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诉讼时效管理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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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诉讼时效管理工作报告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制度是民事法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同债权请求权相对应,享有债权请求权的权利人超出诉讼时效,意味着丧失了胜诉权,而非诉权,即当事人仍然可以起诉,但是在对方当事人提出超过诉讼时效之抗辩请求,经查证属实时,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即在于防止当事人怠于行使权利,便于法院及时查明案情,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维护法律秩序。
诉讼时效制度对XX信用社或XXX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信用社主要面对农户、个体工商户等客户,贷款笔数多、额度低,由于客户经营地点的不稳定性,给信用社贷款催收带来很大的难度,再加之有的客户有逃废金融债务的恶意,对信用社催收不予配合,甚至想方设法回避催收,以达到诉讼时效超期使信用社丧失胜诉权的目的。
实践中,信用社通常采用的催收方式是直接向债务人催收,在债务人拒绝签收、找不到债务人的情况下进行公证催收,或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明传电报等邮寄的方式催收,也采用过直接从债务人帐户扣收贷款本息或公告催收。
然而,由于法律没有对这些做法的法律效力作出明确的规定,如何认定上述催收方式的法律效力就成了难题,笔者经历的案例中,直接从债务人帐户扣收或公告催收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邮寄方式催收的法律效力争议也较大。
例如,邮寄方式催收中有的观点认为必须债务人
亲自签收才有效。
鉴于上述情况,信用社为延续不良贷款的诉讼时效无疑要增加工作难度和业务成本,制约工作效率的提高,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