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A审核要求(企业版)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OA审核要求
在审核OA前,应当结合交底书和申请文件,充分理解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和技术原理。

一、对于权利要求的修改
1、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时,尽量避免过多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2、在第二次、第三次等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时,对于前次答复中已经提取过的特征,如果审查员再次下的审查意见中不认可这些特征,那么本次修改的独权中不必再体现这些特征,可在原始权要的基础上修改;特殊情况除外,例如:本次修改的新增特征与前次修改的特征相关联,或者,本次意见陈述时针对该特征又想到了新的答复思路。

3、对于包含应用型从权和算法型从权的案子,优先尝试提应用型从权至权1(与我司的技术现状和易于抓侵权的角度考虑)。

二、对于意见陈述书的撰写
1、至少确保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比对全部核对,以核实审查员所说的“等同”、“相同”是否正确,若不正确,需要详细说明为什不同以进行反驳。

(批注主要文字部分内容:审查员进行技术特征比对时,将上面标黄的特征与D3中的特征进行了等同,建议代理人在论述新颖性进行论述,论述D3为何没公开这部分标黄的特征时,说明没有公开(无法等同)的详细理由。


(批注文字部分内容:针对这部分特征,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进行了比对,引用的内容是
D1中【0047】段和【0048】段的内容,目前来看,这部分技术特征有被D1公开,请代理人再进行核实
若这部分技术特征未被公开,请代理人在意见陈述中说明与D1中审查员引用的内容不同的理由)
2、审核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未评价或者承认的区别技术特征,可作为争辩的重点。

注意代理人在定位区别技术特征以及陈述的时候是否有遗漏
(批注部分文字内容:审查员承认了区别特征“根据所述当前工作模式,设置所述微控制单元的当前运行模式,不同的所述当前运行模式具有不同的功耗”,请代理人不要遗漏!)
3、对于权要中涉及限定词、连接关系或顺序等关键技术特征时,应该核实审查员在进行特征对比时是否忽略或者漏掉了这些特征。

4、确定技术问题时,避免直接将技术手段本身作为技术问题,而使得审查员认为本申请的技术手段是显而易见的。

5、对于技术手段以及技术效果的确定,尽量从本申请去找对应的技术特征来支撑意见陈述,避免采用纯推断的方式或者只是给一个结论。

6、不要脱离审查意见去答。

例如:审查员用对比文件中的A特征来等同本申请中的特征a,如果不认同的话,请陈述意见来反驳以说明对比文件的A与本申请的a为何不等同,避免答非所问,用对比文件中的一些不相关的特征来分析。

再如:
7、当新增技术特征为某一从权中的技术特征时,需要看一下通知书中审查员对该从权的评述意见是什么,审查员是用什么来评述这条权要的创造性的,从而准确地选对答辩重点。

8、当新增技术特征为说明书内的技术特征时,需要针对新增技术特征论述一下该特征是否是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是否有技术启示,不要只是简单说一下对比文件没有公开。

9、尽量以可视化的方式进行技术特征区别的展示。

如,软件类的审查意见答复中可以采用流程图或者信息交互图的方式展示。

10、如果审查员使用多篇对比文件结合来评述的话,要答一下是否有结合启示、结合的难度怎样、如果结合的话,可以列举一下实际结合后得到的方案应当是什么样,然后对比结合后得到的方案与本申请是否相同,是否能达到本申请的效果。

11、注意意见陈述书条理清楚逻辑清晰的进行意见陈述。

通常意见陈述书内容依次包括:修改说明;区别技术特征确定;创造性论述。

在区别技术特征确定部分,注意:(1)可以以A\B\C或者1、2、3进行清楚区分;然后分别阐述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未被公开或者与本申请不同的理由;在此处一般简单说明为什么对比文件未公开即可,避免在此处长篇累牍的继续陈述费显而易见性。

(批注部分文字内容:此段是想争辩特征的非显而易见性,放在特征对比的位置不太合适,建议放在后续关于创造性答复的段落。


在创造性论述部分:着重答复该区别技术特征的非显而易见性,即,该区别技术特征为什么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12、关于公知常识的答复避免仅仅要求审查员进行举证。

首先是判断其是否真的为公知常识,如果不是,可以具体论证一下本领域要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真正常用的技术手段是什么;
确定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公知常识或现有技术中的作用是否与其在本专利申请中的作用相同;若不相同,则没有技术启示,具有创造性;
还可以从技术领域方面进行论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某一技术领域是公知常识,但是在本申请
的技术领域内不一定是公知常识或者解决了不一样的技术问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