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2001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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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2001修改)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批准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1.12.28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1.12.28
【实施日期】1995.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杭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1994年7月29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1997年12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修改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条为了防止环境污染和火灾、人身伤害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公安机关是实施本条例的主管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交通、邮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实施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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