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野生动物资源经营管理的紧急通知-湘林森[199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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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野生动物资源经营管理的紧急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1992.06.20
施行日期1992.06.20
文号湘林森[1992]08号
主题类别森林资源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野生动物资源经营管理的紧急通知
(湘林森[1992]08号)
各地、州、市、县林业局:
据反映,入夏以来,我省一些地方野生动物经营管理秩序比较混乱,非法猎捕、收购、运输、经营蛇、蛙和其他野生动物的现象严重。
有的违反法规任意发放狩猎证、经营许可证,有的超越权限核发准运证,严重扰乱了限额捕猎管理秩序,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
为此,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必须严格执行野生动物猎捕及其产品经营限额计划。
这项工作省厅早有部署,但有的地市没有如期报来,各地应按湘林森[1992]07号文要求将今年的限额计划于六月底前向省森保局补报。
今后不按时报批限额计划者,一律不准猎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二、切实加强“三证”(猎捕证、驯养证、运输证)的审核发放管理。
发放“三证”要严格按湘林森[1989]09号和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依据限额计划、定点猎捕和定点加工经营。
外省单位个人来我省从事猎捕经营野生动物及产品的按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必须经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同意,严禁越权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特许猎捕证和出省准运证。
需出省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持准运证第二联到省森保局换发出省运输证。
三、认真抓好野生动植物保护基金的征收工作。
要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发出的湘林森[1989]05号文件加强“基金”征收,防止减征、漏征,同时可按收购价的上限计征,以便用经济手段控制资源利用强度。
四、加强经营流通管理,严肃查处非法运输。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主动争取工商等部门配合,加强对集贸市场、饮食业、冷库等场所销售、经营、储存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检查监督,道路联合检查站中的林业专业检查人员,木材检查站,应加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的监督检查,对无证运输和货证品类不符的,按规定予以扣留和没收。
以上几条,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