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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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差旅费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差旅业务行为,降低成本,根据YS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YS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YS母公司员工在公出期间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会务费、培训费及公出使用公司自有车辆发生的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
差旅费不包括公出期间所发生的招待费、礼品费、公司目前改制车辆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条公司鼓励个人代垫差旅费,可先垫付,后凭有效票据报销。
第四条公司公出人员出差日期按离、抵本市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YS全体员工与下属各单位,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公出审批程序
第六条凡公出到QD市辖区以外的,一律事先填写《出差审批单》(见附件1,统一格式),经本单位行政主管领导、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公司各部处、中心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各生产单位行政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副总师级领导公出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公司副总经理级及以上领导公出审批事宜由公司经理部统一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公出人数、时间和路线,员工因公出差,应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填写《出差审批单》,《出差审批单》是差旅费借款报销的原始凭据,应填写完整齐全。
第八条员工参加会议、培训班等,须凭相关通知,遵照上述审批程序执行。
第三章差旅费借款与报销的管理
第九条员工公出借款或报销,须持事先审批后的《出差审批单》,到公司
财务部办理借款和报销手续,没有《出差审批单》,财务部门不予借款和报销;单人单次业务公出借款与报销或多人单次业务公出借款(报销)额度在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以下,经财务部审核后,由财务部部长(或授权人)审批。
单人单次业务公出借款(报销)或多人单次业务公出借款额度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20000元),经财务部审核后,由财务总监审批。
单人单次业务公出借款(报销)或多人单次业务公出借款额度在人民币20000元以上,经财务部及财务总监审核后,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条出差人员在返回单位后10日内,凭有效票据到财务部报销。
对有借款未报销的个人,不允许再次借款。
对长期占用借款不报销的单位、个人,每月进行清查,并公示名单,告知当事人,各单位行政主管领导负责协助催收;公示后一个月内仍然不报销者,按借款额度将在其工资中逐月扣除(每月保留最低生活费),不再另行通知;如三个月内不能还清者,取消本人在财务部借款资格;如六个月内仍未还清者,由本单位还清本人所有借款,并纳入年度考核指标。
公司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对交纳的会务费、资料费等凭会议通知或会议证明及开据的票据报销。
第十一条对公出报销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停止其单位差旅费借款及报销业务,上报公司有关部门处理。
备用金实行专人借支专人负责的办法,不得全部或部分转借他人,不得挪用和贪污,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备用金由借款人以现金归还或费用报销冲抵,原则上谁借款谁报销,因故不能亲自报销而委托他人代办的,委托人应在公出旅费报销单上签字。
第四章交通费标准
第十二条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的等级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于公出人员乘坐飞机的,公司副总师级以上(含副总师)人员公出可乘坐飞机经济舱;公司副总师级以下处级以上人员公出,可购5折以下(含5折)经济舱机票,由财务总监签字审批。
除上述情况以外及其他人员确因紧急公务需要乘坐飞机,需经总经理审批。
第十四条公出期间不允许乘坐软卧及高铁,如有特殊情况,须由主管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签字后方可报销。
公出人员乘坐火车,在晚八时至次日七时之间连续乘坐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12小时以上的,可购同席硬卧铺票。
火车票(含动车组)由财务人员审核后报销。
第十五条凡通火车的地方,不允许乘坐长途汽车。
不通火车地方,经财务人员核实后方可报销长途汽车票。
第十六条到外市出差可享受交通补贴,每人每天20元,不再凭票据报销交通费。
到外市开会及培训学习每人每天10元。
自带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交通费。
乘坐飞机往返于机场的专线客车费或机场快轨费可凭票据,由财务人员审核后报销。
在QD市辖区内公出的不予报销交通费用。
公出期间出租车费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由主管副总及财务总监签字后报销,并全额扣除其交通补助费。
公司副总师级以上及相当职务人员公出期间交通费据实报销,不再享受交通补贴。
第十七条公司副总师级以下(不含副总师)人员公出,按规定可以乘坐硬席卧铺而乘坐硬座或轮船最低舱位的,按其票价的50%补贴个人。
第十八条经组织到外市学习的人员,在学习期间假期往返路费、中转宿费及伙食补助费,执行本规定中的标准,其中学员换季期间的路费自理。
第十九条职工公出订票费,凭有效票据报销。
第二十条火车票、飞机票发生的退票费,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必须经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和财务部门的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一条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一)乘坐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销一般火车硬席座位,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12小时以上的,可报销硬席卧铺票。
(二)乘坐轮船的,报销四等舱船票。
(三)不通火车的地方,乘坐长途汽车的,据实报销。
(四)职工探亲不得乘坐飞机,因故乘坐飞机,按一般直线车、船票价报销,超支部分自理。
第五章住宿费开支标准
第二十二条住宿费标准:
其他人员出差为单人或异性的,住宿费标准为一般地区150元,省会及以上城市与经济特区200元。
第二十三条经济特区包括: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省。
到北京、上海出差住宿标准参照经济特区执行。
第二十四条出差人员宿费凭有效票据按相关标准报销,如果出差人员属于“公司部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和“其他人员”类别,其实际发生的宿费低于规定享有标准的,按节约额的50%补贴给个人;“公司副总经理以上及相当职务人员”和“公司副总师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实际发生的宿费低于规定享有标准的,不得按节约额计提补贴。
公出人员在乘坐晚六时以后的火车,给予半天的宿费补助。
第二十五条外出参加会议及培训学习,统一安排住宿的,凭会议通知报销,没有会议通知的,按规定标准报销,超支部分自理。
超出会议期间日期的,不予发放补助。
第二十六条到北京公出,原则上要求在ZH第一招待所住宿。
第二十七条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转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普通床位(100元)宿费,如中转宿费超过规定标准,其超出部分自理。
第六章伙食补助标准
第二十八条外地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每人每天30元,省会及以上城市与经济特区每人每天40元,按出差人员出差日历天数计算发放。
第二十九条参加各种会议、学习班、培训班等,报销会议费、资料费、会务费等的,不予发放伙食补助。
未发生会务费,并取得主办单位开具的无伙食补助证明的,按出差标准计提伙食补助。
在出差期间发生业务招待费的,发生业务招待的期间不再发放伙食补助。
第三十条到QD市区内出差的不予发放伙食补助费,到QD市下辖的县,区(兴城,绥中,南票,建昌)出差每人每天6元。
第七章销售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
第三十一条销售人员外出,实行包干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00元。
包干补贴不再报销住宿费,也不再补贴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等。
结算起止时间为公出的出发日期和返回到达时期。
单人或异性包干补贴为每人每天260元。
第八章售后服务人员、现场安装及处理质量问题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
第三十二条售后服务人员、现场安装调试人员及处理质量问题人员出差,首先由生产部确认工作量,预测出差的天数及人员数量,然后由售后服务部将出差人员名单报发展计划部,出差期间停发工资(包括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及各种补贴等),待出差人员回归后,由售后服务部领导签字,通知发展计划部恢复工资,出差期间上述人员实行“包干补贴”政策,即按出差天数对公出人员进行补贴,不再报销住宿费,也不再另外补贴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等,其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300元。
处理质量问题人员差旅费报销时,必须由质量管理部认定责任,由质量管理部部长签字确认后,方可到财务部报销。
第九章票据丢失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出差人员丢失票据,一律按以下标准报销:
(一)飞机票、火车票丢失,出具票据丢失证明,经所在单位领导、财务部部长审批后,按火车普通硬座标准报销。
(二)船票丢失,出具票据丢失证明,经所在单位领导和财务部部长签字后,按四等舱报销。
(三)住宿票丢失,按无发票处理,每宿按“其他人员”类别中一般地区住宿标准的50%予以补助。
(四)其它票据丢失,不予报销。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公司外派到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工作的人员,按照业务与费用发生相配比的原则,其差旅费标准执行属地原则,不在YS母公司范围报销任何差旅费。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公司财务部。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YS[2019]7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1:出差审批单
附表2:公出旅费报销单
附表1:
出差审批单
单位:
附表2:
山东YS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公出旅费报销单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