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人防部门收取易地建设费后取消人防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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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人防部门收取易地建设费后取消人防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1.12.26
•【字号】新政办[2001]197号
•【施行日期】2001.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人防部门收取易地建设费后取消人防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新政办[2001]19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199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自治区人防办贯彻落实《关于加快西北地区人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意见》的通知(新政办[1995]49号)。

通知规定,对人防重点城市建筑面积不到7000平方米,层高不超过10层,基础开挖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按地面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的标准向人防部门交纳人防设施配套费。

2001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文件精神,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建设厅、人防办等四部门联合下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办法》(新计价房[2001]1410号),重新规定人防重点城市新建九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以上总建筑
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

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由建设单位向城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并按新的收费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由于新政办[1995]49号文规定的“人防设施配套费”已划入新计价房[2001]1410号设定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范围内,为避免重复收费,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原“人防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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