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调解格局下民族地区法治本土资源文化的良性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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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格局下民族地区法治本土资源文化
的良性发展研究
穆芮奇罗聃苦打哈
四川农业大学法学院,四川雅安625000
摘要:在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的背景之下,调动和整合社会各种化解矛盾纠纷的力量,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的“大调解”格局成为法治改革进程中的重点。
德古制度是凉山彝族地区民间纠纷的传统调解机制,是一种特色法治本土资源。
在法治推进过程中,由于传统习惯法文化的根深蒂固、人们现实的需要,现如今“德古”调解于凉山彝族地区而言,其依然是彝族群众用于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
本文通过分析“德古”现状并发现其制度存在的不足,结合实地调研情况,提出以国家司法机关来主动适应彝族德古制度的优化设计方案,以求作为凉山本土法治资源的“德古”能够充分发挥出其巨大潜在作用。
关键词:彝族德古;凉山;发展现状;对策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4-0115-02
作者简介:穆芮奇(1999-),汉族,四川西昌人,四川农业大学,法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民族法治资源。
一、德古简介
(一)“德古”的历史渊源
彝族聚居区所在的自然环境大多都是高山峻岭,相对与外部环境隔绝,由于地势以及历史的原因,彝族人民长期处于自给自足的状态,在此状态之下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文化,即纠纷产生时首选德古进行调解,德古调解制度在其渊源的历史长河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德古”是指能言善辩,精通彝族习惯,此外在当地具有一定威望的彝族长者,其调解民事纠纷的范围小至邻里口角,大至涉及刑事方面跨越家支的械斗和战争。
(二)“德古”的地位、意义
“德古”不仅仅是大小凉山是彝族文化的发扬者、推动者;而且更是解决彝族群众纠纷的调解者、彝族民间调解文化的传承者及发展者。
“德古”调解制度作为彝族地区的珍贵法治本土资源,解决了彝族地区大多数的法律纠纷,其倡导以公平正义、一视同仁为核心的价值体系。
在彝族重视家支、重视血缘以及爱好面子的传统之下,德古的出现为其解决法律纠纷、维持社会秩序以及维护家族和谐方面均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二、德古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法律定位不明确
主持调解者“德古”,在调解时依据的主要是彝族习惯法、尔比尔吉以及判例。
“德古”担任着民间法律人的角色,然而在政府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里,“德古”并没有一个准确的身份定位,也并无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关于“德古”调解纠纷并进行判决的权利。
根据作者实地走访以及有关法条查阅,发现德古并不具有正式的司法身份,比如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等正式司法身份;虽然主持调解者“德古”有此缺漏,但是其在助力和谐社会建设的同时充满生机,作为一种历史传承文化可以得到较好的发展。
(二)德古自身文化素质
由于地方交通、地理位置、地方性思想观念、封建思想侵害程度的差异,“德古”于彝族文化而言,他是杰出代表者,但是其相对于其他文化(国家成文法等文化)而言,便是一个普通人了。
没有接受过专门学校以及职业教育的“德古”,仅依靠从小生长的习俗、规范和道德的文化熏陶。
由于其文化受教育程度偏低,对于汉字以及汉语的了解度低,不利于其学习国家制定法以及当代法治社会的新思潮,这也是“德古”个人能力未来还需要提高的一个方向。
三、对策措施
(一)明确法律地位,给予相应的培训以提高德古素质
政府应当主动出台相关的法规、政策,进一步明确德古地位。
民族聚居区根据实际情况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制定地方性政策,主动为德古确立有关地位,鼓励德古积极参与到国家司法实践中;将德古信息收集,统一送往县级及以上部门备案,方便与德古的联系和沟通。
通过不断尝试给予德古有关的明确定位,不仅有利于更好的对德古进行有关的管理,使其消极作用得到有效的减少,积极作用更好的发挥,还能促进德古与有关国家机关之间更多的沟通与交流,有利于国家制定法通过德古影响到彝区,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
除此之外,明确的法定位也将有利于德古作为一种珍贵历史文化遗产得到传承、发扬,可吸引年轻一代的彝族人有倾向作为传承者更好的去提前了解德古制度的有关情况。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目前彝族德古表现出来的普遍现象就是民族文化荣誉感极强,由此借此机会可进一步引发学习民族习惯法的热潮。
以“谋格”(大会)的形式,由彝学会来牵头组织各地德古人士,每月进行一次以家支、血缘及尔布尔吉等为主要内容的民族习惯法交流,并且每位德古可把自己遇到的案件及其处理案件的技巧、情形及结果进行交流。
(二)加强国家机关与德古的协作,为德古的发展提供助力
构建一个强有力的交流互助平台,加强德古与国家机关的协作、交流与技术指导,国家机关对德古给予更多的关注与扶持,从多个方面解决德古调解自主性过强等方面的问题。
加强人员的交流、沟通。
依情况的差异,可调德古协助案件的办理,进一步拉近民间调解者和国家法律
(下转第117页)
别。
在公司法修订过程中,对于这一方面进行严格区分,对于优先股必须进行明确的阐释说明,不可含糊不清。
与此同时,国务院确实需要规划优先股的试行准则,在优先股的类型、发行、赎回、变换以及优先股的股东权利保障等方面进行引导性详细规定。
具体展开,在对现行公司法全部条文进行整理分析后,按照增设优先股的需要,有必要在公司法中规定优先股的概念和其他必要内容,使之和整体进行配套衔接。
在此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优先股的概念,优先股是指在公司股利分配和清算后分配剩余财产时比普通股享有优先权的股票。
优先股的投票权受到一定的限制,一般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除非公司的决议损害了优先股股东的权益。
按照发行契约,对于公司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详细记载。
了解优先股的相关概念后,笔者认为公司法需要修改的法条具体包括:(一)把《公司法》的第4条更改为:“公司的普通股股东依据法律规定所有的权利包含资产进益、参加重要决断以及选取管理者等。
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参照本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认定”;(二)把《公司法》第82条第1款第4项更改为“公司的股份总额、股票类型、单股价值以及注册资金”,把此条第1款第5项更改为“发起股东、优先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数目以及股份类型、出资模式以及出资日期”;(三)把《公司法》第167条第4款有关股份公司盈利配置的部分更改为“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先分拨优先股股利、然后分拨普通股股利的次第进行,对普通股股利依据所占有的股份权重配置,但公司章程约定不依据占有的股份权重配置的排除在外”;(四)把《公司法》第187条第2款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据股东的所有股份权重配置更改为“股份有限公司应该对优先股股东开展分配,有余下的再依据股份权重向普通股的股东开展配置”。
三、结语
根据以上对于公司法的修改建议,再由国务院对优先股作出试行细则规定,这样会比较有利于优先股的发行。
与此同时,比如优先股的推出、记录、上市交易以及股权让与等,都应该相应地更改证券法等有关法条以及公司法相匹配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
[参考文献]
[1]王欣新,魏现州.在我国公司法中设置优先股制度初探[J].法律适用,2010(10):30-33.
[2]郑磊.公司法的缺值:呼唤优先股[J].董事会,2013(3):104-104.
[3]魏现州.论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保护[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4(3):24-27.
[4]李勇.优先股将出,《公司法》面临修改?[J].中国经济周刊,2013(37):66-67.
(上接第115页)
人员的距离,发挥德古在民间纠纷调解中的作用。
加大财政投入,建设标准化、现代化德古组织,加大宣传力度,吸纳更多有才能的德古人士加入,通过德古组织内部的管理制度规范对德古进行有效管理,并借此机会发挥其最大之积极作用。
(三)大调解体系构建,助力法治国家建设
1.搭建创新型平台
创新“三个平台”模式。
创立“三个平台”模式,进而促进少数民族调解。
以德古为例:平台一,“诉调对接”。
其一,将“德古”吸纳到人民调解员的行列,进而参与庭前调解;其二,吸纳“德古”进入人民陪审员队伍,参与庭中审理;第三,法院对自己所辖区域内的已经经过“德古调解的案件进行记录、确认,从司法机关的角度为”德古“调解结果提供进一步的保障。
平台二,“检调对接”。
即为县检察院聘任“德古”,让其担任“刑事和解员”,达到参与刑事和解的目的。
平台三,建立“‘德古’人民调解工作室”。
此举可以更好促进党政机关与少数民族地区民间调节者之间的衔接交流平台。
2.建立信息工作平台
将有关矛盾信息进行分析、排查、报告,统一进行案件收集,分窗口进行接待,对来访案件进行登记,对受理或者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根据其性质、类别,进行汇总梳理或直接调处,或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保证案件针对性,提升效率。
对有关信息进行统一存档,分析有关矛盾特点,为更好的解决矛盾提供参考。
3.规定有关法院为少数民族民间调解者提供有关资源支持
法院以自身已有的人力以及财力资源为其提供相应支持,比如为其提供相应的制定法培训,协助少数民族民间调解人更进一步了解国家制定法,以便于更好的促进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的良性互动,在良性互动的状态下积极的促进民间纠纷的解决。
四、结语
一枚硬币有两面,一把双刃剑也当有双面性;“德古”作为大小凉山彝族群众民间纠纷调解文化的忠实代表者,其非常注重的是更加多元化的调解机制,此外他想要达到的目的是让产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都得到满意的结果,较之与冷冰冰的法律判决书文书,其有着其他制度所不能替代的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当然他也存在着许多令人不悦的缺漏;德古调解没有固定的调解模式,每个人的人生观、世界观及价值观也有些差异;基于此,在开展德古调解之时不免会产生一些调解方面的随意性、主观性、个人独断性等不足之处。
通过深入的实地调研,笔者了解到“德古”调解当前的现状,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笔者希望通过此次深入研究,希望“德古”作为法治资源时,其能发挥出更好的民间纠纷调解作用;作为历史文化财产时可以更好的传承与发展,成为民族文化多样性中璀璨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1]李剑.论凉山彝族的纠纷解决[J].中央民族大学民族法学博士论文,2010.3.
[2]巴且日火.“坎上法庭与坎下法庭”[J].凉山民族研究,2005.37.
[3]张居盛.彝族纠纷解决:过去、现在和未来[M].北京:大众文艺出版社,2006: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