会基本的生活条件、维护生产和交换秩序、 组织社会化大生产、推进教科文卫事业的发 展等等。
法的作用之规范作用
3、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由于法律的存在,且对人们
某种行为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评价以及由此而 必然导致的法律后果,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 自己行为的结果或他人将如何安排自己的行 为,从而决定自己行为的取舍和方向的一种 功用和效能。 4、教育作用
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规定和实施, 影响人们的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的法律意 识,引导人们积极依法行为的功用和效能。
第三节 法的作用
从法的作用的对象上来进行划分可将法的 作用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类。
规范作用意指通过法律的规定,从而提供 了人们一种行为的标准。
社会作用则是指法律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调 整,而对社会结构、社会秩序所产生的效果。
法的规范作用是一种直接功能,即对人的 行为发生影响;而法的社会作用则是一种间 接功能,也就是法通过调整人们的行为而对 社会产生影响。
法的要素
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处在于法律中的可以作为法律规 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是“规则之规则”。
原则的特点是,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 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因此,与规则相比,原则的内容在明确化程度上显 然低于规则,但是,原则所覆盖的事实状态远广于 规则,因而,原则的适用范围也远广于规则。
2、普通法和衡平法 这种划分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这里的普通法不
是法的一般分类中与根本法相对应的普通法,而是 专指英国在11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渐形成 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衡平法,是英国 法传统中与普通法相对称的一种法,主要指英国在 14世纪后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作为对普通法的修正 和补充形式而存在并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一种判例 法。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法
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或者赋予某些事实状态 以法律意义的行为准则或标准。法律规则是法的 首要构成要素,也是最重要的构成要素。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按照法律规则是授予权利,还是设定义务,可 以把法律规则分为权利规则、义务规则和复合规 则。
Hale Waihona Puke 法的要素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 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 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税收征管法》第 八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 税、退税的权利”。
法理基础知识与HR
2013年11月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法理学基础知识 民法基础知识 行政法基础知识
第一章 什么是法
第一节 法的概念
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说文解字》 的考证,汉语中“法”的古体是“灋”。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 不直者去之,从去。”
第三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法律制度问题。离开了法律制度这个研 究对象,法学将无以存在。
(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社会现 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本身也是复杂多样的,并 非所有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都具有法 律意义或“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法学的研究对象
事例
张某与李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 一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期天到电影院看电 影。到了星期天,张某首先乘车至电影院 门口等候李某。但李某突然改变主意,直 到电影散场也没有来电影院。张某为此愤 愤不平,提出与李某“断交”。
法的作用之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能够为人们的行为提
供一个既定的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所允 许的范围内从事社会活动的功用和效能。
指引作用主要是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进行 指引。 2、评价作用
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能 够衡量、评价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功 用和效用。
评价作用主要是对他人的行为进行评价 在评价标准上,主要有合法与违法之分。
(二)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 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即指不同等级 的主体制定的法有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高的 主体制定的法,效力自然高于等级低的主体制 定的法。
法的效力
法的一般分类
2、国内法与国际法 以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
作的分类。
国内法。即指在某一主权国家内,由特定 法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其效力范围一般不超 出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
国际法。即由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 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制定或认可的确定其相 互权利义务的法,其主要形式是国际条约和 国际习惯法。
法的特征
四、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障手段的规范 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一)规范的强制力 (二)法由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的必要性
五、法是严格规定程序的行为规范,具有程序 性 法治发展的程度,事实上取决于一个国 家法律制度程序化的程度及对法律程序的遵 守和服从的状态。一个没有程序或不严格遵 守和服从程序的国家,就不会是一个法治 (法制)国家。
法的特征
二、法具有普遍性 (一)法作为一种规范,必然具有普遍性特 征 (二)法的普遍性与法的公正性 (三)法普遍性与法的反复适用性 (四)法的普遍性不等于法的绝对性与无限 性
法的特征
三、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 于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法的制定与法的认可 1.制定方式 2.认可方式: (1)明示认可 (2)默示认可
法可界定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 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 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反映由特定 物质生活关系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的 行为规范体系。
第二节 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们关系行为的规范 (一)法是一种规范 (二)法调整关系行为 1.法只能针对行为,而不能针对思想。 2.法针对的是社会关系之中的行为(关 系行为、涉他行为或交互行为),而非纯粹 个人意义上的个体行为(自涉行为)。 3.法所针对的关系行为,不仅包括作为, 而且也包括不作为。
在古代文献中,“法”除与刑通用外, 也往往与“律”通用。
“法”与“律”复合,作为“法律”独 立合成词,在古代文献中偶尔出现过,但主 要是近现代的用法。清末以来,“法”与 “法律”是并用的。
法的概念
法律也有广狭两层含义,一是指包括宪法、 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一是指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 法律以外的法律。
法的特征
事例
法官A在审理案件时,当事人B是A的同学。A公 认是一个大公无私的法官,并且他与B已经20年没 有见面了。于是,A并未回避对于这个案件的审理, 最终做出了一个非常公正的判决。另一方当事人C 以“B与A是同学关系”的理由提出上诉。最终,A 的判决由于违反程序被撤销。
这个事例表明: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本身具有约 束力。违反程序规定,尽管实质结果正确,同样 可以认定不合法,有关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由于违 反程序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定 程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根本法指的是在整个法的渊源体系中居于
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文件,即宪法。 普通法即宪法以外的所有法。
法的一般分类
5、一般法与特别法 以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一般法。即指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
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 特别法。即指对特定人、特定事或在特定
狭义的法的效力,则仅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 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层次、效力范 围(人、空间、时间等)等等。
法的效力
二、法的效力层次
(一)法的效力层次的含义 法的效力层次就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 的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 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 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法的作用之规范作用
5、强制作用 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能运用国家强制力
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的功用和效能。法律 强制的实施主体是国家,实施的对象是违法 者的行为。
法的强制作用是法律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 也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障。没有强制作用, 指引作用就会降低,评价作用就会在很大程 度上失去意义,预测作用就会被怀疑,教育 作用的效力也会受到严重的影响。
在这个生活事例中,尽管李某由于疏忽 而存在“背信弃义”的行为,但该生活关 系本身显然不具有“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没有法律意义。
法学的研究对象
(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相互如何对应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 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 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王某得 知某市百货商场正在销售假冒“三星”品牌的电视机,遂 购买了一台价值2300元的假冒电视机。第二天,王某以商 场欺诈销售为由,要求该商场赔偿损失4600元。后诉讼至 法院,主审法官以王某“知假买假”认定其不属于消费者, 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第三章 法的效力、渊源及体系
第一节 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概念 广义的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即
凡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都对人的行为具有 一种普遍性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这是规范 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还包括那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的效力,如判决书、调解书、逮捕证、公证书、违 章罚款单、依法制作的民事或经济合同书等等。
“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
“公平对待”
法的要素
三、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 为等进行高度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王某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就从事将山东的 蔬菜贩运至北京的业务。由于我国1979年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了“投机倒把罪”, 将现在我们习以为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定义为投机倒 把。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做了修改, 将这个罪名取消。这就意味着:按照1979年的《刑 法》规定,王某的行为构成投机倒把行为并应当受 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在1997年以后,这个行为不但 不会受到法律制裁,反而还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的一般分类
3、实体法与程序法 以法所规定的内容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实体法。一般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或
职权职责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法、刑法、 企业所得税法等。
程序法。通常指以保证主体的权利义务得 以实现或职权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或手 续为主要内容的法,如诉讼法、税收征管法。
法的一般分类
4、根本法与普通法 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制
义务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 行为的法律规则。《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三款规 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复合规则又称权利义务复合规则,是兼具授予权 利和设定义务的双重属性的法律规则。授予国家机 关以职权的法律规则,授予监护权的规则,授予受 教育权的规则
区域、特定时间适用的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区分,具有相对性,即
同一法相对不同的法而言,既可能是一般法, 也可能是特别法。如《物权法》相对于民法 通则是特别法,而相对于担保法则是一般法。
法的特殊分类
1、公法与私法 划分标准:法所保护的利益是国家利益还是私人利 益。
凡保护国家公益的法为公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为私 法。
第二节 法的种类
一、法的一般分类
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依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对法 所作的分类。
成文法。即指由国家特定机关(主要是有 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 可的,并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
不成文法。即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 但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具有文字形式但不具 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