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查处违法违规用地专项行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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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查处违法违规用地
专项行动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1.14
•【字号】富政通[2011]2号
•【施行日期】2011.1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查处违法违规用地专项行
动的通告
(富政通〔2011〕2号)
为维护城市规划建设的严肃性,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狠刹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地、非法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我县城市建设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加快建设富裕文明和谐幸福新富川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清理查处违法违规用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部署和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开展查处整治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地和非法建设行为的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和对象:全县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地、非法建设等行为。

二、严禁非法买卖土地,重点打击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经发现和查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在未经批准的土地上从事非农业建设。

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项目,不得擅自动工建设。

所有未经批准的违法建设从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必须依法接受国土、建设等部门的查处。

已建设完成的,从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且恢复土地原状;正在建设的,立即停工,并且拆除已建构建筑物。

如不自行拆除,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给予经济处罚。

四、严禁违法违章建设,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建设行为。

违法违章建筑的认定:
(一)未取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已建和在建建设工程。

(二)未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一书两证”规定内容的建设工程,包括因土地转让、出让需更改而未办理更改手续,少报多建、异地另建、改变用地性质建设等建设工程。

(三)农村户未取得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擅自建设房屋的。

五、建房用地户、施工人员等相关人员必须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由县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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