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工程施工许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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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工程施工许可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能源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范能源工程施工许可行为,保障能源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能源工程施工许可活动:
(一)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工程的建设和改建;
(二)能源工程相关设施的安装、维修、拆除;
(三)能源工程项目的试运行、竣工验收。

第三条能源工程施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能源工程施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能源工程施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条件
第五条申请能源工程施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或者使用权人同意;
(二)有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
(四)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五)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六)有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施工活动相适应的施工设备和资金;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许可程序
第七条申请能源工程施工许可,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能源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使用权人同意的证明;
(四)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五)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六)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八)环境保护措施;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能源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能源工程施工许可证分为临时许可证和正式许可证。

临时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1年,适用于施工期限较短的工程。

正式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3年,适用于施工期限较长的工程。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能源工程施工许可证持有人应当严格按照许可的条件和范围进行施工,
并接受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能源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报地方能源主管部门
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施
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工程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能源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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